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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类型的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诉讼实践而言,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常见类型有:(一)诉讼请求之标的额发生变化,诉讼标的未变更起诉时请求赔偿损失10000元,诉讼中改为要求赔偿20000元。此时,诉讼标的未变更,但诉讼请求发生了量的变化。形式上看,诉讼请求并没有变化,但引发争议的事实已完全不同,诉讼标的发生了变更,诉讼请求实际上也发生了替代变更。

变更诉讼请求类型的研究

就诉讼实践而言,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常见类型有:

(一)诉讼请求之标的额发生变化,诉讼标的未变更

起诉时请求赔偿损失10000元,诉讼中改为要求赔偿20000元。此时,诉讼标的未变更,但诉讼请求发生了量的变化。这种单纯的诉讼请求之标的额数量上的增减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基于案件受理费考虑,原告在起诉时少写某项诉讼请求争议金额,节省起诉时的预收费;二是因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当事人增加标的金额,如侵权案件,在诉讼进行中原告伤情加重,相应地增加损害赔偿数额;[49]三是变更诉讼理由导致诉讼请求之标的金额发生变化。比如,“原告先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诉讼中改为要求按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赔偿金;或者相反。这两种情形下诉讼请求在量上发生了变化,事实理由也发生了变化,但诉讼标的未变”。[50]

(二)诉讼请求事项增加,诉讼标的未变更

民事责任有多种承担方式,当事人对此有一定选择权,且选择之后亦可以变更。如“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起诉时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项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增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此种情形,诉讼请求事项发生了变化,但诉讼标的仍为单一,因而诉在质上未变,仍属于诉在量上的变更”。[51]

(三)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同时变更(www.xing528.com)

原告先基于借贷关系诉请被告支付10000元,后改为基于租赁价金请求权请求被告支付10000元。形式上看,诉讼请求并没有变化,但引发争议的事实已完全不同,诉讼标的发生了变更,诉讼请求实际上也发生了替代变更。[52]

(四)诉讼请求变更,根据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已变更,但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未变更

比较典型的例子有:(1)原告最初请求法院为确认某债权存在之判决,后变更请求就该债权为命给付判决;或原告最初提起将来给付之诉,后变更请求为现在给付之诉。此时诉讼请求发生了变更,根据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即发生了变更,构成诉之变更;但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并未变更,这两种情况均只构成诉讼请求的扩张和限制。[53](2)在被告持票据向原告借款之情形,原告先以票据债权为请求,后改以借款债权为请求。此时是否发生诉之变更理论上亦有纷争,“如系依旧诉讼标的理论之方式特定诉讼标的,且同时主张该二权利或嗣后变更、追加借款请求权,则乃构成诉之客观合并或变更、追加;如其系依新诉讼标的理论特定诉讼标的,不管其同时或先后变更、追加借款请求,均不构成诉之合并或变更、追加,仅属合并或更正、补充事实上及法律上之陈述而已”。[54](3)原告先基于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请求,待被告提起罹于时效之抗辩后,再改以不当得利所生之返还请求权为请求。此时是否构成诉之变更、追加理论上有相反的主张,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未发生诉之追加、变更,理由有二,“其一为,两权利主张之效果相同;其二为,两者所据之事实相同。从而,原告此项权利主张之追加或变更,仅构成法律上陈述之补充或更正而已”。持旧诉讼标的理论者则认为,判例系采新诉讼标的理论,难谓允当,“原告将原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追加或变更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为诉之变更或追加”。[55]

(五)因情势变更引起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起诉时原告所请求者,为命被告交付某处房屋,该处房屋忽被烧毁,给付不能,改请求命被告赔偿损失。”此时诉讼请求虽发生变更,但属于因情事变更而以他项声明代最初之声明,根据德国民诉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规定,不视为诉之变更。[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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