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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体系分类法评论: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评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篇论文都肯定组配分类法在解决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矛盾的优越性。我要他们把《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一文给我看看。作者认为这是产生“集中与分散”的第一种原因。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现只谈“集中与分散”的问题。

图书体系分类法评论: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评析

在看了两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后,知道图书分类法中有体系分类法和组配分类法的新名称。两篇论文都肯定组配分类法在解决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矛盾的优越性。我问他们:什么谓之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这些分类法的对象是什么?我接着说:图书分类法的对象是图书或文献。因为是分图书的,所以叫图书分类法。我又问: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是分什么的?是分体系,分组配的吗?答:分图书或文献。那么,为什么不叫它们为图书分类法呢?他们答不上来。从他们的解释中知道所谓体系分类法似乎是指《中图法》、《杜威法》之类的分类法;组配分类法指《冒号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等。我又问:《中图法》不是也有用冒号组配类目的吗?《国际十进分类法》的类目不也是和《杜威法》一样层层划分,层层隶属吗?为什么一是组配分类法,一是体系分类法?这些概念是从哪里来的,他们说了。我要他们把《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一文给我看看。这篇文章发表在上海《图书馆杂志》创刊号。发表了应该说是好的,读者就有机会对它进行分析研究。它对两位研究生起了影响作用,他们的两篇文章有问题,我对他们讲了。他们的论文寄由校外专家们审查过,得到了好评。我看过《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简称《张文》)之后,我想是不是还有文章也讨论体系分类法和组配分类法的问题,我看到了《四川图书馆学报》1982年第1期刊载的《从UDC的组配谈分类法与时代同步的可能》简称《冯文》,它是《张文》的姊妹篇,才知道这些新名称在我国图书馆界广为流行。我没有再看别的文章,现只就这两篇文章谈点自己的看法和大家讨论,或者可以引起青年学子的思考,对这一类的新篇章的认识有所提高也。我的写作是以《张文》为主要讨论对象,兼及《冯文》,因此,这篇评文就依照《张文》原次序来写。

(1)“同一类的事物共同具有几组属性,共同采用其中一组属性作为分类的标准时……例如,每一部文学作品都有体裁、作者国别、写作时代等属性;若只采用体裁作为分类标准,分为诗歌戏剧小说等小类,则不同国籍作者在不同时代写的诗歌、戏剧、小说等都可以自集为一类,要检索诗歌或戏剧或小说等的时候固然十分方便,但要检索中国文学(包括中国诗歌、中国戏剧、中国小说等),日本文学,朝鲜文学等就很困难”,因都被分散了。作者认为这是产生“集中与分散”的第一种原因。《人大法》就是采用体裁作为第一度区分的分类法。

(2)“同一类的事物共同具有的几组属性全被用作分类标准……例如,文学作品的体裁、作者国籍和写作时代这三组属性虽全被用作分类标准,但国家——体裁——时代这个类目体系方案只能将同一国籍作者写的同一时代的各种体裁文学作品集中成为一类,却不能将不同国籍作者写的同一体裁的文学作品集中一类,也不能将同一国家同一时代的各种体裁文学作品集中成为一类,其他‘体裁——国家——时代’和‘国家——时代——体裁’两个类目体系方案,也会出现相应的集中与分散的情况。”大体上说,《中图法》之类的就是这样的分类法。

(1)、(2)两种不同的文学类分法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先体裁或先国别孰优孰劣的问题。就从中外文字的不同,图书和卡片如何排检来说,不知道“采用体裁作为分类标准”检索是怎样“十分方便”?即使是译本(外文作品中译),这样编制有何意义?一个国家的文学作品是那个国家社会生活的产物,反映那个国家各个时代社会思想意识、时代精神,是具有国家性特色的。把一个国家的文学的各种体裁作品分散和把所有国家的同一体裁的作品集中,实际上有无必要是一个须待商榷的问题。绝大多数的图书分类法文学作品的分法都是先国别,后体裁,再后时代。《人大法》的分法是:先体裁,后国别,再后时代,如:诗歌、韵文,所有国家的诗歌、韵文作品集中在101诗歌、韵文之下,同样所有国家的全集、选集、专集、特刊、丛书,集中在109之下。请问:这种“方便”究竟起何作用?自然,这个问题也应由《人大法》编者解答。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现只谈“集中与分散”的问题。

(1)和(2)“集中与分散”的问题在意义上是一样的,用不着分为两种。这里要问:所说体裁、国家、时代全被用作分类标准应该是:①先体裁,后国家,后时代;②先国家,后体裁,后时代;③先时代,后体裁,后国家;或先时代,后国家,后体裁,才能说三组属性全被用作分类标准,即三组中任何一组属性:体裁、国家、时代都可作为第一度区分标准,那么,哪一“体系分类法”或“组配分类法”是以时代为第一度区分标准的?不然这样说就有语病。或者有人指出:作者在这一点上没有写清楚,他所说的三组“分类标准”是:①体裁、国家、时代,②国家、体裁、时代,③国家、时代、体裁。这里也要问:是哪一家的分类法按照国家、时代、体裁来区分的?

要知,作者的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克服体系分类法‘集中与分散’矛盾的”,要是果真有分类法文学类按照国家、时代、体裁这一序级划分,那岂不又增加一个“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吗?我真不知有这样的分类法,待指出后再来讨论。现在来看是怎样“解决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的。第一种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据所举文学类先体裁,后国别,后时代来看,上面说过,所有国家的诗歌、戏剧、小说、散文等都集中了,而某一个国家的诗歌、戏剧、小说、散文等就分散了。对解决这种矛盾《张文》提出:“在不要求或不宜作深入划分的情况下,选择具有最大检索意义的事物属性作为分类标准。”这是什么样的一种解决办法,因没有举例,还不知所说的是怎样的一种解决办法。“选择具有最大检索意义的事物属性作为分类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是不是只有文学本身具有最大检索意义?假使是,那么,文学类也就只有第一度的划分了,第一种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就这样解决了吗?假使不是这个意思,那么,“具有最大检索意义”指的是什么?

第二种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是:文学类的划分,先国家,后体裁,后时代,一个国家的文学各种体裁作品集中了,所有国家的各种体裁作品分散了。怎样解决这种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呢?作者提出:“采用多个分类标准划分而可以形成多种类目体系方案”,“这样的类目体系方案可以适应较多的检索要求”。我看不懂这是在说什么?什么谓之多个分类标准划分?怎样“形成多种类目体系方案”?什么谓之“多种类目体系方案”?又是怎样解决或缓和所说的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我看作者自己也不知道这样说是在解决什么矛盾。或者有人说:不,作者不是还在第七个“补救的办法”“具体提出可以解决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吗?作者举《中图法》的U448/448·38各种桥梁为例,提出用“最前标号法”,“最后标号法”,认为“这种办法可以解决”“多个分类标准”的著作,例如:

(最前标号法)  (最后标号法)

人行木桥    U448·3·111     U448·311·1

铁路混凝土梁式桥  U448·132·133  U448·332·113

公路拱桥  U448·142·232   U448·322·214

人行木桥的号码U448·113·1是由人行桥U448·11和木桥U448·31两个号码组配而成。这是学过UDC的组配方法还没有学会或者说还没有懂得这种组配方式方法的。人行木桥的号码,如果采用UDC的办法应该是U448·11·31,后一个点代替省略了的U448,不是三位数后加一点的意思,我在UDC评介讲过,它之所以采用这种办法是为了把一书内容涉及两个或多个主题用号码标示出来,或者说用号码翻译出来,不是为了解决什么集中与分散矛盾的问题。我不懂采用这种办法怎样能解决一书多主题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要知,图书或文献的排列是一线式的,图书在书架上只能占一个位置,即书背上只能有一个号码。比方,公路石拱桥,依《中图法》号码把公路桥(U448·14),拱桥(U448·22)、石桥(U448·32)用组配号码,即UDC的组合标识出来,但不论书脊上写U448·14·22·32,还是写U448·22·14·32,或U448·32·22·14,都只能写一组类号,即只能在一类集中,在两类必然分散了。这怎能解决集中与分散的问题?又怎样能解决第一种文学类先体裁和第二种先国家情况所产生的矛盾?什么谓之最前最后标号法?是不是,比方,公路石拱桥的文献资料,集中在公路,就用U448·14·22·32,集中在拱桥,就用U448·32·22·14,那么,要是集中在石桥,不是也可以用U448· 22·14·32吗?为什么没有中间标号法?假使若干文献涉及四个或更多同等重要的主题或类,也是只能入最前的一个类,或入最后的一个类吗?为什么不可以入中间第二、第三或更多的类?能说出个所以然吗?

(3)“同一类问题的文献因‘专论入有关各类’而造成分散。在这种情况下,要将被分散的文献全部检出;有的是比较容易的,如要求检出所有各种车床的冷却润滑装置的有关文献,只要查TG51/519·5各类,凡带复分号0238或238的都是。”这里要问:复分号为什么要用0238或238两个不同的号码?不觉得矛盾吗?从复分一致性的原则来说是矛盾,但从《中图法》对这一类编制来说,这一矛盾应由《中图法》编者负责,作者只是没有看出,照着分就是了。《中图法》TG508机床厂,注:“以下TG51/66均可仿TG50细分。如车床工作原理为TG510·1,立式车床的加工方法为TG515·6。”这个注有对的,也有错的。车床工作为TG51,来自TG51车切削加工及车床,原理为01来自TG501切削原理与计算。仿TG50细分:TG5是金属切削加工及机床,0是一般性问题,01切削原理与计算,即原理是01,所以用TG510·1为车床工作原理的号码是对的。01即为原理的号码,02就是机床设计、制造与维修的号码,06就是金属切削加工工艺的号码,即加工是06。立式车床的号码是TG515,立式车床的加工方法就是TG515·06,怎么是TG515·6?《中图法》编者在思想上可能以01为原理的标识,一般类目不用0,他忘记了TG50一般性问题下列的类目都是有0的,仿TG50分,实际上就是仿01到08复分。假使复分号06不要0,那么复分号01的0也不应该要,车床工作原理的号码就成为TG511,那是普通车床(万能车床)的号码。由于作者没有看出《中图法》编者这一错误,因此,错误地说出“凡带复分号0238或238的都是”。复分号只能是0238,否则用238就与他号冲突了。假使作者实地检查或试分一下,比方,车床的冷却、润滑、装置,复分号用0238就不会与他号冲突,用238就与他号冲突。车床的号码是TG51,冷却润滑装置的复分号用0238,就是TG510· 238与他号不发生冲突,用238就是TG512·38,那是自动,半自动多轴车床下位类的号码。很清楚“或238”的说法是错误的。

再,“如要求检出所有各种特种图书编目的有关文献,虽然可以明确在G255/255·9各类中查找,但不能单凭分类号,还须一一甄别”。不知写这一段文字的用意何在?是在据以说明“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吗?俟解答后再来讨论。再,“如要求检出所有寄生植物的有关文献,除查Q948·9一类外,还该查哪些类才能查全,也是不明确的”。这是批评《中图法》在Q948·9寄生植物学所注:“总论入此,专论入有关各类”,入有关各类,写得不明确。事实上是《张文》自己的疏忽,《中图法》在农业科学类列有S432·6寄生性显花植物所致病害,S453寄生植物等类目。《冯文》也有类似的疏忽,如说:“《中图法》只是一个单纯的列举式的等级体系、各个类目之间基本上不能互相组配,因而‘基因工程’这门学科在《中图法》没增设该类目以前是得不到明确的反映的。”我问:《中图法》不是有号码分基因工程吗?Q75分子遗传学,注:“总论基因工程、量子遗传学等著作入此。”《冯文》是不是要说没有这一注释,基因工程就必须采用组配的方法,而《中图法》类目之间又不能互相组配呢?《中图法》真的不能在类目之间互相组配吗?请看《中图法》第二版修订说明:“为解决交叉学科的分散与集中问题在分类表中适当增加了组配编号法。……例如:在TH机械工程类的‘专用机械’类下,规定可使用组配编号法,把所有的专用机械都加以集中。”至于这种编号法之不能解决集中与分散的问题,下面接着要谈。

