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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湖:避免自陷困境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前律师薛某来说,接到刑事案件,如何拟定辩护思路极其重要,虽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未满14周岁不知情,如果被害人身体比较成熟,表面无法看清未满14周岁,则行为人主观上不构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因而不构成强奸罪。所以,前律师薛某的辩护思路也没错,错就错在教唆被告人家属伪造证据。为何要把自己搭进去呢?

律师江湖:避免自陷困境

朋友圈多个律师都转载一篇文章:代理第一起刑案,女律师就进去了。好奇心起,我就仔细阅读起来。

这是一起发生在2006年间的强奸案,当事人陈某某于2006年间与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这是薛姓女律师接的第一起刑案,文章简介女律师教唆当事人提供已超14周岁的虚假身份信息,以证明被告人事先不知被害人未成年。

然后薛姓女律师被指控伪造证据罪,与陈某某同案受审,最终被判一年六个月刑期。

对于前律师薛某来说,接到刑事案件,如何拟定辩护思路极其重要,虽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未满14周岁不知情,如果被害人身体比较成熟,表面无法看清未满14周岁,则行为人主观上不构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因而不构成强奸罪。所以,前律师薛某的辩护思路也没错,错就错在教唆被告人家属伪造证据。

其实,这个案件既然发生在2006年,那么发生性关系所需要的物证早已灭失,除非双方当事人当年有同步录音录像,否则的话,仅凭被害人陈述发生性关系,没有物证,没有被告人供述相印证,如何证明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尽管《刑法》及其解释规定,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只要是性器官接触,不需要插入就构成。但是,时过境迁,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哪怕是性器官接触,又如何证明呢?

看了这篇文章,我不由得思考起来。如果辩护思路是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院敢判陈某某构成强奸罪吗?(www.xing528.com)

记得我做过第一个类似案件时,当时的助理(2015年离开律所)先去会见,回来告诉我准备做罪轻辩护,我再次去会见后,确定做无罪辩护,以缺乏物证为由。结果检察院不批捕,后来公安撤案。第二起成功的无罪辩护也是如此,当事人被关了十几天后取保,最后公安没有找到物证而撤案。

无罪辩护,又何须伪造证据,让自己进去呢?

做一名称职的辩护律师不容易,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权利之前,先考虑如何维护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吧!

我想,这位前律师薛某在该案中,调整一下辩护思路,同样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为何要把自己搭进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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