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诉讼标的的识别与声明的关系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诉讼标的的识别与声明的关系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分支说又称为一节的诉讼标的理论,该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不必借助事实关系,而单独依据诉之声明来决定。一分支说由Botticher首创,Botticher倡导之诉讼标的理论最初限于婚姻诉讼之诉讼标的,其后Botticher将该理论扩张适用于婚姻诉讼以外的其他形成诉讼。“一九五四年Schwab之论著《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出现,将Botticher倡导之学说推广应用于所有之各种诉讼类型。”Blomeyer认为诉讼标的之概念能在诉讼方面及判决方面依其不同之功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诉讼标的的识别与声明的关系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流派林立、观点繁芜,从诉讼标的核心问题——诉讼标的构成角度出发,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较为典型的学说,即旧实体法说、诉讼法学说、新实体法说以及诉讼标的相对性学说。[72]

(一)旧实体法说

“旧实体法说始于Hellig而终于Lent。依此说之见解,诉讼标的乃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的实体法上之权利主张。原告起诉时,必须在诉状上具体表明其所主张之实体法上之权利或法律关系。换言之,此说区别诉讼标的异同之标准,系以实体法所规定之权利多寡为标准。因此,凡同一事实关系,在实体法上按其权利构成要件,能产生多数不同之请求权时,每一请求权均能独立形成一诉讼标的。”[73]旧实体法说在概念方面虽然已意识到诉讼标的应与实体法上权利有所区别,但其识别诉讼标的之方法并未脱离实体法规定之标准。旧实体法说在诉讼上处理请求权竞合问题时具有无法克服的困难,无法说明被告在实体法上如对原告为一次完全给付即能满足原告请求之场合,何以原告在诉讼上有多数之诉讼标的,从而可以多次提起诉讼。

(二)诉讼法学说

诉讼法学说又分二分支说和一分支说。二分支说由Rosenberg及Nikisch所首创,“Rosenberg在一九二七年所著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第一版认为,诉讼标的之内容能由原告陈述之事实理由及诉之声明加以确认。依此说之见解,事实理由与诉之声明两者均为构成诉讼标的之重要要素。凡事实理由与诉之声明任何一要素有多数之情形,即发生多数之诉讼标的,从而有诉之合并,此两种要素之一发生变更或两种要素均发生变更之情形,即为诉之变更。”[7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Rosenberg与Nikisch所谓之事实理由(Sachverhalt),乃指不以实体法加以评价之自然之事实关系而言。[75]依二分支说的见解,诉讼标的之概念纯粹为诉讼法上之概念,所以识别诉讼标的之标准不再以实体法之规定为准,“原告在诉讼上,将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改以所有人之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之场合,亦不视为诉之变更或追加,仅仅视为原告攻击防御方法之改变,不影响诉讼标的之单一性”。[76]二分支说虽能合理解决旧实体法说无法解释之请求权竞合现象,但对于同一给付目的之数请求权,如其数请求权之发生系基于不相同之事实理由(Sachverhalt)之场合,却无法解释,何以被告对于同一目的之给付,应受不同之多数判决。例如,原告本于买卖之原因关系及本于票款关系同时起诉向被告诉求其买卖价金时,依二分支说,在理论上势必构成两个不同诉讼标的合并的情形,既有诉之合并,法院自应分别就不同的诉讼标的为判决,这与旧实体法说在处理请求权竞合情形所遭遇的问题完全相同。

一分支说又称为一节的诉讼标的理论,该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不必借助事实关系,而单独依据诉之声明来决定。一分支说由Botticher首创,Botticher倡导之诉讼标的理论最初限于婚姻诉讼之诉讼标的,其后Botticher将该理论扩张适用于婚姻诉讼以外的其他形成诉讼。“一九五四年Schwab之论著《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出现,将Botticher倡导之学说推广应用于所有之各种诉讼类型。”[77]“一分支说之特色为,将诉讼标的之重要分量置于诉之声明一项以及原告起诉所追求之目的。在同一给付为目的之请求,即使其请求之事实理由有相异而多数之情形,原告在诉之声明中向法院提出欲法院加以判断之要求(Begehren),始为诉讼标的。”[78]“根据一分支说的理论,不仅在基于几个实体法上请求权而期望追求相同的目标的情况下,而且在基于二分支说意义下的几个事实关系而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下,诉讼标的的单复数问题,都可以获得比较圆满的解决。”[79]一分支说的最大缺陷在于,在请求给付金钱或代替物的诉讼中,如果不一并考虑请求依据的基础原因事实,几乎无法判断诉讼标的是否同一,一分支说理论并没有彻底解决识别诉讼标的单复数的问题。(www.xing528.com)

(三)新实体法说

新实体法说代表人物是Nikisch和Henckel。新实体法说“虽系以实体法上之请求权为标准区别诉讼标的之单复异同,但其所主张之请求权,无论在概念上及说明之方法,已与旧实体法说之内容大不相同”。[80]Nikisch认为,在根据一个事实关系而产生具有相同目的的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情形下(如电车事故),应该认为只有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存在,此种法律现象不再称为请求权竞合,而改称为请求权基础竞合。至于请求权竞合之情形,“应系专指,本于数不相同之事实关系而发生之数请求权,其给付目的相同之场合而言”。[81]如买卖契约中当事人为给付买卖价金而签发票据交付出卖人收受的,本于买卖契约而发生之价金请求权与本于票据关系所生之票款请求权系各自独立之请求权,但两个请求权之给付目的相同,此种情形系“真正之请求权竞合”。Henckel则认为,判断实体上请求权单复数之其中一个标准,系以权利人在交易上可否将其请求权为多次处分为标准。新实体法说一方面以实体请求权作为判断诉讼标的的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解释为真正应受保护的实体法上的地位,而非实体法所规定的各个请求权,以克服旧实体法说的困难。新实体法说的缺陷在于,对于“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基础竞合”的区别缺乏明确标准,同时在将几个请求权认定为一个请求权的时候,难以统一消灭时效期间,比如在同时发生侵权和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民法规定的消灭时效期间是不同的。[82]

(四)诉讼标的相对性学说

上述各种学说共同努力的方向系在发掘能一体适用于所有诉讼类型的诉讼标的概念,但是无论何种学说均无法圆满达成这一结果,因此有部分学者采取个别解决之方法,以期否认统一诉讼标的概念的必要性,即出现了诉讼标的相对性学说或诉讼标的否认说。诉讼标的相对性学说的代表人物有Blomeyer和Jauernig。Blomeyer首先在概念上区别“诉讼上之诉讼标的”(Prozessualer Streitsgegenstand)与“本案上之诉讼标的”,然后又在既判力方面区别“判决客体”之概念与诉讼标的之概念。Blomeyer认为诉讼标的之概念能在诉讼方面及判决方面依其不同之功能而变化,诉讼标的系针对当事人所争执的对象是什么而言,判决标的则针对哪些事情曾经被法院判决而言,二者并不一定要完全统一。[83]Jauernig则认为,诉讼标的这一概念无法离开各种不同之诉讼主义而独存。“依Jauernig之见解,民事诉讼程序之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受辩论主义之支配,所以于其诉之声明须借助事实关系始能决定诉讼标的之情形,诉讼标的之范围固然应视当事人所提出之事实资料如何而定,即使于其诉之声明能自己决定诉讼标的之情形,当事人提出之事实关系亦有限制法院审理活动之意义,所以于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其诉讼标的通常须以诉之声明及事实关系为标准决定之。至于形成之诉其诉讼标的仅以诉之声明为标准决定之。”[8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