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的武力使用:海上非战行动法律研究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的武力使用:海上非战行动法律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章》第七部分规定的集体安全体制下的武力使用必须严格保证安理会对其专属的决定权,对所有安理会职权外的使用武力措施予以坚决否定。任何在联合国安全体制外的武力使用理由都是对国际社会实现和平与安全这一共同意志的侵犯,都是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的武力使用:海上非战行动法律研究

“集体安全”是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出现攻击他国破坏和平的情况时,以其他所有共同的力量予以反击的制度。联合国建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度常被成为一种集体安全体制,因为“一个遭遇不公的国家会受到所有国家的保护,而作恶者则受到所有国家的惩罚,该体制旨在实现适用上的普遍化、规定上的全面化”。[60]

联合国安理会被《宪章》赋予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帮助各缔约国和平解决争端的职能,[61]同时还被授权决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侵略行为)的存在,[62]并决定是否要采取维持和恢复和平的措施。一旦安理会作出决定认定侵略行为存在,其可作出决议实施相关临时措施(经济制裁),[63]当非武力措施无法控制局势时,安理会可授权会员国或区域组织代表联合国为恢复和平及实现集体安全而使用武力。[64]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规定做出的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具有约束力,且会员国有义务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65]因此,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下的武力使用构成了《宪章》第2条第4款关于禁止使用武力规定的重要例外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权力与国家自身所拥有的使用武力的权利不同,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与自卫权不同,存在事先发动的武装攻击并不是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条件,仅在面临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各种威胁’时,包括那些可能并非迫在眉睫的威胁,安理会可能授权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使用武力,在很大程度上,安理会有着不受约束的权力去决定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此等威胁”。[66]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及第八章“区域办法”中。在冷战结束以后,安理会授权的军事干涉行动越来越频繁,一方面,表现为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在安理会断定威胁存在的情况下,一旦和平手段不足以应对局势时,《宪章》第41、42条构成安理会授权会员国合法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会员国可依据安理会决议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解决冲突或争端;另一方面,表现为安理会授权于“区域机关”使用武力,根据《宪章》第52、53条的规定,“区域机关”有权使用武力解决区域问题,但要以获得安理会授权为前提。

冷战后,安理会将其在《宪章》第七章下的活动拓展到相当广泛的程度,其下达的一系列决议不仅体现了对“和平之威胁”的理解方面的发展,而且还体现了其授权使用武力的具体做法。(www.xing528.com)

安理会对“和平之威胁”的首次认定是针对1948年中东战争而通过的第54号决议;第713号决议(1991年)安理会认定南斯拉夫的形势构成对国际和平的威胁;在733号决议(1992年)中安理会认定索马里的局势构成对和平的威胁;在788号决议(1992年)中安理会认定不断恶化的利比里亚内战局势构成对国际和平的威胁;在955号决议(1994年)中安理会认为卢旺达的种族灭绝构成对国际和平的威胁;在1070号决议(1996年)中安理会认定苏丹不遵循其早先决议的行为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安理会通过的1368号决议(2001年)和1373号决议(2001年)将国际恐怖主义认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由此看来,“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将内战或国内冲突归入‘和平之威胁’,并根据《宪章》第七章加以处理的经验十分丰富……因此,可以认为存在着得到联合国会员国普遍的‘后续实践’所表明的共同认识,即《宪章》第39条中的‘和平之威胁’可能包括国内武装冲突”。[67]即使并不存在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侵略”态势,严重的种族歧视、殖民压迫、大规模侵犯人权、种族灭绝等都开始被联合国看作可能构成“对和平之威胁”的事件。[68]

《宪章》第43条的设想是,联合国本身拥有军事力量以执行安理会有关使用武力的决议。该条款规定:各会员国“担任于安全理事会发令时,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然而由于大国分歧及每个会员国都想实施对本国军队的控制等原因,联合国至今从未与会员国缔结过此类特别协定。[69]在未能依照《宪章》第43条规定建立联合国军队的情况下,安理会为应对现实危机采取了适应性的做法,例如授权国家临时使用武力、各国开展临时联合行动使用武力。

《宪章》第七部分规定的集体安全体制下的武力使用必须严格保证安理会对其专属的决定权,对所有安理会职权外的使用武力措施予以坚决否定。国际社会必须坚持捍卫安理会在授权使用武力方面的专属地位,除安理会外,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根据局势判断为维持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而使用武力。任何在联合国安全体制外的武力使用理由都是对国际社会实现和平与安全这一共同意志的侵犯,都是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效力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并不仅仅取决于安理会的决议是否合法,还取决于国际社会是否能够都接受这些决议的正当性,并相信这些决议是根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做出的。[70]因此,安理会必须从严把握授权使用武力的标准,在确保其决议合法性的同时,还应当向国际社会提供足够的、令人信服的信息,从而赢得国际社会的充分支持和理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