再,“如要求查出所有关于电子计算机和在各方面应用的文献,除查TP39及其各子目外,还该查哪些类才能查全,也是不明确的,而且在当前计算机应用非常广泛的情况下,这样的检索课题只能翻遍整套目录,否则无法查全”。这也是针对《中图法》TP399电子计算机在其他方面的应用说的。TP399,注:“总论入此。在其他科学中的应用入有关各类。如愿集中于此者,可采用组配编号法,按分类法序列排。例:商业售货计算机为TP399:F716。”F716商业技术与设备,下注:“业务操作技术与革新,新技术在商业部门中的应用,商业业务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入此。”亦即商业售货计算机分入商业类用F716为号码。图书馆用电子计算机仿此分:集中用TP399:G258· 94,分散用G258·94分。军用电子计算机呢?用什么号码分?就成问题。这是《中图法》编制上的疏忽。现在要问怎样解决或补救第三种类型“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呢?我以为作者会根据“组配分类法”提出“较彻底地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办法”的。他没有,还是“采用互见法”这个已经实行了近百年的办法。但又认为“互见分类号的专指度不够,检索时对文献的甄别工作量会增加,所以不是最好的”。这里要问:为什么说“互见分类号的专指度不够”?似应举例作具体说明,读者才能知道“采用互见法”“不是最好的”。既然“不是最好的”,又为什么不采用那“较彻底地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组配办法?不采用本身就说明组配法也“不能彻底地解决这个矛盾”。兜了一个圈子,可能还是回到那“比较麻烦”、“有时则很困难”如《中图法》在TP399电子计算机提出的集中与分散的办法,只不过《中图法》类目组织要有规律性,比方,商业售货计算机分入商业技术与设备,其他各类计算机相应分入各该类技术与设备,才不至于发生用什么号码分的问题。

(4)“一事物概念由若干概念因素构成,这些概念因素分别属于几个类目,但该事物概念在分类表中却只能有一个位置。例如‘拖拉机曲轴车削’这个主题概念,除可以归入拖拉机制造工艺类以外,与曲轴制造类和成型表面车削加工类也是有关,但它的‘法定’位置是在拖拉机制造工艺类。”这就要问“拖拉机曲轴车削”“这一事物概念”是不是类目名称?根据“这个主题概念”,可以归入拖拉机制造工艺类,那么,“拖拉机制造工艺”是类目名称,“拖拉机曲轴车削”就不是分类表中的类目,怎么在分类表中有位置?想必是说它只能分入一类。一般根据主题的分法应分入拖拉机制造工艺。但“曲轴”与曲轴制造类,“车削”与车削加工类有关,这就存在了“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中图法》不存在这一类型的矛盾,而是另一种:《拖拉机曲轴车削》只能分入S219,或集中在TH6专用机械类,用TH6:S219为号码。《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不是专门针对《中图法》写的,它是为了解决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的。那么,它是怎样解决的呢?

《张文》是这样解决的。它“采用分类号的直接组配及组配分类号的轮排法”,认为“单是分类号的直接组配只能起到细分的作用,对缓和‘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所起的作用甚微。但是,如果采用分类号的直接组配再加上组配分类号的轮排就可以既起到互见的作用,又起到主要分类号及互见分类号都细分的作用。这种办法,对解决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效果相当好”。什么谓之组配分类号轮排法?现举作者在第三种情况所举的一个例:“车床的冷却润滑装置”来看“组配分类号的轮排法”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排法。《中图法》车床的号码是TG51。根据“以下TG51/66均可仿TG50细分,车床的冷却润滑装置的号码是TG510·238。TG510:238这个号码是“组配分类号”吗?仿某某分就是组配吗?什么谓之组配?作者可能承认说得太笼统,专指度不够,而是指各种特种图书编目、寄生植物和电子计算机说的。但是,G255/255·9各种特种图书编目的文献,作者讲的是:“不能单凭分类号,还须一一甄别”,这和“分类号的直接组配再加上组配分类号的轮排”,真是风马牛不相及。再说寄生植物,生物科学类的号码是Q948·9,农业科学类是S453;电子计算机为TP399,商业售货计算机为TP399:F716。怎样轮排呢?《张文》没有说。现只就商业售货计算机来说,TP399:F716是组配的,怎样轮排呢?所谓“轮排”,是号码轮排呢?还是图书或文献一起随着轮排?“排”应该是指两者,可能《张文》指的是前者。“轮排”是有时空性的。这是不是说商业售货计算机今天集中排在电子计算机内,分类号用TP399:F716?明天集中排在商业技术与设备,分类号改用F716:TP399,后天又排在电子计算机类这样轮流排。这样轮排,固然能够“起到互见的作用,又起主要分类号及互见分类号都细分的作用”。但是,分类号这样轮排,图书或文献上的分类号,卡片上的分类号是不是相应轮改,图书或文献必然也要随着轮排了。读者尤其是担任分编工作者看到这里不知作何感想。这是我的推想,不一定是这样。作者是否别有说乎?再,这样轮排的效果比起体系分类法究竟在哪里,作者没有说,只是说:这种办法“也可用于解决第五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当边缘科学未设专类时用这种办法是合理的;若已设专类,就不可能用这种办法)”。

现在看《冯文》是怎样组配轮排的。《冯文》举《物理学数学化学在生物学中的运用》为例,说:“为了让物理学、数学、化学、生物学的有关工作者能检索这篇文献,UDC运用了组配轮排法:

53:51:54:57(物理学:数学:化学:生物学)

51:54:57:53(数学:化学:生物学:物理学)

54:57:53:51(化学:生物学:物理学:数学)

57:53:51:54(生物学:物理学:数学:化学)

显然,这样为不同的读者提供了不同的检索途径,使文献得到了充分的利用。这就是组配轮排法提供多方面的检索途径的一种方式方法。又说:“要表达‘水上遥控飞机的起飞装置’这个专指概念,在UDC中就可分别用‘629·139·6起飞装置’‘629·135·5水上飞机’和‘629·138·98遥控飞机’这三个概念组配起来表示之,经过轮排后,无论从三个检索入口中的哪一个着手检索,都可得到一个很专指的概念。”这说得多么好!可惜,只是空谈。现在请作者把“这三个概念组配起来”,“轮排”,像所举《物理学、数学、化学,在生物学中的运用》那样。怎么谈到这儿不“组配”,“轮排”呢?我说过:运用这种方法,不仅排书排片难,图书分类,图书不能按类集中,而且运用UDC组配符号反映文献内容,黑尔曼、丁珂、刘国钧、常伯华等鼎鼎大名的专家们都弄错了,一般分编工作者运用起来可想而知。这样的分类法究竟有什么“合理先进的一面”,“合理的结构和技术”?还有,我在前面问过,图书或文献上的号码是不是也像这样组配轮排?书脊上自然只用一组号码,用哪一组?其余三组怎么办?不知作者怎样回答,或者他会提出像所谓体系分类法一样采用主题片的方法。假使是,那又怎能说UDC的组配方法“克服了体系分类法这一不足之处”呢?体系分类法不也是利用主题片把一书的多主题反映出来提供多途检索吗?关于这个问题,在5.要讲的。我们再看看第五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是什么?怎样补救或解决。

(5)“边缘科学只能在重点关系方面列类,应用科学只能在应用到的学科方面列类。例如,教育心理学隶属于教育学类,航空心理学隶属于航空飞行术类,或工程力学隶属于工程基础科学类,结构力学隶属于建筑结构类,等等。”这里要问:所说的教育心理学,航空心理学,工程力学,结构力学,哪是边缘科学?哪是应用科学?它们之间是怎样区分划界的?是根据《中图法》的编制呢?还是出自作者的心裁?总得有一个说明。从所举的例子来看,是根据《中图法》的。那就首先把《中图法》这两类的类目列下,然后看这样说符不符合《中图法》的编制,以及边缘科学和应用科学怎样划界和组配有无矛盾。

B 84 心理学

843 发生心理学

·2 动物心理学

844 发展心理学

·1 儿童心理学

846 医学心理学、病理心理学

847 工程心理学、劳动心理学

849 应用心理学

总论入此。专论入有关各类。如:教育心理学入G44。如愿集中于此者,可用组配编号法,如:社会心理学为B849:C91,军事心理学为B849:E。

03 力学

31 理论力学

39 应用力学

总论入此。专论入有关各类。如:工程力学入TB12,如愿将力学在各方面应用的著作集中于此者,可用组配号编法,如:工程力学为O39:TB12。

“在重点关系方面列类”的是边缘科学,不知道是不是这个意思?假使是,教育心理学在教育学列类,在心理学没有列类,如:教育心理学入G44。同样,航空心理学只在V321航空技术相关科学列类,为V321·3,那么,教育心理学,航空心理学就是边缘科学了。“在应用到的学科方面列类”的就是应用科学,那么,工程力学,结构力学就是应用科学吗?但是B849应用心理学,注:教育心理学入G44,如愿集中于心理类,可用组配号,即用冒号联结为B849:G44。039应用力学,注:工程力学入TB12,如愿集中,号码为039:TB12。一个意思,一个类型,怎样分哪是边缘科学?哪是应用科学?至于《中图法》的编制,也有难以理解的。比方,工程心理学可以在B84心理学立为类目,为什么工程力学又不可以在03力学列为类目?再所举的两例在组配号码方面也有矛盾。工程力学093:TB12是由应用力学和工程力学的两个号码组成的,为什么社会心理学用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学而不用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两个号码组成?军事心理学也一样用军事不用军事心理学的号码组成。假使工程力学039:TB12的号码是对的,那么,社会心理学B849:C91,军事心理学B849:E的号码就是错的,社会心理学应该是B849:C912·6,军事心理学应该是B849:E06。自然,号码的组配没有一致性,那是《中图法》的问题,现在回到本题。

“这种情况(按指:教育心理学,航空心理学,或工程力学,结构力学分入各有关学科),如遇必要从心理学或力学角度集中,而将这些被分散的文献全部查出,也是比较困难甚至极其困难的。”这说明了作者没有做过分编工作,他的说法一经指出就成问题。现在看他是怎样解决这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的。他一方面提出“采用分类号的直接组配及组配分类号的轮排法”,一方面又认为“当边缘科学未设专类时这种办法是合理的;若已设专类,就不可能用这种办法”。我在上面提问过这四门学问哪是边缘科学,这是前提,然后才能谈到用与不用这种办法的问题。关于轮排的问题已在第四种补救的办法讲了,这里不重复,只谈作者提出的另一方面的办法:“设置交替类目,并在目录中作类目参照”,“但必须在分类目录中作从非用类目指向所用类目的类目参照”。这一办法涉及了分类法编制和分编工作的问题。《中图法》心理学和力学两类有的有交替类目,有的没有,但都提出“专论入有关各类”,亦“可用组配编号法”来集中。“专论入有关各类”,既分入有关各类,必然产生分散的问题。怎样解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呢?我看很容易,用不着采取什么自己也弄不清楚的“轮排法”,“组配编号法”,也不用“在分类目录中作从非用类目指向所用类目的类目参照”。我不理解,为什么谈目录只谈分类目录。不知道有哪些图书馆只有分类目录?我所知道的绝大多数图书馆都有著者、书名、标题或主题综合性或混合制的字顺目录。这种字顺目录用主题片或用见片解决分散的矛盾比其他任何方面都优越。就以作者所举的心理学、力学为例:

综合性字顺卡片目录把每一类的专论散分在各类的,比方, B920宗教心理学,C912·6社会心理学,E06军事心理学,G44教育心理学,V321航空心理学,集中在心理学;P13天体力学,TB12工程力学,TU311结构力学,TU45岩石力学,TU501建筑材料力学集中在力学,既简单,又自然。采用这种办法来解决分散的问题也是实行了近百年的事,效果很好。用标题片(即主题片)和用见片来集中是一样的,两法并用也不会发生矛盾现象。两法之间所不同的,在于卡片的多少和手续的繁简。标题法所用卡片多,手续简单;见片用的卡片少,手续较繁。这样解决分散的问题又有什么不好?

