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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法规:关于公司企业的法律知识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由此可见,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适用我国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大学生创业法规:关于公司企业的法律知识

1.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具体而言,公司对其名下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者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就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目前世界上广泛采用的一种科学的企业组织形式。初次创业大学生需要注意,严格意义上讲,只有依法设立的公司才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出现“公司”特别是“有限公司”字样。社会上出现的诸如“××××开发公司”“×××××信息公司”“××××贸易公司”都不是真正的公司法意义上的规范公司。

2.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是如何分类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适用我国的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又可分为普通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是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

(2)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这是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划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叫股票。

(3)有限公司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为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4)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立灵活,设立程序相对简单。

(5)有限公司经营不具公开性。有限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公开募股,其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经营、财务具有公开性。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适合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主要特征包括:

(1)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即公司的全部资本都划分为等额股份。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即股份公司主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来募集资本,这也决定了其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受到更多的法律规制。

3.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在于股东人数的单一性,这就决定了公司内部产权的单一化。因此,为了实现对一人公司的有效监管,立法者着重于设计外在的监督机制: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实行有条件的有限责任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李某系自由职业者,其主要依靠给数家公司担任兼职会计为生。2009年6月,李某受聘于西安某旅行社担任兼职会计,该旅行社性质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王某。旅行社与李某签订了劳务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代理该旅行社会计账务,工作性质为兼职,每月劳务报酬为35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2011年6月双方劳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李某仍继续代理旅行社会计账务,在此期间旅行社给李某增加了劳务报酬。李某也一直未领取劳务报酬直至2010年12月。后李某因为工作原因与旅行社经理王某发生矛盾,王某以此为借口拒绝向李某支付劳务报酬,李某多次向旅行社交涉无果。2011年2月,李某将旅行社和王某列为被告一并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旅行社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4900元及利息,并要求股东王某和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劳务聘用合同。(2)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李某劳务报酬4900元的欠条。(3)2010年12月旅行社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报表。被告旅行社和王某未到庭答辩。

案件判决结果:本案中王某作为旅行社的股东未出庭答辩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其已经通过行为放弃了自己证明其个人财产未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诉讼权利。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推断王某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故判决旅行社向李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4900元,王某与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作为股东王某是否应该与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得知,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必须是有条件地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首先,需要公司股东必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场所、公司主要机构决策地不能和公司股东的住所或是经常居住地同为一处,而且公司的财产如办公桌椅、流动资金必须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分开。其次,相对于一般诉讼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应该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对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必须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工商档案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并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重复强调了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一人公司的行为,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除了提供上述财务、会计方面的资料作为证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亦可以申请法院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状况委托有关司法会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从而为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并未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提供有效的证据。

律师点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以及责任承担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如每年度账务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中王某缺席案件的审理放弃了自己重要的举证权利,最终法院判令他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吕琦,《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载于法易网2012年1月23日)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投资设立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有清楚的财务记录,目的是帮助自己在承担公司有限责任的时候能够举证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离的。

4.《公司法》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吗?

2014年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此前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公司的出资及其额度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5.开设“一元公司”它的法律风险真的是一元钱?

对于初次创业且严重缺乏资金的创业大学生来说,大家喜欢迷信一句话:一元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其实总的来说,设立“一元公司”是注册容易运行难。

理论上是可以设立“一元公司”,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元公司”,但是就实际运行来说存在两大法律风险:其一,“一元公司”本身信誉不高。公司作为法人企业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而它的资本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资本常常被看成是公司信用的标志,试问注册资本为“一元”的公司的信誉能有多高呢?其二,对“一元公司”的股东而言,公司从事的商事交易规模与其法人财产如果明显不匹配,也极易陷入因资本显著不足而被否认公司人格的风险。

因此,建议创业者还是根据自身情况理性设置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链接】

江西省半个月新增3474家公司

2014年3月,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自《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公布实施以来,江西省各级工商机关大力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激发了全省民众的创业热情,促进了企业数量与资本规模的快速增长。从实施改革头半个月情况来看,企业新登记户数增长迅猛,公司增长近八成。

