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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主要条款:保险法基础与实务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举的、在保险标的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金额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这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主要条款:保险法基础与实务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保人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制定,通常保险人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事先制定相应的保险条款。其内容是对各险种的主要事项加以规定,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责任、保险期限、除外责任、保险费的交付方式、赔偿处理、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我国对保险业的经营者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明确了除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人的名称是指保险公司的全称,保险人的住所是指保险公司所在的地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一般印就于格式保险合同上。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为一人或者数人,其名称和住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的,这是实际履行保险合同的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地要使用全称。

(三)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保险标的决定着保险关系的产生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各种财产本身以及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如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农作物、养殖物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信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信用行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状况、所处的位置等应当进行详细的记载。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举的、在保险标的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条款。保险责任的作用在于由保险公司明确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一旦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举的、在保险标的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责任免除的作用在于由保险公司事先明确其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一旦出现相应的情况,保险公司具有责任免除的权利。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其直接决定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关乎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将直接影响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保险人对此项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的不利后果将由保险人承担。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1.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时间界限。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承担责任不能是无期限的,保险事故只有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保险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里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结束之前,而延续至保险期间结束以后,这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而延续至保险期间开始后,这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期间的开始起算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日不是同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保险期间开始时间要等于或迟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但不能早于合同成立时间。而保险期间的结束时间,可以早于或等于合同的终止时间,而不能迟于合同的终止时间。

(六)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当事人可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也可以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条款,因为人身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七)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保险金额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约定不得超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或者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依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实际需要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人支付的代价。投保人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条款。一般而言,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越高,确定的保险金额越多,保险期限越长,那么交纳的保险费也就越多。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就是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的保险标的来制定的。保险费率及保险费金额应该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有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是用保险费率来计算的,而是按照某一固定金额来计收的,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就是按固定金额收取的。

保险费一般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也可按合同规定办法支付,可以一次或分期交付。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保险基金,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归保险人。交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一般由投保人缴纳,也可由关系人交付。若不按期缴纳,保险人可区分不同情况请求补交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额或中止保险合同。但是我国《保险法》第38条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条款亦称赔付条款,是用以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条款。赔付条款应当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避免损害扩大的义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时限以及保险人赔付损失的程序和办法等。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或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查验损害原因和程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应否赔偿及赔偿金额。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以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这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保险合同中应当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作出规定。

争议处理条款是指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协商、仲裁或者诉讼。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或者不愿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保险合同应当对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有所约定。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除此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即可。主要有:选择条款、法律条款、行业条款、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等。

选择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而设立的载入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如火灾保险单中的抵押利益条款;法律条款特指保单中载明某些法律规定的条款,如代位追偿权条款;行业条款是指对于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条款,也指保险同业间在长期业务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约定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为适应某种特别情形,需要对原合同进行扩展、修改,但不作大变更,在原合同上附加批准或附贴批单,它又称为追加条款,通常由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引起;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为享受合同权利,向保险人保证某一事项真实性或担保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条款。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必须严格遵守,若有半点不符,无论损失是否由此引起,保险人都可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示例】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180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180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www.xing528.com)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0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24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30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各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180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 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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