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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法规:初次创业者如何降低企业形式风险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较大的项目选择承担有限责任的创业形式更加合理,如开设有限责任公司较为合适。不同的企业形式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在选择商事组织时,应考虑到创业者的人数问题。截至2017年9月底,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公告的企业共计3600余家,涉及零售、餐饮、洗衣、教育、酒店等几十个行业。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者来说,加盟连锁经营企业优势明显:可以享受现成的商誉和品牌。⑧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大学生创业法规:初次创业者如何降低企业形式风险

1.选择商事组织形式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创业的第一步就是要设立一家属于自己的企业,而商事组织的形式有多种可供选择,对创业者来说,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作出合理的抉择。

在选择商事组织形式的选择时需要注意的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核心点还是在于责任形式和税务负担问题等。

(1)责任形式。创业者本人对商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这是创业者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创业者对自己的创业项目事先都进行过风险评估,一般来说,项目的风险较大回报率就大些,而风险小的回报率小些。风险较大的项目选择承担有限责任的创业形式更加合理,如开设有限责任公司较为合适。对于风险不大的,在创业者预测的能够承受范围之内的项目,可以采取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组织形式如个人独资或合伙等。

(2)税务负担。不同的企业形式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这就是说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作为非企业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此外,就我国目前的税收规则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需承担两个层次的税负:首先是公司的经营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是股东还要就其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创业者的人数。在选择商事组织时,应考虑到创业者的人数问题。如果是独自创业,可以考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作的形式可考虑合伙或公司等。

(4)能筹措的资金。

(5)其他特殊要求。例如,如果创业者想全面控制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又希望引入财务投资人,实现资本联合,那么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就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如果要设立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给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那就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在以往的教学工作中,经常有学生在商事组织的选择问题上向授课老师请教,我们给出的建议是:

个人独资企业: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并取得一致,只需要很少的注册资本等,维持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政府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有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而且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之其他形态要更为简单,只需以投资人为主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须企业纳税。但投资人对外须承担无限责任,因大学生创业者刚入社会缺乏人际关系以及资金储备,在企业进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信用不足、信息不对称而面临着筹集资金的难关,可能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另外,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低,但设立条件和程序严格一些;税收负担要重一些,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决策受到机制制约,不能随心所欲。

2.加盟连锁(特许经营)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初次创业的大学生由于资金缺乏,企业设立登记业务生疏,所以有不少人选择加盟方式创业,在此就加盟特许经营做一个介绍。

特许经营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所取得的成功已为世人瞩目。近些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也有巨大发展,尤其是自2007年颁布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来,商业特许经营取得了快速发展,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投资、扩大消费、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7年9月底,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公告的企业共计3600余家,涉及零售、餐饮、洗衣、教育、酒店等几十个行业。

商业特许经营即所谓的连锁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者来说,加盟连锁经营企业优势明显:(1)可以享受现成的商誉和品牌。(2)避免市场风险。投资一家业绩良好且有实力的特许商,借助其品牌形象、管理模式以及其他支持系统,其风险大大降低。(3)分享规模效益。(4)获取多方面支持。

但是加盟连锁企业之前需要掌握相关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以便熟悉规则,避免纠纷。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章,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审核资质

只有经过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有备案企业均可在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 /txjy.syggs.mofcom.gov.cn/)查询得到。

(2)知情权及其内容范围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特许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①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②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③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④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⑤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⑥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⑦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⑧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⑨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⑩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3)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特许经营合同为要式合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法条连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1)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3)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4)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区别一:有无入门费。区别二:有无依托优质产品。这也是非法传销公司和直销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非法传销公司往往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一套只值几十块钱的化妆品可以标价为几百甚至上千元。而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区别三:产品是否流通。非法传销企业不过是个“聚众融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不会维持太长时间。他们的销售方式是采取让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最后的局面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并且这些非法传销公司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也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因为产品不流通,组织者多半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但直销企业则完全相反:一方面,企业产品要求质量好;另一方面,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也比较好。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产品优良与否是决定产品销量的关键因素,因为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到顾客手中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并且少有广告。区别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

图2-1

【典型案例】“蝶蓓蕾”传销头目两成是大学生:想借此挖第一桶金

“你说的是‘蝶蓓蕾’传销案吧?”2017年8月7日下午,记者刚开口,11年前参与办案的原聊城东昌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武淑红便说。虽然已经过去十多年,她也早已调整职务,但她依然对这个案子有很深的印象

这个当年以“蝶蓓蕾”化妆品为依托的传销网络组织涉及全国60万人、20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仅公安人员掌握直接证据的A级头目就有1000多名,是当时全国破获的案值最大、参与人员最多的一起传销案。

民警回忆,案件要从警方接到的一条重要报案线索说起。当年3月1日,一名青岛某大学的在校生被传销组织的人诱骗到聊城,民警调查得知此人为广州天冀传销网络B级人物。警方根据查获的业绩单顺线侦查,接连捣毁B级头目藏匿住所3个,缴获电脑两台。破解其中一台电脑的密码后,发现这是一个特大传销网络,传销产品是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蓓蕾”化妆品。