(6)“两门学科共同研究的问题只能在重点关系方面列类。这种情况对另一方面来说,虽也是分散,一般较易查出。例如海洋地质学,如果在地质学方面查不到,在海洋学方面必定可查到。”这和教育心理学,工程力学不是一样吗?如果在心理学,力学方面查不到,在教育学,工程学方面必定可查到,为什么前者“一般较易查出”,而后者“是比较困难甚至是极其困难的”?看来作者的思路至此混乱不清,连上下文的文义都顾不到了。不然,这样明显的矛盾,哪有不知道的。而且在“补救的办法”(5)不是说“解决第五种和第六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是一样的吗?这是一点。再,“补救的办法”(6)“专业图书馆和情报机构使用综合性分类法时,将某些类目(除选用交替类目以外的)进行专业集中,例如,将本专业产品、原理、方法在其他的方面应用的有关文献,都集中于本专业类目下,等等。”这是说一所专业图书馆和情报机构把本专业文献以及“本专业产品、原理、方法在其他专业方面应用的文献都集中于本专业的类目下”来解决第六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但是,所谓“将本专业产品、原理、方法在其他专业方面应用的”,是什么样的专业?是哪样的产品?又是哪样的原理、方法在其他专业应用?怎样集中?作者没有明确写出,只说“这种办法,可解决第三种第四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

自然,解决第三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是可以的。比方,商业售货计算机在电子计算机专业图书馆用TP399:F716为号码,集中在电子计算机类,在商业图书馆用F716:TP390为号码,集中在商业类。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作者解释说明一下:假使商业图书馆把商业售货计算机集中在商业类,是怎样“将本专业产品、原理、方法在其他专业方面应用的”来集中?不写清楚,可能引起误解,因为“第三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是“因‘专论入有关各类’而造成分散”,如:寄生植物,电子计算机的应用等,所以提出解决这种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再,说这种办法解决第四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就不无问题了。“拖拉机曲轴车削”,作者说:“除可以归入拖拉机制造工艺类以外,与曲轴制造类和成型表面车削加工类也有关的。”因此,存在了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专业图书馆和情报机构把本专业有关文献集中于一类来解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这很清楚,问题在于“拖拉机曲轴车削”有没有像上面那样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我在前面指出过《中图法》不存在这一类型的矛盾,如果作者不同意这一说法,就请明确地写出。要是其他分类法存在有这类矛盾也应该指明。否则,以专业文献集中于本专业的办法来解决第四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就是无的放矢。再比如说,“这种办法,可解决第三种第四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但为此要对类目或分类规则作适当修改。这种办法不适合于综合性图书馆和情报机构”。为什么?怎样修改?为什么不说出所以然来?

(7)“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以及特藏图书资料集中时,对有关类目来说即造成分散。”“特藏图书资料”指的是哪一类或哪些类的图书资料,哪家图书分类法设有特藏,作者没有明确指出。我举《中国十进分类法》为例,它设有“党义特藏”,把孙中山创立的国民党文献集中分类。再,儒家的经书也集中分类,也可说是特藏。儒家经书在封建社会一致被认为是诸子百家考信之作。历代史志,私家著录没有把儒家经书拆散分类的,因此,不存在集中与分散矛盾的问题。直到“五四”以后,杜定友先生提出拆散分类的主张,刘国钧先生则主张拆散、集中两可,才有了集中与分散矛盾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觉得仍有讨论的必要。今天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思想界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经典著作都是集中分类的。我不知道有的经典著作怎么会“对有关类目来说即造成分散”?比方,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中图法》分在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类,号码是A124/7800。请问对哪些有关类目来说即造成分散?怎样互见法?难道作者不应该举出实例示范俾使读者有所遵循吗?所谓集中与分散的意思是说一本书既可用这一类的号码分,也可用另一类的号码分。那么,《反杜林论》除了用A124/7800分外,还可用哪一类号码分?《毛泽东选集》用A41分外,还可用哪一类号码分?还有一点需要作者解释一下:为什么提出“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集中与分散的问题?

(8)“至于不同学科研究同一事物,按照学科性质将关于某一事物的文献分属各学科,这种分散现象在性质上与以上几种‘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是不同的。”作者没有举出具体的事物,我来代举一个,看是不是这个意思。我在《国际十进分类法》评介谈到UDC从大类到细类一层一层划分下去,说:同一个类目出现两个或更多的类乃是必然的了。同一事物可以作为不同学科研究的对象,而同一对象的书往往不能划分在同一个类,也是常有的事。并举“金”为例:金货币属经济学类,金元素属无机化学,金矿属经济地质学,金化合物属化学工业,金合金属冶金,金盐属感光摄影法。同一事物按照学科性质分属各学科而不能集中于一个类,所以说,“这种分散现象在性质上与以上几种‘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是不同的”。其所以不同,作者说是“因为体系分类法的原则本来就不是按对象来集中文献”。这就要问:体系分类法按照什么来集中文献?答:按类。那么,类是不是对象?什么谓之对象?作者可能说是主题。所谓主题,比方,同是心理学、力学,在分类表中我们叫类目,按照类别来序次;在标题表或主题表中叫主题,按照字顺来排列。能说按照字顺来排的心理学,力学是对象,按照类别来排的心理学,力学不是对象吗?作者能这样说吗?怎样解决这一类型的分散现象呢?他在“补救的办法”(9)提出“利用分类表的类目相关索引”。是的,相关索引是把分类表中每一类目或主题的有关它的各个方面都汇集在一处。但是,它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分书,并不是为了集中文献,我不知道有哪一所图书馆或情报机构是按主题像上面所举“金”的各方面文献来集中的。即使有用“主题法”把有关“金”的文献集中,还是不能解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因为,把所有有关“金”的文献集中在“金”这一主题下,对金货币、金元素等的类来说不是分散了吗?

“补救的办法”(8)“采用双表列类法,例如,在前苏联的《苏图法》中,农业类有交替使用的两个表(其实在目录中两表可并用而不交替),一个表按学科问题集中文献,另一个按地区集中文献”。我不懂俄文,也还没有看到《苏图法》中译本,不能对这个补救法谈出自己的看法。李兴辉同志告诉我北京图书馆已翻译了简本,答应寄给我一本,希望能早日看到。至于《张文》说:“这种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第二种、第三种、第四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希望作者用具体的例子说明怎样用双表列类法来解决所说的矛盾。未看到《苏图法》中译本和作者说明之前,先谈一谈我的看法。根据所谓“双表列类法”,我很怀疑作者所提解决办法的正确性。因为“双表列类法”既能解决第二种“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必然也能解决第一种的矛盾,为什么不提第一种?我猜想,用“双表列类法”解决第二种矛盾,想是:一个表文学类按国别集中,一个表按体裁集中。这里不谈实际的表怎样编制具体的问题,以及这样编制有无必要的问题,只问这样的双表是不是可以解决第一种矛盾?作者或者说:可以。那么,能解决第三、第四种矛盾吗?第三种矛盾的举例中有“各种车床的冷却、润滑装置”,第四种矛盾的举例“拖拉机曲轴车削”都涉及三个概念,“分别属于几个类目”,两个表是怎样解决三类的矛盾?

再,“其实在目录中两表可并用而不交替”,这就涉及目录的问题。目录是怎样组成的呢?对分编工作者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可是,对在上的说法就成问题了。目录,比方,卡片目录,每一张卡片上的分类号是来自书上的。一本书只能用一个分类号,所说交替,意即分书只用其中的一个。在目录上两表号码“并用而不交替”,检索时,岂不是要根据两表两个不同的号码检索吗?作者以为如何?读者又以为如何?再“双表列类法”的《苏图法》除农业类外,还有哪些类也采用?从作者所说的可以“解决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况所产生的矛盾”来看,似乎所有各类都可采用。图书馆界有这样的分类法吗?两表并用,那会成个什么样子!不知道这是怎样设想出来,怎样见之于实行的?看来这种设想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要知,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才有现实的意义。实践出真知,这是真理。

我们不否认,作者的愿望是为了解决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他设问:体系分类法为什么产生“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呢?基本原因是什么呢?他说:“原来客观世界中具有某一共同属性的各种事物都可构成一类,也可与具有那一属性的另一些事物构成一类。”意思是:事物是“多向成类”的,而一事物根据体系分类法隶属的原则只能隶属于一个类,这就与事物“多向成类”的实际矛盾了。“因此,在一方面实现了有关文献的集中,在另一方面必然会造成有关文献被分散”。这个矛盾不解决,“体系分类法是很难适应现代文献情报检索的要求的”。怎样解决呢?他找到了“上面列举的几种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这个矛盾,但是还不能较彻底地解决这个矛盾。较彻底地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办法,可能是组配分类法”。这是画龙点睛之笔。

《冯文》也一样认为体系分类法存在着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但不言组配分类法,只说:UDC“利用了它的组配功能弥补了体系分类法不能‘多向成族’之缺点”,“解决了体系分类法固有的‘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并说:“UDC的结构是建立在等级系统和组配相结合的基础上”,“同其他体系分类法一样,UDC对事物和知识整体概念进行层层划分”,“UDC的类表是由许多大小门类编排的一个有层次的逐级展开的排列表,在这个体系中,上下位类之间存在着种属关系”。我问:“同其他体系分类法一样”不正是在说UDC也是体系分类法吗?说它“同其他体系分类法一样”,从它的结构来看也应该说它是体系分类法。说“UDC在结构中采用了等级体系和组配相结合的形式”其他体系分类法“只是一个单纯的列举式的等级体系”,是有问题的。《中图法》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列举式的体系”,它也采用组配法。UDC既然和《中图法》类似,那它就是体系分类法的一种。“任何体系分类法都无法及时反映”新生事物,UDC又怎能例外?“单纯的列举不可能把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列举出来,更不可能预见将来,要反映这些新兴学科只得有赖于时常的修订增补。”UDC又何尝不是?UDC委员会不是下设分类法中央委员会专门主持增补和改编等工作吗?不是要求凡对UDC有所修改或补充的建议都送由分类法中心委员会以《增订提案》的形式发表,并以四个月为讨论期间,讨论同意后在《UDC的补充和修改》半年刊上发表,作为定本吗?《冯文》不也是说UDC“经常做些修订增补”,“不断得到修改”吗?那么,说体系分类法要反映新兴学科“只得有赖于时常的修订增补”,究竟有何意义?任何分类法不论它编得多么详细,把它说得多么好,一出版就落后于时代,要使它能“和飞速发展的社会保持同步,除了不断修订增补外,别无他途”。“飞跃发展的科学技术的多变性和分类法相对稳定性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对任何分类法都是一样,岂独体系分类法为然?

