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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请求、给付请求与变更请求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目的不同,诉讼请求可以分为确认请求、给付请求和变更请求。给付请求是最为典型的诉讼请求,给付请求的基础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所生之债权请求权以及物因被侵害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变更请求的出现是“随1900年德国民法关于私法上形成权理论之确立与国家司法权扩大判决之法创定力”[110]而确立的诉讼请求类型。

确认请求、给付请求与变更请求的研究成果

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目的不同,诉讼请求可以分为确认请求、给付请求和变更请求。

(一)确认请求

确认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关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或者文书是否为真的权利主张。主张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成立或者文书为真的,叫做积极的确认请求;主张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或者文书为假的,叫做消极的确认请求。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就为判决基础之法律关系,因有争执而请求确定该法律关系的,称为中间确认请求。[104]确认请求具有以下特点:(1)只有在当事人的权利或地位产生不安或危险时,并且这种不安与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当事人才能提起确认请求。(2)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要求对事实进行确认,因为,如果法院仅仅对案件的事实本身(例如20年的占有)作出确认,对于纠纷之法的解决而言并不会产生直接效果,反而会使纠纷解决过程显得过于迂回,故而应当直接将法的效果及法律关系(基于时效的所有权取得)作为确认的对象。[105]作为例外,当事人可对文书的真伪提出确认请求,我国民诉法对此没有规定,德国民诉法第256条第1款、日本民诉法第134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247条均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对文书的真伪提出确认请求。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只要涉及“文书的真伪与否”,当事人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提出确认请求,提出文书真伪确认请求的必要性在于:一旦该文书的真伪获得确认,就必须使整个纠纷得到解决,以遗书真伪的确认为例,一旦“遗书由被继承人真实地书写之事实获得确认”,那么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就会获得解决。[106]在争执不仅仅涉及文书的真伪,而且与基于该文书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之效果也产生关联性的情形下,法院仅仅对文书的真伪作出确认并无意义。(3)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要求对过去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只能对现在的法律关系提出确认请求,除非从过去的法律关系可以推导出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至少有间接影响的法律效果。[107](4)由于单纯的确认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如果当事人可以直接提出给付请求或者不作为请求,通常就认为不具有确认利益,不得提出确认请求。[108]

(二)给付请求(www.xing528.com)

给付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权利主张。给付请求是最为典型的诉讼请求,给付请求的基础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所生之债权请求权以及物因被侵害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依据不同标准,对给付请求可作进一步的分类:(1)依给付是否已届履行期,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请求与将来给付之请求。现在给付之请求,是指对履行期已届至或未约定履行期之民事义务所提出的权利主张;将来给付之请求,是指对履行期尚未届至之民事义务所提出的权利主张。(2)依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给付请求可分为实物给付请求和行为给付请求。实物给付请求,是指要求被告履行交付一定物品的义务的权利主张,其又可分为特定物给付请求和种类物给付请求,广义而言,金钱给付请求可归类于种类物给付请求;行为给付请求,是指要求被告履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权利主张,行为给付请求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故其又相应地分为作为给付请求与不作为给付请求。

(三)变更请求

变更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关于形成权存在并因形成权的行使而导致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主张。[109]变更请求的提起,必须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始得为之。变更请求的出现是“随1900年德国民法关于私法上形成权理论之确立与国家司法权扩大判决之法创定力”[110]而确立的诉讼请求类型。变更请求依其形成之效果不同,可分为:(1)诉讼法上的变更请求,例如撤销调解请求、再审请求、撤销仲裁请求等;(2)实体法上的变更请求,例如撤销婚姻之请求、撤销诈害行为之请求、买卖价金减少之请求、增减租金之请求、离婚之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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