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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企业设立登记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季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他人借款,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款责任应当由季某一人承担。企业未经工商登记而擅自开业经营的,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属非法经营行为,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构成非法经营犯罪。通过本案提醒初次创业者:依法进行设立登记是企业成立的必经程序。

大学生创业:企业设立登记法律规定

1.企业设立登记的一般程序是什么?企业设立不进行登记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设立登记的一般程序是:(1)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2)前置审批(无须前置审批的则无此程序);(3)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4)登记机关的审查、受理和决定;(5)领取营业执照

【法条链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六条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典型案例】2007年7月,广东省某市季某、韩某、周某三个同学通过协商决定,用周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房屋创办“青春旅行社”(合伙性质),并签署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资金由三方共同投入,其中季某、韩某各占22%,周某占56%。协议签订后,三人即开始购置办公用品,但是一直未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之后,季某以合伙企业“青春旅行社”名义向他人借了4万元作为日常开销,言明年底归还。年底债权人向季某索要借款,季某向韩某和周某提出由三人按利润分配比例偿还,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仅签订合伙协议而未登记,合伙企业是否成立?4万元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典型案例分析】合伙企业不成立,4万元的债务应当由季某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上述案例中季某、韩某、周某三人订立创办“青春旅行社”的协议,规定三人共同出资,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这份协议具有合伙协议的性质。但他们在协议签署后一直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是以周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业经营,因此该合伙企业一直没有成立。季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他人借款,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款责任应当由季某一人承担。企业未经工商登记而擅自开业经营的,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属非法经营行为,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通过本案提醒初次创业者:依法进行设立登记是企业成立的必经程序。企业未经工商登记而擅自开业经营的,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属非法经营行为,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2.企业核准登记审批流程图

图2-2

(资料来源: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什么是企业名称?它有何意义?

自然人的姓名,是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之间也要借助企业名称来进行区别。

企业名称也就是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商事主体必须用商业名称进行核准登记注册,以自己的商业名称从事法律行为,并以自己的商业名称起诉或者应诉。

【典型案例】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直属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简称。2007年,《今晚报》等媒体在报道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承办的活动中已开始以“天津青旅”简称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在报价单、旅游合同、与同行业经营者合作文件、发票等资料以及经营场所各门店招牌上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天津青旅”作为企业的简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成立,是从事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旅发现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或“天津青旅网上营业厅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是标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乐出游网的网站,网页顶端出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国旅”等字样,网页内容为天津国青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乐出游网-天津国青,并标明了天津国青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同时,天津青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推广链接的位置,显示“欢迎光临天津青旅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汇集国内出境经典旅游线路,100%出团,天津青旅400-611-5253 022.ctsgz.cn”,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仍然是上述标称天津国青乐出游网的网站。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此为由将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告到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持续15天;三、被告赔偿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济损失3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天津国青旅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判决第一项“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为“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字样及作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的搜索链接关键词”;三、驳回被告其他上诉请求。

【典型案例分析】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也应当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是原告1986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原告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天津青旅”作为其企业名称简称,于2007年就已被其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相关宣传报道和客户也以“天津青旅”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和宣传,已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所以,可以将“天津青旅”视为企业名称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共同加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因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达到宣传推广自己的目的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天津国青旅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天津青旅许可,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津青旅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手段,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旅”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天津国青旅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天津国青旅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达到利用网络用户的初始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擅自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利用了天津青旅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天津青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制止。天津国青旅作为与天津青旅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天津青旅企业名称及简称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有借他人之名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天津国青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天津国青旅在网站网页顶端显示的“青年旅行社青旅”字样,并非原告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企业竞争中,一方面要保护好自己的企业名称权,防止其他同业经营者搭便车冒用,同时也要不断提醒自己不要实施借用、套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来源:《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载于《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5日第04版)

4.如何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在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企业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之前,必须事先要给自己的企业取一个吉祥、易记、响亮的名称,并且这个名称还需要通过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

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如: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办理条件?

①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该名称不能和在本区域范围内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过于相似,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比如: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这个企业名称已经在江西注册了,其他企业设立登记时就不可以选用此名称,工商局也不会给后来申请者核准此名称。

②江西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a)企业名称冠以“江西”或者“江西省”条件: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b)企业集团条件(江西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c)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报材料?

①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资料链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略),按要求填写。

(资料来源: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哪些?

前置审批是对企业经营范围的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登记前,必须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的手续。也就是说,有的经营范围需要你在查完公司名称后就要去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完后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一般情况下,你想设立何种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你自己说了算。但是如果你的企业从事的是国家规定的许可经营项目,就必须获得行政许可后才能设立,否则就无法取得营业执照。这一程序并非所有企业的设立都要经过的程序,一般只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

2017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进一步削减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资料链接】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个体工商户如何设立登记?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条件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

申请者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文件:(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链接】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资料来源: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典型案例】个体工商户张某2010年5月向A县工商局申办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A县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在A县城关B街,经营范围是房产中介服务。2013年7月,A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张某自2012年4月起在A县城关C街的东方商业广场营销中心擅自以A县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的名义,从事东方商业广场楼盘销售代理服务。

经查,该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经营楼盘的代理销售额27000万元,提取代理费160万元,付出人工工资和相关税费140万元,经营所得为20万元。执法人员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

【典型案例分析】本案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一照多点行为如何处理的典型案例,对张某应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进行处理。张某在C街从事售楼经营活动,其与楼盘建设单位以“A县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名义订立售楼代理合同,对于其民事行为,应以A县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为主体进行处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1〕第167号)的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张某在A县城关C街从事售楼经营的行为,属于在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的一照多点的经营行为,参照上述批复的精神,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行为,应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进行定性处理。

对于在登记机关所在行政辖区,已申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当事人有多处经营场所,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处理的,应满足4个条件:登记场所以外经营点的实际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不需要前置审批条件;经营限于技术、修理、运输、中介等服务类行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的身份证明,经营者如需改变登记内容,必须到发证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和需提交的相关文件如下: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www.xing528.com)

(2)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②投资人身份证明;

③企业住所证明;

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8.合伙企业如何设立登记?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是:

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③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④合伙协议;

⑤出资权属证明;

⑥经营场所证明;

⑦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⑧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设立登记?

(1)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④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⑦住所使用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⑩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设立登记?

(1)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个)。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要求与对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出资要求基本上相同。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2)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④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⑤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⑦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⑧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⑨住所使用证明。

⑩《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资料链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略),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资料来源: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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