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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的审理与裁判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法官个人认为主位诉讼请求无理由,即可就备位诉讼请求组织双方为辩论,则等于主位诉讼请求尚未宣誓裁判,即已告知当事人裁判结果,这显然违背基本的诉讼程序规则。如果要待主位诉讼请求被认定为无理由,方能就备位诉讼请求为调查与辩论,那么,这种认定无理由显然不能仅是主审法官内心确信无理由,而必须是生效裁判确定无理由。

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的审理与裁判

诉讼请求预备合并而言,法院应否就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同时组织辩论,或是应俟主位诉讼请求被认定为无理由时,始就备位诉讼请求组织辩论?这是实务上就诉讼请求预备合并如何审理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理论上亦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法院应按照原告诉讼请求的顺序依次审判,亦即,法院应就主位诉讼请求先为审判,必须认为主位诉讼请求无理由时,方能就备位诉讼请求为“调查裁判”。[71]但反对的观点认为,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不应该分开辩论、分开审理,如果认为主位诉讼请求不合法或无理由,才能就备位诉讼请求审理,有其事实上的困难。[72]除因主位之诉不合法被裁定驳回起诉之情形外,主位诉讼请求有无理由必须于判决生效后才能知悉,尤其是在合议审判,有无理由须经评议程序,不能以法官的个人内心意思认为其为无理由,即就备位诉讼请求为辩论。如果法官个人认为主位诉讼请求无理由,即可就备位诉讼请求组织双方为辩论,则等于主位诉讼请求尚未宣誓裁判,即已告知当事人裁判结果,这显然违背基本的诉讼程序规则。如果俟主位诉讼请求之裁判效力确定后,法院始得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备位诉讼请求为辩论,则法院对主位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可上诉甚至申请再审,可能主位诉讼请求已上诉至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而备位诉讼请求仍留在地方法院,果真如此,则诉讼请求预备合并将完全失去诉讼经济之价值。[73]

笔者以为,主位诉讼请求无理由是后位诉讼请求之判决条件,而非后位诉讼请求之审理条件,在诉讼请求预备合并情况下,法院应当就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同时为调查,同时为辩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之事实关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同时为辩论、同时为调查有利于证据的共通利用,避免事实认定之矛盾,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如果要待主位诉讼请求被认定为无理由,方能就备位诉讼请求为调查与辩论,那么,这种认定无理由显然不能仅是主审法官内心确信无理由,而必须是生效裁判确定无理由。如果要待主位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确定为无理由,法院才能就备位诉讼请求组织调查并为辩论,这无异于是一种分别审理,偏离了诉讼请求预备合并的初衷,合并审理的经济性、效益性将无从体现。因此,在调查与辩论事项上,法院应当就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同时进行;在合议与最终作出裁判事项上,法院应当先就主位诉讼请求进行合议与裁判,待主位诉讼请求经生效裁判确定为无理由时,才可再就备位诉讼请求为合议与裁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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