再说“体系分类法产生‘集中与分散’的矛盾”的“基本原因是什么呢”?《张文》并没有找到根本原因所在。找来找去,补来补去,矛盾还是一样存在。为什么呢?因为他只是从分类法,分类号本身找原因,舍本求末,哪能找到?他谈的“较彻底地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什么“组配分类法”,不知它是怎样编制的?是否仍然按照体系编的?假使不是,那就要问什么谓之类?什么谓之分?没有体系,类怎样分?我们不是经常引《易·系辞》的“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吗?是不是说“组配分类法”只有类列,没有体系,类与类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呢?那么,这个分类法就是一次式的了。不然,每一类就得再行细分,再行细分的类目是乱列的吗?老实说,既称之为分类法,必然具有系统性,那是自明的。从作者所举各例来看,都是针对图书或文献资料来举的,为什么称之为体系分类法,而不称为图书或文献资料分类法呢?所谓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的对象不都是图书或文献资料吗?既然都是以图书或文献资料为对象,那就必是有了图书或文献资料,才有图书或文献资料的分类法。图书或文献资料是第一性的,图书分类法是第二性的,从属的,它反过来作为图书分类的依据,它们的关系是辩证的。图书的排列是一线式的,就是说一本书在书架上只有或只能占一个位置。但是,图书中有的内容涉及几个主题或类,既可分入这个类,也可分入那个类,图书分类法在这一类有这个类目,在那个类也有这个类目,但一书只能分入一类,也只能排在这一类,或那一类,而不能同时排在两类,或轮排在这个类,在那个类。这就是为什么产生“集中与分散”矛盾的根本原因。撇开图书孤立谈什么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既谈不出矛盾之所从出,哪里谈得上矛盾的解决。

可是,《张文》把“集中与分散的原因归之于体系分类法的层层划分,层层隶属的结果”,说:“如果不改变层层划分层层隶属的原则(这是‘先组式’分类语言的原则),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原因。”关于这点,“体系分类法”编者是绝不会同意的,一定会说:你自己找错了原因,怎么反过来说什么“不改变层层划分层层隶属”,就不能消除矛盾?改变了,又是怎样消除呢?能提出一个方案来吗?事实上不可能提出这样的方案来的。不信吗?就请作者试试吧。再,什么谓之“先组式”分类语言的原则?为什么要改变这个“先组式”分类语言的原则,才能消除产生“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原因?怎样改变?是不是要改变成“较彻底地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组配分类法”?“组配分类法”既具有“较彻底地解决”这样优越性能正是全国图书馆工作者,尤其是图书分类法编者所盼望有,而一直没有发现的。作者应该写出书名,不写出是不是意味着作者正在编写或计划要编出这样的分类法?但是,作者又说:“不过这与目前普遍使用体系分类法和文献单元检索方式的现实相距较远了。”不理解,为什么考虑到与“现实相距较远了”?这是遁词。

“看来,寻求更多更好的解决体系分类法‘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办法,……在当前还是必要的。”我可以肯定地说:要是从什么体系分类法或是从什么组配分类法本身寻找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办法,就是再多再好,也是一件白费力气的事。只要图书或文献资料只能占一个位置,而它的内容涉及多个主题,“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就永远存在。用改变体系分类法层层划分层层隶属,或用组配分类法来解决这种矛盾,永远解决不了。我们解决这种矛盾很简单,就是前面说过的:采用标题片即主题片,或见片。我可以正告说:没有所谓“先组式”分类语言的原则,图书就无从分类。我也可以这样说:作者撰写的《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这篇文章,《冯文》也一样,不是看不到矛盾的症结所在,不理会编目法的功能,就是谈不出有说服力的道理来。《张文》所提出的九点补救办法,除前人早已提出今天仍在实行的一点外,其他八点解决分类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又有什么补救,只有作者自己知道。怎样评价《张文》、《冯文》,由读者作出吧。

两篇文章的目的性,《冯文》写得明确,《张文》虽不大明确,但大体上还是可以看出的。《冯文》只是一味肯定UDC“采用了合理的结构和技术”,“最关键的就是组配的采用”,“为一种世界适用的编排体系”,但不作深入的研究,也不谈图书或文献怎样排才符合排检一致性的问题。看来,对于UDC并不甚了了。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暂且不问“水上遥控飞机的起飞装置”的号码怎样组配,怎样轮排来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问题,就从所举氯化钛(TIO2·HOI·3H2O)类号为546·824·131·212一例,就可知道他对于UDC究竟有多少研究。我可以说他没有认真学习过UDC,专业知识也不够。他所举的这个例是黑尔曼的,他没有看出其中的错误,就照着抄,而且抄的也有错误,真是错上加错。氯化钛是由二氧化钛与氢氯酸即盐酸及其衍生物三个分子的水化合而成的,符号是TiO2HCI·3H2O,黑尔曼把HCI误写成HOI,《冯文》跟着写HOI,还把TiO2误写为TIO2。根据UDC,二氧化钛的号码是546·824—31,黑尔曼误写为546· 824,《冯文》也照着抄。假使说TIO2的I,HOI的O是排印上错误,那么,把546·824—31写成546·824就不能说是排印上的错误了。要知,UDC的组配符号许多都涉及专门的知识,不懂这些知识,比方,不懂氢氯酸的符号是HCI,就不知道HOI的错误,就难免不或一定会发生错误。何况组配、轮排确实有一定的难度。过分片面强调组配号码专指度高,从而忽视它的难度、长度是不足取的。而且,它的专指度不是没有限度的。《百川学海》所收晋至宋历代著述一百种,不知怎样用组配、轮排办法把这部书的内容专指、体现,以便提供多条检索途径,使它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不借助于编目法。

《张文》呢?意在否定所谓体系分类法层层划分层层隶属,肯定所谓组配分类法能够用冒号把一书所涉及多种内容的分类号联接起来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问题。但是,他不仅谈不出一个有效的办法,就连哪是组配分类法也说不上来。说不上来或不说出,也许有他的不得已处。但是,我们从他说的“较彻底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办法,可能是组配分类法。……不过,这与目前普遍使用体系分类法和文献单元检索方式的现实相距较远了”,从这句话可以知道他说的体系分类法在国内是指《人大法》、《中小型法》、《科图法》、《中图法》;在国外指《杜威法》、《国会法》、《布朗法》,但是否也指《国际十进分类法》、《冒号法》、《苏图法》等这些普遍使用的分类法呢?从与现实较远的那个分类法来说,似乎也包括在内。我在《国际十进分类法》评介一文对组配的方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从号码长度的角度以及有无必要的观点予以否定。实践已经证明这种组配的号码不适宜于排架,违反了排检的一致性,用登记号排架不正是对它的否定吗?作者在《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肯定组配分类时不涉及这点——排检的一致性,我认为是不妥的。再,所说与“现实相距较远”的组配分类法,想必还在乌有之乡。把一个乌有的组配分类法说成能“较彻底地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岂非空谈,有何意义?至于凭着自己主观的设想,所设想的在初可能百无一是,那是需要继续不断进行分析、研究、试验直到能受实践的检验,然后公之于世,才是不刊之论。倘若把初步的设想懵然发表,并传之青年学子,就不能不说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1982年10月1日

答辩(一)

《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报》编辑部1959年5月12日给我一张便条,上写:“兹送上《武汉大学人文学报》第三期《图书馆学专号》一份,请你提意见。我们希望你本着百家争鸣的精神,对这些文章提出意见,并尽可能写成专文,在下一期学报上发表,如果你愿意的话。”

在收到便条和《专号》时,我对有关批评我的几篇文章(通称《评文》)和《武大法·序言》(简称《序言》)一一阅读过。《评文》和《序言》集中批评了拙稿《中国十进分类法》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拙编讲稿和刊载的几篇文章,并结合《武大法》的出版来突出所取得的“科学研究的成果”,“向伟大的国庆十周年纪念日献礼”。①

对这样一部“在短短一个月之内,顺利地完成了编制新型图书分类法的任务”②,“科学研究的成果”的图书分类法,我不能不阅读一下。在学习《评文》、《序言》和《武大法》之后,产生了一些简略的印象。《武大法》从搜集资料,编制初稿,征求意见,修改出版整个过程,《序言》说不到半年的时间就完成了。速度之快反映了什么呢?若是没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相当高的编制能力是不会有如此快的速度的。不过,根据马克思对于研究的看法来说,即使不看《武大法》的内容也能了解它的价值了。

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说,拉萨尔告诉他准备两年的时间写一部“巨大的国民经济学的著作”。他指出拉萨尔这种不切实际的妄想,说,这样做只能讲几句抽象的空话。马克思自己对《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研究,整整花了十五年的时间。在写《资本论》时,关于英国劳动法问题二十页的文章,就在大英博物馆查遍和研究有关英国和英格兰调查委员会报告的蓝皮书。

从对我国二三十年代的图书分类法来说,通过对这些图书分类法的批判斗争,冲决前人的网罗,正符合《共产党宣言》要最坚决地打破过去传下来的各种观念的精神,目的在于解决图书分类法实际存在的问题,使社会主义图书分类法充分发挥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作用。这样有破有立,从而向大家进行一场生动的辩证法的教育,使他们不但能在其中看到新陈代谢是客观不可抗拒的规律,而且更能明确方向,对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工作方法和思想方法都有帮助。

这本来是好事,是可贵的。《评文》和《序言》作者是知道的,但之所以不这样做,目的是为了用对比法来反证《武大法》之为科研成果。关于《武大法》我预备另外写一篇评文。这篇《答辩》是答复《评文》《序言》的。以后合称《评文》。《评文》对于我的批评大体上可分为:政治思想方面、分类体系方面、分类技术方面和基础知识方面。现从这四方面来谈谈我的意见。

Ⅰ 政治思想方面

《评文》对我的写作,尤其对《中国十进分类法》的批评提出了好些理由:

其中之一说:“皮教授还强词夺理地辩解说:‘我那部分类法在当时还是先进的著作,因此出版时,我的朋友曾经为我的生命担忧。’还说:‘那部分类法至今还有参考价值’。但铁的事实是无法否认的。在皮氏分类法里,把国民党党义作为特藏部分列于分类法的首位……”③

“通常列为首位的类目是编分类法的人认为最主要的类目,某一类图书列为首位就包含突出和宣传的意义。”“国民党的‘党义特藏’又在‘总类’里居于第一位,这部分类法重视什么,它为谁服务的面目,不是表露得清清楚楚呢?这里根本不存在皮高品先生的‘进步性’,……把国民党的法西斯书籍向读者推荐究竟意味着什么。”④

“作为皮氏《十进法》的第一个类目是‘纪念藏·特藏’。特藏意味着收藏指导性的文献或是最珍贵的世所罕见的珍本,把它们放在全部图书中最显著的地位,宣传它们,用以教育读者。……皮氏《十进法》的‘特藏’是党义特藏,是反动透顶的‘国民党党义’。……更证实了皮氏《十进法》是正当蒋介石发动文化围攻的时候应运而生的产物。我们说皮氏《十进法》是为配合国民党反动派扼杀文化革命的一个工具。”⑤

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我应该解释一下。它里面有两个问题要弄明白:1.所说的“国民党党义”是否“反动透顶的”?2.这个分类法(皮氏分类法)是否“为配合国民党反动派扼杀文化革命的一个工具”?很遗憾《评文》作者在肯定这两个问题的时候举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一点说服力也没有,因此,我不同意这样的批评。拙稿还在,大家检阅后就会明白这种批评不仅没有说服力,而且是错误的。

我认为《中国十进分类法》“党义特藏”是否“反动透顶的”,要根据它的内容来断定。此外,还要从它编写时代来断定。它是1926—1934年编写和出版的。不可否认,这个历史时期“正当蒋介石发动文化围攻的时候”。但不能因此就说它“是为配合国民党反动派扼杀文化革命的一个工具”。那是要看它的具体内容来断定的。

我们看看“党义特藏”的内容吧。001党义特藏·1孙中山,下分·11孙中山主义三民主义·17孙中山政策及宣言,下列联俄,容共、农工等类目。·2国民党,下分国民党组织、政策等。·3—·5各级党部。·7党教育·8党员著述,下注:其关系党与党革命者。·9党革命运动,下分革命与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与阶级、革命与种族、革命与文艺、革命与民众运动,细分:农民运动、劳工运动、商民运动、学生运动、妇女运动、青年运动。

这个“党义特藏”是根据什么文献编制的呢?它是根据第一次国共合作时孙中山先生手订的联俄、容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编制的。

“一九二三年,孙中山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决定改组国民党,实行国共合作,容纳共产党人参加该党,并于一九二四年一月在广州召集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联俄、容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当时毛泽东同志和李大钊、林伯渠、瞿秋白等同志都参加了这个大会,对于帮助国民党走上革命的道路起了重大的作用。”⑥

“党义特藏”所列类目只有孙中山有专号,全部类目中连蒋介石三个字都没有,这能说它“是为配合国民党反动派扼杀文化革命的一个工具”吗?毛主席和李大钊等同志帮助孙中山先生确定的“联俄、容共、农工”三大革命政策,你怎能说是“反动透顶的”?怎么可以?

