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确定蕴含两层内容,一层是动态意义上的对诉讼请求的设定,另一层是静态意义上的要求,即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其中,后一层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确定是对前一层意义上诉讼请求确定的限制,也是诉讼请求确定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18]
(一)诉讼请求的设定
一般而言,设定诉讼请求的义务应当由原告履行,并且诉讼请求必须在诉状中加以写明,这一点各国民诉法均有规定。立法之所以将设定诉讼请求规定为原告的诉讼义务,并且要求原告在诉状中写明诉讼请求,其理论基础在于:(1)处分原则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对象之民事事件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因而,当民事纠纷发生时,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判决解决事件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且,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在多大范围内作出裁断也听凭于当事人(原告)的自由。”[19]原告通过诉讼想要达到什么目的,想要获得什么样的结果,自然应当由其自己决定。(2)平衡诉辩关系的要求。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必须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因此,在诉讼之初,原告应表明其诉讼请求,以便被告进行答辩,如果原告不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不仅法院无法裁判,被告也无法答辩,诉讼根本无法推进;如果允许原告在诉讼中随意变更或确定诉讼请求,则势必会导致诉讼的迟延和对被告程序利益的损害。
设定诉讼请求是原告的诉讼义务,并且在起诉之初,原告就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但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来说,在诉讼的最初阶段,即使原告对所提出的攻防对象的内容多少有些漠然,但若以被告开展的辩论活动为参考,经过原告和被告间的诉争,争议内容渐渐会变得具体化起来,这是一般诉讼案的常有形态。是诉讼的实际经验在理论上的反映。诉讼初期,作为原告,在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切地预料案件的发展方向,随着诉讼的展开,通过对手的诉争,能很快确定下面的辩论焦点”。[20]“这就像去要求刚进入大学一年级的学生,要他们清楚地表达出到毕业为止以什么为目标,怎样学习一样,通常都是难以做到的。在诉讼的最初阶段,就考虑必须提出和最终判决相差无几的严密的诉讼请求,这是没有把诉讼作为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来看待,将会陷入纸上谈兵的危险境地。尤其是在称为现代型的纷争诉讼类型中,裁判对象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摸索性’的倾向也是不得已之事。”[21]
所以说,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诉讼请求是原告的义务,但被告的防御行为对诉讼请求的确定无疑在客观上也有促进作用,另外,法院于必要时也会提示原告提出准确的诉讼请求。从理论上讲,“诉讼请求的释明包括指出诉讼请求不清楚、不充分之处以及促使诉之变更与诉的合并的释明等”。[22]因此,诉讼请求的设定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是“一锤定音”的行为,而应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诉讼过程中应有条件地允许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二)诉讼请求的明确、具体
确定诉讼请求另一层重要含义是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在何种程度上达到了所谓具体明确,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有学者归纳后认为,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主要包含了以下两方面的要求:[23](https://www.xing528.com)
1.诉讼请求的内容必须明确
所谓明确,是指诉讼请求的内容明白确定,而非模糊不清。明确的诉讼请求对法院的意义是:法院能够通过诉讼请求知晓明了诉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主张是什么;明确的诉讼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意义是: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知晓答辩的内容和方向。对诉讼请求明确性的具体要求是:其一,诉讼请求的种类清楚,即是请求确认或给付,还是请求变更,抑或两者兼有,均应当明白无误;其二,诉讼请求的范围明确,即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哪些事项是确定的。[24]例如,除请求判决给付医药费之外,还要不要判决给付护理费或营养费等,都应列举清楚,不可以笼统要求法院判决赔偿“一切损失”。另外,诉讼请求之每一事项的处理范围也应明确。例如,请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时,每一项赔偿费的具体数额要确定,应明示请求赔偿医药费✕✕元,护理费✕✕元,而不能只写成:请求判决给付医药费和护理费。
2.诉讼请求的内容必须特定
所谓特定,是指诉讼请求的内容所指向的权利、义务或标的物、行为,均应特定化,即限于一定的范围,使其成为特定的请求,从而有别于任何其他诉讼请求。在确认之诉中,原告应当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而不能只是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在给付物品之诉中,必须使请求给付的物品特定化,如应请求被告返还某一幅画,而不能请求为返还一幅画。在不作为的给付之诉中,原告请求禁止的行为或者请求禁止产生的侵害结果亦应当特定化,即应明确要求禁止的是谁的什么行为,或者禁止谁的行为产生什么样的侵害结果。如,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特定的被告停止排放有毒废水,但不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停止水污染。又如,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使用的机器发出的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但不能要求法院判决停止噪声污染。在变更之诉中,请求变更的法律关系或变更的具体部分也应当是特定的,不可作泛泛请求。
应该说,张晋红教授的上述归纳总体上对何谓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作了合理阐释。此外,就上诉请求和再审之诉请求的确定而言,其与一审程序中诉讼请求确定的要求有所区别,如前文所言,上诉请求和再审之诉请求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要表明上诉人或再审申请人对原裁判的态度,二是要表明其对纠纷具体如何处理的主张,在这两部分中,第一方面的内容是必备的,第二部分的内容并非是必备的。上诉请求及再审之诉请求的确定,核心问题是要表明上诉人或再审申请人对原裁判的哪些判项不服,并要求上诉法院或再审法院对相关判项全部撤销予以废弃或部分撤销予以变更。之所以要求上诉人在上诉请求、再审申请人在再审请求中就其对原裁判有关判项的态度予以明确,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上诉法院和再审法院的审理、裁判主要是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再审请求进行,[25]如果当事人在上诉请求和再审之诉请求中没有充分具体地表明其对原裁判的态度,这不仅不利于上诉法院和再审法院的审理、裁判,同时对于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将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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