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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性质、要求与过程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保险人作出承诺,是通过审核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认为符合承保要求的,予以接受,经保险人签字盖章后,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随之完成。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的书面形式和组成部分。保险单又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合同的构成主体。

保险合同的订立:性质、要求与过程

保险合同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投保人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与一般合同的订立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一方当事人完全同意并接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的当事人为承诺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通常由投保人作为要约人向保险人发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人作出承保的承诺。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提出要约,通常是通过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单,并将填写完毕的投保单送交保险人来完成的。而保险人作出承诺,是通过审核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认为符合承保要求的,予以接受,经保险人签字盖章后,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随之完成。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

1.投保单。投保单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发出的愿意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统一格式事先拟定,其主要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保险标的的名称及存放地点、保险类别、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及询问告知事项等。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的书面形式和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2.保险单。保险单又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合同的构成主体。保险单一般由保险人统一制作,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索赔时效、索赔程序、代位权的行使、争议处理等事项。保险单具有类似证券的效用,通常被称为“保险证券”。

3.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为证明已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在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一般仅载明被保险人基本情况、保险标的、险种、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等重要事项。暂保单是一种于保险合同双方都有益的保险凭证,一方面,有利于急需保障的投保人可以获得临时的保险保证;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人获得一定的考虑时间最终决定是否承保。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用以证明保险合同成立而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只记载重要事项,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载明的内容,均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如果保险凭证上所记载内容,与保险单的内容相冲突,则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我国目前在团体人寿保险中大量使用保险凭证的形式。

5.批单。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原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的书面文件,通常由保险人签章后粘贴在保险合同的附页中,作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以批单形式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节约保险成本和资源。批单相对于原保险合同的条款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凡经批单更改的内容,均以批单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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