这些发问在系里提出过。可惜的是,对这些问题都避而不答,反过来问我,说:“那么你的分类法是进步的吗?”这就是《中国十进分类法》所谓“进步性”的说法的来源。

我还问:既然说《中国十进分类法》“是为配合国民党反动派扼杀文化革命”写的,而它偏偏在白色恐怖正凶横时期写入“联俄、容共、农工”三大政策的类目,偏偏称马克思主义为科学的社会主义。这岂不与“扼杀文化革命”的企图相违背吗?“配合”成了违背,依照《评文》的观点,岂不有人要为我担心吗?这就是“我的朋友曾经为我的生命担忧”的说法的来源。

《评文》作者这样以所谓“进步性”、“我的朋友曾经为我的生命担忧”作为据点进行抨击,究竟说明了什么问题,是不难看出的。这种把“进步性”三个字装在《中国十进分类法》头上,说什么“我的朋友曾经为我的生命担忧”,再反过来据以抨击,以为这下子就可封住我的口了。那是枉费心机的,徒劳的,是非的问题一定要弄清楚。

我们伟大的领袖毛主席在其经典著作中许多地方都指出:孙中山先生的新三民主义是革命的,要为其彻底实现而奋斗。现引录三处如下。

中国共产党在公布国共合作的宣言上说:“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中国今日之必需,本党愿为其彻底实现而奋斗。”⑦

“这种新时期的革命的三民主义,新三民主义或真三民主义,是联俄、容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三民主义。”⑧

“孙中山先生之所以伟大,不但因为他领导了伟大的辛亥革命(虽然是旧时期的民主革命),而且因为他能够‘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提出了联俄、容共,扶助农工三大革命政策,对三民主义作了新的解释,树立了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这种革命的三民主义,成了国共两党和各个革命阶级的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⑨

1934年正是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的初年。中国人民知道只有国共两党合作建立统一战线才能抗击日本法西斯侵略者,才能打败他们取得最后胜利。孙中山先生的新三民主义就是建立这个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中国十进分类法》根据孙中山先生的新三民主义设立国民党“党义特藏”这个专类,并把它列在分类法的最前面,是把它作为“指导性的文献”,“突出和宣传它的意义”,正如《评文》所指出的。这是它的编者当时对于反日本法西斯侵略战争的一种看法,一种政治倾向。

毫无疑问,《评文》作者学习过毛主席经典著作,今公然把根据新三民主义而编的国民党“党义特藏”抨击为“反动透顶的”。这意味着什么?反对什么?难道不应该作自我反省吗?

再谈《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简表》。有人说:“一九五六年他又编写了一部《新中国图书分类法》,但因为仍然是皮氏《十进法》和反动的《杜威法》的改头换面,所以没有出版”⑩。我觉得仅仅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不摆事实,不讲道理,是不能令人心服的。“信口开河”,不是批评,不能把批评庸俗化。

《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简表》(以下简称《简表》)前面有一篇不算短的“绪论”说明这个简表是根据什么科学理论基础编写的,以及编写这个《简表》的意义。虽然,《简表》写得不好,但却不能把它说成是《中国十进分类法》和反动的《杜威法》的“改头换面”。那是要列举事实来证明的。我现在把“绪论”中的几段抄在下面,就可看出这种抨击究竟有什么价值,起什么作用。

《简表·绪论》中的几段如下:

“分类体系是图书分类法的一个最根本问题,唯有这个问题获得解决,我们才有可能达到我们图书馆为人民利益服务的任务。要建立这样一个分类体系,学习毛主席与恩格斯对于分类的科学原理会使我们得到解决这个问题的道路。”

“毛主席说:‘什么是知识?自从有阶级的社会存在以来,世界上的知识,只有两门,一门叫做生产斗争知识,一门叫做阶级斗争知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就是这两门知识的结晶,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与总结。’”

“这与恩格斯对于物质运动形态正确的科学的分类是一致的。”

“恩格斯把所有物质运动形态分为:1.机械的,比方,行星的运行,子弹的运动。以及其他大小物体在空间的移动。2.物理的,比方,热、光、声、电、磁等运动。3.化学的,比方、原子的化合与分解,物质的互相转变。4.生物的,比方,新陈代谢,生长死亡,等等。5.社会的,比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阶级与阶级斗争,等等。6.最高与最复杂的一种物质运动形态思维运动,比方,从古代唯物论与辩证法,到唯心论,再到辩证唯物论。”

“1.至4.是自然界的运动形态,5.是社会运动形态,6.是思维运动形态。恩格斯这样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原理解决了分类问题,这个问题在他以前是没有人能解决的。根据这一客观标志——物质运动形态——一切科学可以分为三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哲学。”

“一种适用于新中国图书馆的分类体系,必须以这三类为基本序列是无可置疑的。”

“根据物质运动形态从简单的,低级的到更复杂的,高级的发展规律,我们把最高与最复杂的物质运动形态排在最前列,再依次到低级的,简单的物质运动形态。那么,这个基本序列的顺序就是: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

“这是我们首先要确定的。再从这个基本序列出发来确定基本大类。”

这不是清清楚楚在写:《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的体系是以毛主席和恩格斯科学的知识分类为依据的吗?怎可说是“反动的《杜威法》的改头换面”?这是对毛主席和恩格斯极大的不恭,也正反映出《评文》作者内心的思想实质。

《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简表》只是一个草案。1956年4月间文化部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召开《中小型图书馆图书统一分类法》座谈会,要我系把《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简表》油印一百份交会讨论,本人也参加了这个座谈会。既然大家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图书分类法,因此,没有把《简表》修改扩充成为正式的一个分类法。所以,没有出版,哪里像《评文》作者所说的那样。

《新中国图书分类法》是一回事,《中国十进分类法》是另外一回事,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因为同是一个人编写的就混为一谈。历史年代和历史条件起了变化,事物和现象也会起变化的。《中国十进分类法》是三十多年以前编写的,它是为它所产生的时代所决定,而反映的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文化,它是替旧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一种分类法。《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简表》是根据我们这个时代的观点编写的,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基础之上的,是为了替今天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自然,《简表》做到了这点没有,能不能适应今日的需要,那是编者个人知识水平的问题,不能把知识肤浅问题和政治观点问题混同起来。尤其不能因为《中国十进分类法》是替旧社会服务,而说《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简表》是它的“改头换面”。“具体事实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评文》作者是不管这些的,即使自己是在批评自己也是不管的,比方,他说:“我们说皮氏《十进法》是为配合国民党反动派扼杀文化革命的一个工具,还可从下面一些类目找到实例:

“经学·经书这个二级类目下详列细目数以百计”。

“应该说这些类目的设置都是和蒋介石那一套加强法西斯思想统治,实行愚民教育,提倡‘尊孔’、‘读经’维护封建道德的反动措施是一脉相承的。”

是的,《中国十进分类法》“经学、经书”是二级类目,细分比较详细些,我数过配有号码的一共是64个类目,不是“数以百计”,那是夸张一点。《评文》作者是参加编写《武大法》的。《武大法》的“中国古经籍”(儒家经书)也是二级类目,细分得简略一点,配有号码的类目一共26个。

《武大法》是供大型图书馆使用的,假使像北京图书馆这样大型图书馆采用它来分“中国古经籍”,我想会有简略的感觉的。虽然,《武大法》“经受过了实践的检验”,我看再在北京图书馆实践检验一下,可能还得再进行细分,方切实用。这样,两个分类法的细目就差不多一样多了。即使不再细分,是不是撇开它的实际内容不谈,而说类目详细的是“为配合国民党反动派扼杀文化革命的一个工具”,是提倡“尊孔”、“读经”,类目简略的就不是呢?我想没有这样的道理吧。

假使说一个分类法设有儒家经书这样类目而说它是提倡“尊孔”、“读经”,那么,《武大法》提倡得就更积极了。《尔雅》一书,《唐志》、《四库》都把它和《说文》、《广韵》一并列入经部小学类,《中国十进分类法》把它们都列入“语言文字”类,而《武大法》呢,把《尔雅》列入经类Z98,就是明证。

关于318社会主义,《评文》作者说:“皮氏《十进法》极力贬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意义,也歪曲了共产主义运动的性质。为了说明问题,我们试举‘社会科学’中的一些类目为例:318社会主义……”《评文》作者把318社会主义的细目都列出了。这是很好的,它可以帮助读者对《评文》了解得更清楚些。

318社会主义,下分:·09社会主义与教育,战争及其他关系·1理想社会主义(即空想的社会主义)·2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英文写错了,应该是Fascism),·3工团主义、基尔特主义·4无政府主义·5科学的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7共产主义、赤化主义·9世界大同(《评文》把·9漏掉)。

从上列类目来看,318社会主义就是一个共称,不是像今天我们专指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说的,那么,318·09社会主义教育、战争及其他关系,怎可理解是“颠倒黑白,把社会主义(《评文》作者指的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笔者按)和战争联系起来”呢?难道说,《评文》作者连编写分类法的一般通则都不知道吗?那么,究竟是谁在“颠倒黑白”呢?

我们今天说的社会主义是专指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这是由于我们的社会前进了、发展了,而社会主义这个概念的内涵也因之变化了、发展了,我问:历史上是否有过理想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工团主义、基尔特主义、无政府主义这些名称?在旧社会,它们是否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斯大林不是说“社会主义分成三个主要派别:改良主义,无政府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当时的分类法把它们列为社会主义的类目是否可以理解?把这些类目按照社会发展的进程来排列,怎样“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污蔑”?把法西斯主义列为国家社会主义的分目,怎样是在把马克思主义和它等同起来?又是怎样“对社会主义的歪曲,而且是一种恶意的攻击”?

再Bolshevism在当时有的译为布尔什维克主义,有的译为“过激主义”,有的译为赤化主义。我认为赤是好字眼,当时有赤旗、赤都、赤卫队一些名称,所以《中国十进分类法》采用赤化主义这一译名。《评文》作者说皮高品先生蓄意把Bolshevism译成‘赤化主义’。”这就错了吗?怎样“令人不能容忍”?“赤化又有什么不好?”下段就来谈谈这点。

1925年“五卅运动”反帝斗争“表现了中国人民不甘屈服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顽强的反抗精神”给帝国主义者,尤其对英、日帝国主义者一个沉重的打击。帝国主义喉舌《字林西报》,1925年6月1日发表一篇社论《学生的暴动》肆意攻击“五卅运动”是“过激派煽动”,“是布尔什维克的宣传”咒骂我国人民的反帝斗争是“赤化”。《响导周报》立即予以回击:“赤化又有什么不好?”赤化能使中国人民真正得到自由平等,只有赤化的流血革命才能推翻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统治,中国人民才能得到彻底解放,才能达到共产主义,中国人民怎能不拥护赤化?鲁迅先生也责问:“我不解为什么中国人民如果真使中国赤化,真在中国暴动,就得听英捕来处死刑?”

