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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事诉讼请求概念及评析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但也有观点认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是同义的,因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理论和实务上并没有实际意义,仅是徒增了诉讼理论的繁琐。[2]关于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下文将有专节论述,此处不赘述。[6]6.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权益请求。

国内民事诉讼请求概念及评析

(一)国内关于诉讼请求的各种定义

关于如何界定诉讼请求,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1.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传统观点认为,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是不同的概念,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请求,而诉讼标的则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1]但也有观点认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是同义的,因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理论和实务上并没有实际意义,仅是徒增了诉讼理论的繁琐。[2]关于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下文将有专节论述,此处不赘述。

2.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受诉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3]

3.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仅限于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是诉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方案,也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4]

4.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而提交法院作为审判客体的诉讼主张。[5]

5.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原告以实体权利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并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6]

6.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权益请求。[7](www.xing528.com)

7.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应当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8]诉讼请求反映到诉讼实践中,是指原告对所希望获得的救济的主张,也就是对通过诉讼所要获得的法律效果的主张,其具体内容在给付之诉中就体现为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在确认之诉中表现为要求法院对某项具体权利之存否加以确认,在变更之诉中直接表现为对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的要求。

(二)对各种界定的评析与反思

国内学术界关于诉讼请求的各种界定,归纳起来有以下争议:第一,关于诉讼请求是否必须以实体法或实体权利为依据,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必须以实体权利为依据或者直接认为诉讼请求就是一种实体权利主张,有观点在界定诉讼请求时则未强调其实体权利依据;第二,关于诉讼请求的指向,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也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还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第三,一般都认为诉讼请求是一种权利(权益)请求(主张),但有个别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诉讼主张”。上述三方面的分歧对于我们认识和界定诉讼请求具有重要影响,为更清晰界定诉讼请求的概念,有必要对这三个问题作详细辨析,即诉讼请求是否必须以实体权利为依据,是否必然是实体权利主张;诉讼请求的指向是法院还是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是一种权利主张还是关于“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诉讼主张。

首先,关于诉讼请求是否必须以实体权利为依据,是否必然是实体权利主张。笔者以为,所有的诉讼请求在根本上都必须以实体权利为依据(必须有实体利益),[9]但并不必然体现为实体权利主张。在给付之诉和变更(形成)之诉中,诉讼请求直接是关于实体权利的主张。[10]但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非直接是关于实体权利的主张。虽然确认之诉的利益是一种实体利益,最终目的是保护实体权利,但确认之诉诉讼请求却不直接体现为实体权利主张,而体现为关于确认某种事实状态真伪或存否的主张,[11]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履行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提起确认请求的直接依据是诉讼法对确认请求权的规定。[12]在个别情况下,实体法也会对“确认请求权”作出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33条就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条文直接规定了“确认物权请求权”。尽管“确认物权请求权”系由《物权法》加以规定,但其本质上“应是一种程序性请求权,是一种权利保护形式”,因为其“不得转让、免除、自愿履行,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13]确认之诉的出现既是对“只有必须强制性地从对方手中取得一定物品,才能利用诉讼制度”的传统观念的突破,[14]也为诉权相对独立于实体权利提供了实例。

其次,关于诉讼请求的指向是法院还是对方当事人。笔者以为,在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部分确认之诉中,诉讼请求既指向法院,也指向对方当事人。因为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实体权利为依据,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不仅仅是对诉权的行使,同时也是对实体权利的行使,而“私法上之权利,本以私人之相对人作为行使权利之对象,诉讼上关于私法上之权利主张,当亦属对他造之主张,如舍弃此项方向认私法上之权利主张系仅向法院之要求者,殊不符合私法上权利之本质”。[15]在涉及特定主体与特定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中,如关于收养关系的确认,确认请求即同时指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但在涉及特定主体与非特定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如对所有权的确认)或者关于文书真伪的确认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只能指向法院,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确认请求并不指向特定的主体,虽然这种确认在客观上可以解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这种确认的效力是对世的,其效果不限于当事人之间。[16]

最后,关于诉讼请求是一种权利主张还是“关于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诉讼主张”。笔者以为,诉讼请求既是一种权利主张,同时这种权利主张也是诉方当事人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其目的是获得于己有利的诉讼结果。

综上,笔者认为,张晋红教授的界定比较准确地描述了诉讼请求的内涵,即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而提交法院作为审判客体的诉讼主张。或者,更简洁地说,诉讼请求就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起的作为审判客体的权利主张,这种权利主张既可能是实体权利主张,也可能仅仅是一种诉讼(程序)权利主张;既可能仅指向法院,也可能同时指向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并且,这种权利主张究其实质乃是诉方当事人对法院所要裁判事项的声明,是诉方当事人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诉方当事人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本书对诉讼请求的论述皆循此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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