新公司数量增长近八成

据统计,2014年1月1日至3月15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共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9551户,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94.93%。从改革实施头半个月的登记情况分析,企业户均投资人数从2013年的1.86人上升到了2.01人,相当于每一百户企业开业增加了15位创业者。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此改革进一步降低了公司登记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改革的成效集中显现为公司数量的增长。记者了解到,3月1日至15日,我省企业新登记户数为3875户,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59.66%;其中公司新登记户数为3474户,同比增长78.06%。

3月1日至15日,全省新登记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为157.39亿元,同比增长78.77%;其中新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为145.33亿元,同比猛增154.38%。新登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企业18户,其中有3户达到5亿元(含)以上,上饶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最高,为8亿元。3月1日至15日,全省共有539户企业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合计增资80.46亿元,户均增资1538.5万元。其中有16户企业通过增资步入注册资本超亿元企业行列。3月1日至15日全省新登记企业户均注册资本为406.16万元,同比增长11.97%;其中新登记公司户均注册资本为418.35万元,同比增长42.86%。

真正的“1元公司”仅2户

记者了解到,3月1日至15日全省新登记企业中,注册资本3万~100万元的为1493户,占38.53%;注册资本100万~1000万元的为1717户,占44.31%;1000万元以上346户,占8.93%;3万元以下(含分公司、分支机构)319户,占8.23%,其中真正的“1元公司”2户。

批发零售业新登记量居首位

记者了解到,3月1日至15日全省新登记企业中,第一产业211户,同比增长31.88%,占5.45%;第二产业844户,同比增长37.91%,占21.78%;第三产业2820户,同比增长70.39%,占72.77%。而全省新登记企业数量排名前三位的行业依次是:批发零售业新登记企业1300户,占33.55%;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新登记企业734户,占18.94%;制造业新登记企业467户,占12.05%。

从3月1日至15日新登记企业数量来看,全省各地区排名依次为:南昌(含省局本级)773户,宜春518户,九江515户,上饶439户,赣州413户,吉安367户,抚州233户,萍乡196户,鹰潭146户,新余141户,景德镇134户。从新登记企业数量同比增长率来看,全省各地区排名依次为景德镇139.29%,萍乡139.02%,鹰潭128.13%,吉安77.29%,宜春76.19%,九江58.46%,南昌58.08%,抚州53.29%,上饶41.16%,新余25.89%,赣州23.28%。

(来源:陈文秀,《我省半月新增企业3875户》,载于《江南都市报》2014年3月19日第A05版)

6.什么是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依公司间控制与支配关系对公司的一种分类。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可以对另一公司实行控制或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持有,从而受另一公司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典型案例】小斑马公司是斑马公司的子公司。2008年1月15日,小斑马公司和王先生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斑马公司一直没有给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0月,王先生以小斑马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小斑马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小斑马公司认为自己是斑马公司的子公司,没有独立的用人权,不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下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点评】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小斑马公司希望逃脱《劳动法》下的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即使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用人方面有内部约定,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这种约定只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起作用,相关约定不能改变子公司的对外用工资质。相关约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创业前先学习了解一下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点。

7.什么是总公司与分公司?

依管辖关系的不同,公司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是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典型案例1】成都某公司的S分公司将其建设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承包给王某施工,并与王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同时加盖了分公司项目部的资料章。土石方工程完工后,王某与该项目部负责人结算价款。但S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王某以S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考虑到分公司本身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也有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故法院追加了成都总公司为本案被告。最终判决由S分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成都总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1分析】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总公司来承担,但又因其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能够独立参加民事诉讼,显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有理论依据,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典型案例2】A公司的分公司因店面装修,需要占用个体工商户段某的服装商城前面约80 m3作为施工场地,A公司的分公司与段某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后因双方在施工工期等方面发生了纠纷,A公司的分公司未按《经济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个体户段某补偿费用,故段某将A公司的分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向原告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A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由A公司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驳回了原告对A公司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2分析】该案例即体现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该观点主要依据的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来承担。

通过上述两个典型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应该为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总公司在设立分公司之后,一定要对分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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