还有,“法定犯、政治犯”的问题。《评文》作者说:“在‘法律’这个二级类目里列有‘法定犯、政治犯’,并且注明‘见371·049国体之变更’(更,评文误写为革),‘例:革命,倒戈等’。凡是革命的行动属于‘法定’的‘政治犯’,而归‘犯罪与罪犯’项下,在皮高品看来是最‘合理合法’的事了。”这里要问:在旧社会统治阶级是否把革命,倒戈等看作是“法定犯、政治犯”?不要忘记,《中国十进分类法》是在1934年出版的,就在那时,它的编者也不同意统治阶级的这种看法,因此主张把革命、倒戈等分入371·094“国体、政体之变更”这一类,有什么不对?“见”,是分入的意思,是学习图书分类法的人都知道的,怎能歪曲?

还有,《评文》作者说:“编者(按指《中国十进分类法》编者)也没有放松对工人运动、农民运动的诋毁,他把‘劳工问题,分到‘经济问题’类下,把工人阶级反抗资本家的正义斗争称为‘工潮’,而归于‘劳资争议’类中,把农民革命分到‘农业、农学’类中。”请问:“把‘劳工问题’分到‘经济问题’类下,怎样是“对工人运动的诋毁?”在当时把“工潮”归于“劳资争议”类中是怎样的不对?“潮”字从“义和团运动”以来就象征着进步,只有统治阶级、资本家、冬烘先生害怕“工潮”、“学潮”,一般人民还用“潮”字来命名所出版的刊物,像《浙江潮》、《新潮》、《教育潮》等。

假使说,《中国十进分类法》“也没有放松对工人运动……的诋毁”,那么,它又为什么列入这样的一些类目:劳工自由,劳工神圣,劳工政治工作,劳工权,等等。至于说,“把农民革命分到‘农业、农学类中,’”哪里有这么一回事?《评文》是反对“信口开河”的,我想是会举出具体类目来证明《中国十进分类法》“也没有放松对……农民运动的诋毁”。

不可否认的,《中国十进分类法》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的产物,必然要受封建传统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反映在类目的设置上和类目的名称上甚是明显。在20世纪三十年代,编分类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图书的分类。不论有什么样的书出版就得在分类法里面列入那类的类目。此外,还需预料可能有什么样的书出版,因此,也列入一些想象的类目。

由于个人认识水平的不够,以至在“如实罗列”(即反映客观现实)这样思想指导下,列入了“大量黄色的低级趣味的类目”。不过,不是大量,而是也有,像:“‘伦理学类’,有‘淫书、淫画’;‘心理学’类有‘色迷、花痴’;‘拆字’、‘卦卜’、‘能知过去未来’、‘千里眼’、‘顺风耳’等”“荒诞不稽的类目”。再在“中国地志”类把“满洲、东三省,蒙古(指内蒙古和外蒙古——引者),新疆、西藏”列为“中国藩部”(边疆藩卫的意思),这种“大汉”思想是错误的。

关于台湾这一类目的问题。前面说过,《中国十进分类法》,即《皮氏分类法》是1934年出版的。当时把台湾列入日本版图是根据当时的地图编的,正如今天我们编制图书分类法地理类根据今天出版的地图来编一样是有时代性的。

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国政府共同签署的《开罗宣言》中规定:“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国共同签署,苏联参战后也签署的《波茨坦公告》再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年8月14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10月25日举行受降仪式,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祖国版图。1954年我编了一个专门《地图分类表》(见《图书分类法讲稿》,1954年铅印本)。其中第五表《中国地方细分表》:4华东区域,45福建,46台湾,台湾是列入祖国版图之内的。

Ⅱ 分类体系方面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有属于《中国十进分类法》的,有属于《图书分类法讲稿》的。属于《中国十进分类法》的是:它的“体系是反科学的,唯心主义的”。《评文》根据这个体系提出三点意见,作为“展开讨论”的论点。这些论点都在论证“这个分类体系的指导思想是唯心主义的”。“把宗教突出为一大类也包含着宣传唯心主义的意思”“它的哲学思想是唯心主义的。”总之,《中国十进分类法》的分类体系是唯心主义的,它“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分类系统是完全对立的”。

我认为这种批评对于《中国十进分类法》来说,不大合适。似乎把它看得高了一点。因为“这个分类体系的指导思想”还够不上说是什么“唯心主义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是两种对立的主义。唯物主义对于世界的看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物质的,都是离开人们意识而客观存在的。物质是最根本的东西。物质就是独立存在的各种事物和各种现象。唯心主义看法刚刚相反,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精神的产物。精神是最根本的,精神就是人们思想、意识,观念等精神现象。所以,精神也是意识。

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变化的,运动的,发展的,互相依赖的。唯心主义相反认为是不变的,静止的,固定的,彼此孤立的。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真是可认识的,它把存在学说和认识学说统一起来。唯心主义认为世界的本真是不可认识的,它把存在学说和认识学说对立起来。唯心主义的世界观根本是错误的,它不能正确反映事物的本真,但它还谈出一套似是而非歪曲事实的所谓“道理”来和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相对抗。

列宁《哲学笔记》告诉我们,不要简单地把唯心主义看成是“不成系统”、“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哲学唯心主义是把认识的某一个特征,方面,部分片面地,夸大地……发展(膨胀扩大)为脱离了自然的,神化了绝对”。

我们再看《中国十进分类法》的分类体系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分类体系究竟是怎样“完全对立”?《中国十进分类法》的体系是:000总类(《评文》写成总论)100哲学200宗教300社会科学400语言文字学500自然科学600实业工艺700美术800文学900历史。十大类的名称和次序和《杜威法》是一样的,前面说过。因此,有人根据王云五对《杜威法》十大类的解释,说十大类的次序是有理论作基础的,从而也认为《中国十进分类法》同样有理论作基础。《杜威法》、《中国十进分类法》是有理论作基础的吗?

引录王云五对《杜威法》体系的解释,首先应该分析一下他解释得对不对,然后才可用来作为批评的根据。现把王云五的解释抄下:“世界先有宇宙,而后才有万物;所以‘一’代表哲学,以表示万物开始的意思。有了哲学思想而后才有宗教,所以‘二’代表宗教。原始时先有宗教的信仰,然后社会能团结,故用‘三’代表社会科学。社会成立,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而言语渐趋于统一,故以‘四’代表语文学。有了语言,然后能研究自然科学,所以用‘五’代表自然科学。先有科学的理论,然后才能发生科学的应用,所以用‘六’代表应用科学。人生必要的科学有了基础,生活才有秩序,而后可以全力从事于艺术和文学,故以‘七’和‘八’代表艺术与文学。历史为人类一切成绩的总清账,所以用‘九’代表历史。至于普通书籍不能放入九类之中的,就以‘0’字代表,成为总类,位在九类的前面。”

我们问:总类既然“位在九类的前面”,为什么不说“世界先有宇宙,而后才有万物”;所以“0”代表总类呢?他也知道不能这样解释,所以说“一”代表哲学,但总类是在最前面,又不能自圆其说。我在《图书分类法讲稿》中指出过:这种毫无思想性的东西,怎能算作解释,更谈不上是什么理论了。比方,有了语文,然后能研究自然科学,所以把自然科学排在语文学后面。那么,我们就问:为什么不把哲学、宗教、社会科学排在语文学后面,是不是研究这些科学不需要语文呢?

我认为用别人的见解来解释《杜威法》的体系,总不如用杜威自己的见解来解释为是。杜威把他的大类体系比作鸽子笼“一本书排在哪一个鸽子笼无关紧要,但所有同一类或关于一类的图书必须排在同一笼里”。这种不成体系的大类次序,说不上有什么理论作基础。

《中国十进分类法》大类的次序原来不是这样的。由于个人知识的有限,不能使它成为一种有理论作基础的次序。因此,当出版者要求把它改成《杜威法》的大类次序,自己就同意了。我这样写并不是想为《中国十进分类法》开脱它是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服务的。不过,这种没有理论作基础的体系还够不上说能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的科学分类体系“完全对立”。

《评文》作者根据毛主席和恩格斯的知识分类原则,“把各种图书具体分为五个系统,即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综合性图书。然后按科学发展的逻辑和科学各门类的内在联系又把图书分成经济、政治、法律等若干大类,构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图书分类体系”。

这里有两个问题提一提:第一个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图书分类体系”是否为“五个系统”?关于这个问题,后面要讨论的。第二个是,分为五个系统“然后按科学发展的逻辑和科学各门类的内在联系又把图书分成经济、政治、法律等若干大类”,我感到写得太简略了,不容易看懂,希望能较详细地写出或作补充说明,再来讨论。

下面只就《评文》作者的三个论点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在对待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上,这个分类法的指导思想是唯心主义的。”《评文》作者引用斯大林的话:“基础是社会发展在每一阶段上的经济制度。上层建筑是社会对于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适合于这些观点的政治、法律等制度”,说:这是“谁都知道”的。意思是说斯大林这句名言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只有《中国十进分类法》的编者知识太差不知道。所以《评文》作者指出“《中国十进分类法》的十大类中在没有经济类的情况下突出了作为上层建筑的美术、文学等类目”。这句话不大好懂,我想这是在说十大类有美术、文学等类,没有经济类而经济是基础,美术、文学是上层建筑。因此,认为“编者(指《中国十进分类法》编者)否认一切意识形态对于经济的依赖关系,承认上层建筑可以离开基础而独立存在的”。

老实说,在1926—1934年编写《中国十进分类法》的时候,我是不知道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就是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些概念在当时我的脑子里也没有过。我不知道当时有多少人脑子里面,有过这些概念?《评文》作者扪心自问在当时是否也知道这些?有这些概念没有?既然连概念都没有,哪里谈得到什么“否认一切意识形态对于经济基础的依赖关系”?什么“承认上层建筑可以离开其基础而独立存在”,更是谈不到了。这些概念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学习才知道的。甚至,在新中国成立后还有分类法把上层建筑排在经济基础前面,这怎能说是“谁都知道”的呢?

至于说《中国十进分类法》十大类没有作为基础的经济类,而有“作为上层建筑的美术、文学等”,我认为这种批判是反“历史观点”的,是不恰当的。在今天还没有这样做反而要求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样做,那倒是《评文》作者所说的出于一种“唯心主义观点”。

这个问题只能说明我个人思想意识的局限性,在当时还不知道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的分类体系从而把分类体系建立在这个科学的理论基础上。但同时也反映了《评文》作者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理解得还不深透,对毛主席和恩格斯科学的分类原则体会得也不够充分。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这是说有了怎样的经济基础就有怎样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替经济基础服务的。假使它不能为基础服务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就必须被废弃而为另一符合于经济发展的上层建筑所代替。图书分类法也是一样,只要它不能替经济基础服务,它就为新的能为基础服务的分类法所代替。

而图书分类法的分类体系有的有科学理论作基础,有的没有。其有理论作基础的,又必依据一定的形态——运动形态列出基本序列或基本大类。假使一定非把经济基础的类和它的上层建筑的类同样列出不可,那么,《武大法》的“五个体系”也没有作为基础的经济类,相反的,而有它的上层建筑哲学类。有以毛主席的知识分类和恩格斯的物质运动形态作根据的《武大法》尚且“否认一切意识形态对于经济基础的依赖关系,”怎能要求我在前面说过没有理论作基础的《中国十进分类法》不能这样呢?

