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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海上非战行动与国际法中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国际社会正式宣告:为了世界和平与安全“禁止使用武力”,标志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确认。即使在面临只有通过使用武力才能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特定情况下,该原则的合法例外也只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条款确定。

研究成果:海上非战行动与国际法中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国际法诞生之前,正义战争理论对武力使用的伦理规范,到《国际联盟盟约》对战争权的限制,再到《巴黎非战公约》中对战争的禁止,以及最后《联合国宪章》对使用武力的全面禁止,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1945年《联合国宪章》生效,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21]国际社会正式宣告:为了世界和平与安全“禁止使用武力”,标志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确认。之后,为了更好地履行该原则,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一系列决议,例如《和平纲领》(1949年)、[22]《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年)、《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的宣言》(1987年),[23]明确了各国遵守这一原则的具体义务,强调了不使用武力的一般法律原则。

以《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为基础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也被联合国国际法院实践承认为国际习惯法[24]学者们也公认该原则具有强行法的地位,[25]对所有会员国、非会员国和国际组织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尊重《联合国宪章》在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武力使用方面的至高规范地位是国际主体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26]因此,国际争端或国际冲突中的当事方应当尽量利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避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即使在面临只有通过使用武力才能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特定情况下,该原则的合法例外也只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条款确定。(www.xing528.com)

国家海上力量在域外海域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时应当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应当在国际关系处理中避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二是应当区分因海上自卫使用武力和为实施海上执法措施使用武力的不同情况,以确定使用武力的种类和强度;三是在需要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关于平时使用武力的报告批准制度和程序;四是在使用武力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般公认的“必要和适当”原则,有理、有利、有节地完成自卫行动和强制执法行动;五是在执行联合国授权的有关海上军事行动中使用武力时,必须依照联合国的有关授权行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部队的有关条令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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