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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法规:回扣是否等同商业贿赂?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预查发现当事人确有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遂于2010年5月10日正式立案调查。当事人称其给付医生的劳务费都在账上如实记载,没有构成账外暗中收受,不属于回扣的范围,不是商业贿赂。在企业管理中出现了收取回扣,已经构成了商业贿赂。私下支付给医生的各种“回扣”“好处费”“手续费”“讲课费”等均属商业贿赂。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大学生创业法规:回扣是否等同商业贿赂?

【典型案例】2010年5月7日某局接到举报,南京××义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为医院定制义齿的经营中涉嫌向医生实施商业贿赂。经预查发现当事人确有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遂于2010年5月10日正式立案调查。

证据收集:2010年5月10日立案当天,某局公平交易科的4名同志按照事先制定好的现场检查方案,来到当事人位于南京市凤凰西街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业务室和财务室内收集了大量当事人向医院医生支付“讲课费”的相关资料;在其后的调查过程中又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记账凭证及通过电脑主机取得的电子计算机数据。

某局收集的主要证据有:

(1)按医院统计的支付“讲课费”的情况汇总表,证据指向:至案发时当事人支付“讲课费”的总金额、营业额统计、获利统计;

(2)当事人支付各医院口腔医生“讲课费”的统计表,证据指向:当事人按月支付给各医院口腔医生的“讲课费”及对应的“相关营业额”;

(3)有关记账凭证及所附《费用报销审批单》、打款记录的《客户回单》、结算记录,证据指向:当事人以“付专家讲课费”名义支付的现金数额及给付医院、医生的明细记录;

(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据指向:当事人针对支付“讲课费”的情况所做的说明;

(5)《询问笔录》,证据指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代表当事人所做的陈述。

定性及法律适用: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5月,主要业务是为江苏、安徽部分医院提供口腔治疗材料、定制义齿。2009年度在其经营过程中为排挤市场竞争对手、提高市场占有率,共向徐州××医院、徐州×院、连云港×医院、镇江××医院、盱眙××医院、南京××医院、江苏××医院等十四家医院的医生支付“讲课费”199333.00元,涉及的医生有姚××、邱×、金×、郑××、陈××等五十余人,共实现销售1103928.00元,获利441571.20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两个观点:

(1)当事人称其给付医生的讲课费都是为了提高企业义齿加工质量请医生到厂里来的指导费、讲课费,是正常的报酬,而且每份讲课费的发放表上都有医生的签字,不属于商业贿赂。

(2)当事人称其给付医生的劳务费都在账上如实记载,没有构成账外暗中收受,不属于回扣的范围,不是商业贿赂。

综上所述,某局认为:当事人按照销售额的15%~20%比例支付(实际没有讲课事实存在)的“讲课费”,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禁止的,构成了假借“讲课费”的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www.xing528.com)

某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9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1571.2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31571.20元,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分析】非法回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支付非法回扣者的目的是排斥公平竞争以获得有利于自己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在企业管理中出现了收取回扣,已经构成了商业贿赂。私下支付给医生的各种“回扣”“好处费”“手续费”“讲课费”等均属商业贿赂。

通过本案提醒初次创业者:不可以用违法手段去获取竞争资源或者竞争优势。

(案例来源:江苏工商部门2011典型案例,江苏省工商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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