(二)《评文》作者说:“通常列为首位的类目是编分类法的人认为最主要的类目,某一类图书列为首位就包含了突出和宣传它的意义。皮氏《十进法》的首位是‘总类’,而‘总类’中最重要的是国民党的“‘党义特藏’。”又说:“稍有一点正义感的知识分子都不会为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推波助澜。”对这个问题前面写过了,下面再补充一点。

以前编写图书分类法通常是把总类排在最前面。这和编制体例有关,是学习图书分类法的人知道的。总类是什么样性质的类呢?凡不属于其他各大类的书,比方,普通百科全书、杂志、丛书等都编入总类。所以有时叫这类为杂类,它不是属于学术体系的。难道说杂类是分类法最主要的类吗?突出和宣传普通百科全书、杂志、丛书等的政治意义究竟在哪里?《中国十进分类法》把“党义特藏”突出在分类法的最前列,是当时国际国内局势的现实促使编者这样做的,不应当这样做吗?那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把宗教突出为一大类也含着宣传唯心主义的意思。”宗教是上层建筑,新分类法把它也列为一类,而“作为揭露和批判的对象”,这是新分类法优越的一面,旧分类法没有把那一类“作为揭露和批判的对象”,那是根据旧的思想意识的。至于是否“包含着宣传唯心主义的意思”,就必须根据编者一定的主观世界才能断定。现把道教类之下说明的一段抄下:“考道教渊源于巫祝神仙之说,而形成于张(道)陵之五斗米道。其上标老子者,盖依以自尊也。实则老子无为自然之哲理,与神仙饵服,张陵醮事章符之教迥异。故《老子》、《列子》、《庄子》等著作均应入道家。”这是在“宣传唯心主义”吗?

(三)《评文》作者说:《中国十进分类法》十大类的排列“不是像我们现代的许多新分类法,有它严格的等级性和逻辑系统”,这大体上是对的。又说,它的十大类“各自成为不同的独立大类”,这也是对的。这是由于我自己学识水平不够说不出一个道理来作为十大类排列的理论基础。因此,只好让它们“各自成为不同的独立大类”。所以说它“不成系统”是对的。

既是这样,那么,又怎样看出“它的哲学思想是唯心主义的”呢?它的体系又怎样“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分类系统完全对立的”?我认为《评文》作者有必要详细具体地写出一个所以然来帮助我好理解。

这里还需谈谈《中国十进分类法》和《杜威法》的关系。

有的说:《中国十进分类法》是“抄袭《杜威法》而编成的”。有的说:它的分类体系“是《杜威法》的翻版。”又说:它是“把为帝国主义服务的《杜威法》和中国文化的渣滓熔于一炉。”这都为了说明或证明《中国十进分类法》不论在体系方面,或是在类目方面(除了中国文化渣滓外)都是“抄袭”《杜威法》的,它“承袭了《杜威法》的机械十进层累制”。这些批判正确不正确呢?它里面有多少是从事实出发的呢?我觉得也要弄明白。

首先我引录列宁的《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黑格尔说的一段话,用作对上列批判的看法。他说:“逻辑对于刚开始研究逻辑以及一般地刚开始研究各种科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而对于研究了各种科学又回过来研究逻辑的人来说则是另一回事。”

《中国十进分类法》的十大类和《杜威法》的十大类,即两个分类法的第一级类目是一样的,这是事实,那么,《评文》作者的批判不就对了吗?仅仅在这点是对的,但不能因此得出这个结论:它是“抄袭《杜威法》而编成的”。《中国十进分类法》除第一级类目外,其他各级类目:第二、第三、第四,等等,以及中英文索引和《杜威法》就不一样了。全书(索引在内)约有九百多面,第一级类目只占一面,就说它是“抄袭《杜威法》而编成的”,或者说它的“分类体系是《杜威法》的翻版”,这种以偏概全的批判能说是对的吗?

我不否认,十大类对于全书来说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它是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由于十大类的排列没有体系可言,或者说不成其为体系,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它就失却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它一出版就让它死去。

从《中国十进分类法》本身来说,它对以前的分类法有借鉴,即《评文》作者所谓“抄袭”成分的。一本书完全没有借鉴成分是不可能的,不然,文学家就可不必阅读文学作品,哲学家也可不看哲学书了。一本书和另一本书不论在体系方面或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那么,前一本书就是抄袭后一本书的,或说前一本书是后一本书的翻版,它就没有出版的价值。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于所有事物都采取一种历史的或者发展的看法,马克思的“否定之否定”律不是简单说个“不”字,而是否定之中含有借鉴成分,也就是批判的改造。《中国十进分类法》对《杜威法》来说有没有改造呢?或者在当时来看改造得怎样呢?具体的书还摆在那里,“饮酒知味者”是能辨别的。夸大和渲染都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与今日“摆事实、讲道理”的精神格格不入的。

这种夸大其辞的做法是否出于这样一种心理?像王充《论衡·艺增篇》所说的:“俗人好奇,不奇,言不用也。故誉人不增其美,则闻者不快其意;毁人不益其恶,则听者不惬于心。”那是封建社会的作风,把它运用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显然是不妥当的,因而是不正确的。

至于《中国十进分类法》“承袭了《杜威法》的机械十进层累制”,这种说法也是不妥当的。什么是“十进层累制”这个概念要弄清楚,然后才能断定某某分类法是或不是“十进层累制”。所谓“十进层累制”是说一个分类法的每一级类目,细分时正像《人大法》所指出的,“不管类目多少一概限于十位”。不过,这样的分类法我还没有看见。《中国十进分类法》、《杜威法》都不是这样的分类法,我在评《对〈人大法评介〉一文的商榷》中已举有具体的例子,《评文》作者应该说是看过的,应该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提出理由予以反驳,怎么只是空谈什么“机械十进层累制”。假使没有看,还是翻阅一下,然后再来批判就有针对性了。

以上是属于《中国十进分类法》方面的,以下是属于《图书分类法讲稿》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是:“四分法”的问题。现把《评文》作者关于这方面的批判引录如下:

“皮高品先生一贯主张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序列应该四分,这是针对我国几部新分类法用‘五分法’做基本序列而言的。‘四分法’的问题,在苏联有人提出过。杰斯林科在《论苏联图书分类法草案》一文里,就详细谈过《苏联图书分类法草案》基本序列的四分问题。他们把它划分成四大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的科学、关于自然的科学总类。”

“《苏联图书分类法草案》在基本序列中没有哲学部分,它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同时列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内。……不难看出,他们的‘四分法’坚持了两条很重要的原则:1.突出马克思列宁主义;2.不破坏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的系统性。毫无疑问,这个基本序列是有很多优点的。我国解放后编的许多新分类法是‘五分法’,其他四大部均与苏联相同,不过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下增加了‘哲学’一部。尽管彼此做法不一样,实质是相同的。因为‘五分法’同样没有违背上述两条原则。无论怎样四分五分都各有利弊,有优点也有缺点,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是必须意识到,四分五分都不应该削弱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分类体系中的地位,而应该加强这种地位。”

“但是,皮先生的‘四分法’却是以下四大部: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总类。”

“与苏联的四部比较,问题已经很明显了,虽然都是四分,本质却截然不同。但皮先生关于四分法的论点却更使人吃惊,在谈到彼此之间的分歧时,他写道:‘我们的分歧(指的与主张‘五分法’的同志——引者注)是由于我们对毛主席和恩格斯所说的‘哲学’有不同的体会或‘认识’。接着又说:‘我认为概括和总结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哲学’,主要的是指马克思列宁主义’,因此,他认为基本类目应该是上述四个。在1957年2月号《图书馆通讯》发表的《编制图书分类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和同年3月《关于〈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草案初稿〉的一些问题》的论文中,也表示了同样的意见,认为‘哲学’之下,应该设立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旧哲学两个大类。”

是的,我是主张“四分法”的。我的主张是根据毛主席的知识分类和恩格斯的科学分类而提出的。《评文》作者没有也不能否认这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还没有“五分法”之前,我就这样主张。请参看《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简表》。在《简表》中我指出过杰斯林科《论苏联图书分类法草案》的“四分法”和《人大法》的“四分法”的不正确性。

《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草案》主张“五分法”。在讨论《中小型表》的座谈会上,我反对五分,主张四分。在它“正式公布,供各图书馆使用和参考”时,我写了一篇文字,论证“五分法”是不正确的。因此,假使说是针对我国新分类法的“五分法”而言,也只能说是针对《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草案》一个分类法,不是几个,更不是许多。《科图法》、《武大法》的“五分法”是根据《中小型法》的。它们所提出的论点没有超出《中小型法》的范围之外,没有新颖的说明自成一说,出版也在后。这是第一点。

杰斯林科提出基本序列的顺序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的科学、关于自然界的科学、总类。这样排列的“一般逻辑”是什么呢?是以什么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呢?现在看看她的说明。“1.把作为自然界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作为在我们国家中已成为全民..唯一的科学方法和世界观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置于苏维埃图书分类法草案的第一位。2.把分类法内所有其余的大类分为两个部分;关于自然界的科学和关于社会的科学。……5.把总类排在基本分类序列的末尾……”并说把关于社会的科学排在关于自然界的科学的前面是“不顺利的过渡”。我不同意她的这个说法。我觉得毛主席的知识分类和恩格斯的科学分类是确定我们图书分类法基本序列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以这个基本原则为出发点来排列顺序,因此,提出了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总类这四个基本序列。我认为这个顺序是最自然的。为什么呢?下面还要讲的。这是第二点。

杰斯林科的基本序列和我提出的虽然都是四分,但不一样,是有本质的不同的。而我说的本质的不同,又不是《评文》作者所理解的那样,刚刚相反。杰斯林科对基本序列的说法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我所提出的基本序列前面说过是以毛主席的知识分类和恩格斯的科学分类为依据的,两者必然有本质的不同。这是第三点。

《评文》作者说:新分类法的“五分法”除“增加了‘哲学’一部”外,“其他四大部均与苏联相同”,它们“尽管彼此做法不一样,实质都是相同的”。我觉得假使仔细分析一下,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比方,最近出版的《武大法》是“五分法”。除哲学外,其他四部: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性图书,在名词上均与苏联相同。所谓“相同”,应该是指实质的相同,不仅名词的相同而已。杰斯林科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类除经典作家的著作外,还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等。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既然包括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之内,那么《评文》作者所说的“哲学”就只能理解为旧哲学或哲学史了。把旧哲学或哲学史突出为基本序列之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平行,能够说与杰斯林科分类法的实质相同吗?假使说“五分法”的哲学类是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的,那么,“五分法”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类和杰斯林科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类就不相同,二者必居其一。这是第四点。

“五分法”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类抽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和旧哲学排在一起,这样处理马克思列宁主义我认为是错误的。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本身包含着的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抽掉,我们不能不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内容究竟是什么?这不仅破坏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的系统性,而所突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类岂非残缺不全吗?这是第五点。

还有一点也要提一提。“四分五分各有利弊,有优点也有缺点”。我认为不能这么笼统提一下就算了,应该具体指出是哪些利弊,是哪些优缺点,这样可以帮助读者加深对四分五分的了解从而论断四分五分究竟是怎样有本质的不同。否则,这种旧式的官样文章只能给读者这么一种印象:它是在替“五分法”作掩护。因为根据毛主席的知识分类和恩格斯的科学分类,“五分法”的分法是错误的。下面就讨论这个问题。

为什么说根据毛主席的知识分类和恩格斯的科学分类“五分法”是错误的呢?也就是说“四分法”是正确的呢?我们现在看看毛主席和恩格斯是怎样分法的。我在前面说过:恩格斯把物质运动形态分为:1.机械的,2.物理的,3.化学的,4.生物的,5.社会的,6.思维的。1.至4.是自然界的运动形态,5.是社会运动形态,6.是思维运动形态。根据这一客观标志——物质运动形态——一切科学可以分为三大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这和毛主席的分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是一致的。

毛主席和恩格斯的科学分类或学术体系都是三分法。这里面没有明确写出马克思主义,难道说三分法没有马克思主义吗?这不是充分说明了我们的分歧是由于“对毛主席和恩格斯所说的‘哲学’有不同的体会或认识”吗?