2006年3月25日,在河北警方的配合下,东昌府公安分局经侦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在石家庄将该网络A级头目李某、郭某抓获。在查获的两个闪盘中,各发现一个传销网络文件夹。侦查人员围绕网络文件,辗转数省几经波折,终于在吉林缴获该网络终端,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在其操作系统中,侦查员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数据库,包含有326336名传销人员的体系表及业绩单,其中A级头目近400名,总涉案价值十余亿元。该组织成员分布于黑龙江、内蒙古、河北、河南、安徽、山西、四川、浙江、江苏、吉林、辽宁、湖南、贵州、山东、甘肃、陕西等地。截至2006年9月13日,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A级头目31名、B级头目19名、C级头目62人。其中已逮捕24人、劳教8人、刑事拘留8人。

山东籍两名青年涉入传销组织后死亡,两起传销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大学毕业生,均表现出了参与者学历高的特点。当年的办案民警介绍,这次与2006年的案件特点一致,当年参与传销人员文化程度高,在校和待业大学生的大量加入是突出特点,也让专案组成员感到痛心。

据不完全统计,该案传销头目中,大学生占20%。“有些大学生希望通过传销攫取第一桶金,结果是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山东聊城东昌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说,传销头目正是看中了一些大学生的这一心理,将诱饵抛向大学校园。

在有些传销案例中,不少是被同学、校友或学长骗去的案例,例如,女孩小兰就是被学长以好工作为名骗进去传销组织的。那时20岁的小兰在湖南一所大学读大三,暑假开始后便回到家中,并着手准备找工作。当年8月10日,小兰接到学长小军的电话,说他在聊城工作了,希望小兰也能过来工作,并邀请其到聊城面试,但没想到落入传销组织不能脱身。

通过本案例再次提醒初次创业者:当“轻轻松松”就能赚钱的时候多审视下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创业是件艰苦的事情,既不能企图一夜暴富也不能企图不劳而获。

(案例来源:李怀磊,《传销头目中两成是大学生》,载于《齐鲁晚报》2017年8月8日第A04版)

5.在微商快速发展的同时,微商创业要如何避免误入网络传销迷途?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豪言短期内让参加者改变整个家族的命运,诱骗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特别是一些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急功近利心理严重,容易被金钱所诱惑,参加传销组织后还积极为传销组织服务,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或合伙人,帮助传销组织做组织、策划工作,实际上这些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鉴于各高校都有学生被骗入传销组织,现就《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进行解读,希望各高校学生引以为戒。

(1)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义

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2)构成特征

①客体方面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该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3)相关内容解释

①微商传销的特征

微商传销主要有以下:一是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二是以入门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认购商品、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变相缴纳入门费,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三是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级成员所缴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是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变相缴纳的费用,或来自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等名义费用;五是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六是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

②怎样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组织”行为应当做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典型案例】2014年7月,綦江群众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3年经文某某介绍,以2.4万元购买了“微商e行”的“股票”,成为会员,至报案时文某某失去联系,杨某购买的“股票”也没有再得到返利。根据杨某报案陈述,“微商e行”公司的全称叫“香港联优国际微商e行”,该公司规定:每人缴纳2.4万元至7.2万元不等的金额成为会员,可获得公司原始股且每天返还股息。另外,会员可以发展下线,获得高额的“推荐奖”“对碰奖”等返利。经过民警调查,“微商e行”实际并无任何经营活动,以发展下线获得奖励作为主要的收益来源,属于典型的传销模式。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决定对“微商e行”綦江地区负责人文某某进行网上追逃,经过数月的不懈努力,终于将文某某抓获归案。文某某到案后,经突审,公安机关很快抓获了其上线——重庆地区负责人柳某某。随后綦江警方决定派出多个工作小组,先后前往广东、河北、黑龙江等地摸排线索、调查取证,继续深入调查,力争彻底捣毁这一传销网络。2015年国庆节期间,綦江区公安局将广东、山东等地“微商e行”全国领导人王某、骆某某、吴某某抓获。经綦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后,对该传销组织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依法创业,远离传销组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淘宝开店也有风险

王某和潘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王某的母亲端某曾是湖北省枣阳市的赤脚医生。王某和潘某自以为找到了一条创业路,决定把端某自制的中药放在淘宝网卖。2011年初至2012年7月,他们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租了个房子,通过淘宝网开起了网店。他们自称为“中药世家”,致力于中草药研究,并弄了一个品牌叫“端木氏”。“端木氏”产品涵盖很广,痔疮、乳腺增生、淋巴结合增生、汗管瘤脂肪粒、肩周炎、腰颈椎病都能治。产品由端某在湖北采购原料并配置成自制中药或中药半成品后通过快递邮寄至王某、潘某在杭州的住处。网店生意不错,小夫妻没想到却面临牢狱之灾。2012年7月26日,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在对东新路王某和潘某的出租屋检查时,查获了他们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药品,并认定该药品为假药,后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及王某和潘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年8月13日,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至2012年7月,王某、潘某、端某在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端某在湖北采购原料并配置成自制中药或中药半成品后通过快递邮寄至王某、潘某在杭州的住处,王某、潘某销售上述未获得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文号的中药或中药半成品,非法获利10余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通过本案提醒初次创业者:淘宝创业不是法外之地,淘宝创业也应守法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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