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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研究:应对气候变化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由议会颁布的立法都是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层次的石油天然气立法一般由两类立法构成。第一类是与石油天然气产业规制相关的立法。其中,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产量较高的国家主要针对资源权属、矿产资源开发、矿产企业行为、对外合作等事项做出规定,而资源消费国和进口国的则主要针对油气进口安全、储备、加工、输送、贸易、销售等方面做出规定。

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研究:应对气候变化

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由议会颁布的立法都是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层次的石油天然气立法一般由两类立法构成。第一类是与石油天然气产业规制相关的立法。此类立法并非专门针对石油天然气领域制定,一般为能源基本法(如美国《国家能源政策法》),或者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如俄罗斯的《地下资源法》[2]、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等)。第二类是石油天然气专门立法。一些国家制定了此类专门立法。其中,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产量较高的国家主要针对资源权属、矿产资源开发、矿产企业行为、对外合作等事项做出规定,而资源消费国和进口国的则主要针对油气进口安全、储备、加工、输送、贸易、销售等方面做出规定。此类立法的名称不尽相同,一般命名为“石油法”(如委内瑞拉2001年《石油法》)、“石油天然气法”(如印度尼西亚2001年《石油天然气法》)、“烃法”(如委内瑞拉《气体烃类资源法》)等。

第二层次的立法是政府或其部门制定的立法。其中,政府制定的石油天然气立法一般根据上位法的授权颁布,在我国,此类立法可以是上位法的“实施细则”(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也可以是“条例”(如《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等。政府部门制定的针对特定事项做出的具体规定,类似于我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这类立法通常以“通知”、“复函”、“意见”、“公告”等形式发布,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明确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用地政策的复函》、《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等。(www.xing528.com)

第三层次的立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此类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重要。例如在美国,1995年的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诉巴诺马等公司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州政府无权对在州际运输用以转售的天然气设定最低价格,州政府法律不能对该销售和运输制定法律进行规制,该项权利应完全属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3]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美国联邦诉阿拉斯加州波弗特海矿产租赁案件做出判决,确认联邦向海线以外的领域有资源开采权,州在向陆线以内有资源开采权,为阿拉斯加国家石油储备及北极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间划定界限,并建立现有契约第三方托管账户以及划定相关诉讼管辖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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