毛主席和恩格斯的三分法是完全正确的,不可动摇的。但是,我们的分类法是图书分类法。由于有一类综合性的依写作的形式或体例而编写的图书不属于上述的学术体系,因此,加上一个总类,成为“四分法”。我之所以主张“四分法”的道理就在这里。

假使再加上马克思列宁主义,这就意味着毛主席和恩格斯的科学分类不包括马克思主义,我们能够这样理解吗?毛主席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能够说概括和总结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哲学,不是主要指马克思列宁主义吗?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和旧哲学是“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与总结”,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从毛主席说的哲学中分出,难道马克思列宁主义反而不是?这种分法真是“使人吃惊”。

何况,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正如列宁所指示的“不能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铁铸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除去任何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个本质部分”。斯大林说:“马克思主义不只是社会主义的理论,而且是一个完整的世界观,是一个哲学体系,马克思的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就是从这个哲学体系中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列宁、斯大林都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哲学体系。照《评文》作者的说法,那又怎样来理解他们的说法呢?

更有难以理解的,是下面的一段话。《评文》作者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在哲学类的位置上着眼,批判我所提出的“四分法”,说:在“四分法”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全部意义,只不过与旧哲学平等,因此,它至多只能享有一个与旧哲学相平行的类目”。并且“列出下面的式例来说明”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比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哲学的位置要低一级,从而得出“褒的是什么,贬的是什么”这个结论:

哲学

马克思列宁主义

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

旧哲学

我想《评文》作者都是参加编写《武大法》的。现以《武大法》为例来说明这个批判正确不正确。在《武大法》中,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主义的号码是B11,为第三级类目,中国哲学史与研究的号码是B4,为第二级类目。既然是中国哲学史,当然指的是中国旧哲学,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主义的位置比中国旧哲学要低一级。这还是为了缩短一位号码,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没有编号,用哲学的号码B。假使编号(我认为应该编号,以后要谈到这点的),那就更要低一级。我问:这“褒的是什么,贬的是什么”?《评文》作者看到这里一定也要吃惊的,怎么自己是在批判自己呢。因为依照他自己的说法,这正是“贬低”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主义。

更使人吃惊的,是:杰斯林科连物质运动形态客观发展规律由低级到高级的顺序都弄不清楚,错误地把基本序列四大部说成是“不顺利的过渡”,反而受到《评文》作者的赞许,还进一步援引她的“四大部”与“五分法”相提并论,来维护自己的错误,说什么“彼此做法不一样,实质都是相同的”。“四分五分都不应该削弱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分类体系中的地位,而应该加强这种地位”,来更改毛主席的知识分类和恩格斯的科学分类。还反过来说什么我的“四分法”“与苏联的四部比较,问题已经很明显了”。意思是说:我的“四分法”没有“突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所以我的和苏联的“虽然都是四分,本质却截然不同”。

我们再看《评文》作者在批判《中国十进分类法》时自己说的话:“毛主席又把人类一切知识概括为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与总结的哲学三大类。这一分类体系真实地揭示出科学的本质,反映出科学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建立图书分类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我的“四分法”就是遵循这个原则的,和《评文》作者所说的又有什么不同?为什么错了呢?杰斯林科的“四分法”不是遵循这个原则的,为什么反而对了呢?《评文》作者是不是又要说:我的“四分法”没有“突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因而“削弱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分类体系中的地位”呢?

那么,我要问:毛主席和恩格斯所说的哲学不包括马克思主义吗?列宁、斯大林又是怎样说的呢?概括和总结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哲学指什么说的?根据毛主席“一分为二”的指示,在毛主席和恩格斯所说的哲学之下设立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旧哲学或哲学史不正是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突出到最前列吗?正确地说它是根据物质运动形态发展规律自然而然地排在最前列的。把旧哲学或哲学史排后面“作为批判与揭露的对象”,怎样是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全部意义……只能享有一个与旧哲学相平行的类目”呢?

Ⅲ 分类技术方面

《评文》作者列举了以下一些论证说《中国十进分类法》在技术上“也是粗糙的”,“百孔千疮,生拼硬凑”,“毫无可取之处”。现依次一一写出个人的看法,以资讨论。一个分类法的技术性所谓粗糙不粗糙,可取不可取,等等,是相对的,是和另一个分类法比较而言的。《中国十进分类法》是在旧社会1934年出版的,在技术上“毫无可取之处”应该批判。《武大法》是新近1959年出版的,它有若干先进的分类法作参考,在技术上就应该有它的优越性。那么,在这方面结合《武大法》一起来谈,作个对照,也许是可以的。

1.《中国十进分类法》没有写“使用说明”,这是事实。一个分类法有了“使用说明”对于用它的人要方便些,这说得对。《武大法》有“使用说明”在技术上比《中国十进分类法》要胜似一筹。不过,既然写,就要写确切些,全面些。《武大法》的“使用方法”若干地方写得不大中肯:有的不一致。比方,“本分类法主要是为新书而编,……也收被批判的旧图书资料。另外在综合性图书类里设有‘中国古经籍’,以便经书集中”。但事实上Z9中国古经籍〔注〕“如不愿集中亦可分入各类”,就不一致。

有的是多余的。比方,“每个字母都可扩展为26个类号,如AA、AB到AZ,……以下依此类推,这样基本大类的数目就可大大扩充……”《武大法》基本大类一共有26个,有3个大类用双字母,一个用4个字母,23个用一个字母。除三个大类已经用双字母不算外,还有23个(V工业与工程包括在内)。假使依照每个字母都可扩展为26个类号这个办法,基本大类的数目就可以扩充到598个,有这个必要吗?基本大类的意义究竟何在?这个说明是多余的,不必要的,也可说是错误的。

有的不够正确。比方“本分类法的类号没有小数点和小圆点,……数字的大小是自左至右逐位相比”。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它本身就有语病,无非是说《武大法》数字既不同于《杜威法》数字制度,也不同于《人大法》数字制度。《武大法》采用混合制,而数字虽然没有用小数点,但实际上采用的是小数制。把N342排在N37的前面,只有用小数制来解释才解释得通。

有的不够全面。比方,“数目的名称有不同的术语,把它的同义语用圆括号注在后面”,“带有时间性的类目,其起讫的年代也用圆括弧注在后面”。实际上,还有不是上述两种情况的类目“用括弧注在后面”的,像:J27作品集(总集),J28作品集(别集),Z6期刊报纸(合订本)都是。

为什么不注释呢?是不是也意识到那样使用圆括弧是不必要的,有的甚至是错误的呢?J27作品集(总集),J28作品集(别集),为什么不直接写成J27总集,J28别集呢?这样写既清楚,又简括,哪里用得着括弧。至于Z6期刊、报纸(合订本),是否意味着合订本的期刊、报纸用Z6为号码,不是合订本的就不得用呢?不会有这样的规定吧。这种括弧不仅不必要,而且是错误的。

2.“这个分类法(按指《中国十进分类法》)的类目缺乏必要的注释,即使有少数注释,也往往前后矛盾,使人莫名其妙。”举例中有:“313·4乡村、乡村生活”,“313·49依国分”,是依“文学”类国家顺序分。“314社会历史与状况,叙述社会学,依国分”,是依“历史”类的国家顺序分。《评文》作者又说:“还有些类目既不按‘文学’类的国家排列次序,也不按‘历史’类的顺序,而是编者兴之所至,信口开河。如:010·8装潢·装订,010·89依国分,例:中装010·891,和装010·892,高丽装010·893,在这里‘3’又代表朝鲜。”

就《评文》作者所举的例证来看,这是由于没有“使用说明”的缘故。假使这样说明一下:凡是历史性的类目之依国分的,按历史类的国家顺序排,不是的依文学类的国家顺序排,不就清楚了吗?

不过,这不是矛盾的问题,而是缩短号码的问题。依文学类国家顺序排,若干国家的号码可以缩短一位。但这种缩短号码是不同于《武大法》在哲学类说明中所说的那样。“B哲学附:无神论·宗教”的说明:“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分别给以类号B1、B2,而把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综合著作放在B哲学,这是为了缩短一位号码。”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综合著作,即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类不编号而用B为号码是错误的。“B哲学附:无神论·宗教”下分B1辩证唯物主义,B2历史唯物主义,B31毛泽东哲学思想,B35普及哲学,B39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理论批判,B4中国哲学史与研究, B5世界哲学史与研究,B51东方哲学史与研究,B52俄国哲学史与研究,B53西方哲学史与研究,B6逻辑学,B7心理学,B81伦理学,B85美学,B9无神论·宗教。

很清楚B哲学类是B1—B9的总称,包括了从B1到B9所有类目,它的内容是什么性质那是自明的。难道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的内容也是这些吗?哲学类这一说明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哲学附:无神论·宗教”等同起来究竟站在什么阶级立场来写的,反映了什么政治观点,还要指出吗?《评文》作者不是也说:“任何脱离政治空谈技术都是错误的”。

至于说:“010·8装潢、装订之下010·89依国分,例:1中装、2和装、3高丽装”,是“编者兴之所至,信口开河”吗?我想研究图书馆学的同志应该看得出来这是指我国、日本、朝鲜图书不同的装订说的。书的“装潢·装订”依国分,也要按文学类或历史类的国家顺序排列吗?这反映了什么问题呢?研究版本的同志是很明白的。

再如说:“《中国十进分类法》的类目缺乏必要的注释。”这可能有很多。可惜,《评文》作者没有具体指出。不可否认,这种缺点是任何一个分类法所难避免的。其中也有由于“必要”两字的含义往往因人的要求有所不同的缘故。比方,《武大法》就有这样的缺点,甚至还有错误的,不必要的。

举例来说吧:D21古代东方经济思想。我们问:古代西方经济思想分在什么地方?用什么号码?用D22为号码吗?D22是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的号码,不能用作古代西方经济思想的号码。根据“附表3国际时代表2古代自埃及国家的形成至西罗马帝国灭亡”的注释来看,两者外延不一样,因此不能用D22。这有加〔注〕的必要。

I222说文及其他字书“〔注〕《说文解字》及其注释、研究字林、玉篇等入此”。《评文》作者不知道《字林》和《玉篇》同《说文解字》一样是书名。因此,说文解字用“∧”号标明,字林、玉篇不用,这是错误的。再注释、研究、字林玉篇用同一符号、间断,也是错误的。

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法规汇编……入此”。F42行政法“〔注〕行政法汇编……入此”。F441财政法,F445劳动法,F451民法,F47诉讼法等都注有某某法汇编……入此。F455婚姻法,F46刑法,F474刑事诉讼法,F481土地法,F485农业生产合作社法都注有某某法资料汇编……入此。这种重复的注明是不必要的。在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法规汇编……入此”之后,加上,某一种法规汇编……各入其类即可,甚至不作注释,分类工作者是会这样分的,他们的水平不会是低的。

3.《中国十进分类法》“有些类目含义不清,使人很难理解。如‘300社会科学’类的‘30l—309特论’,‘特论’是指什么呢”?这一发问很难具体答复。“301—309特论”,意思是301—309这九个号码留作社会科学特论用的。是些什么特论呢?没有写出,“这只能让使用者任意处理”。由使用者任意处理,那么,类目名称,类目次第就不可能是一致的。但这是一个分类法之留空号的一种方式,不是什么“类目含义不清”的问题。

像这样的情形,才是“含义不清”。比方,《武大法》“B94宗教派别与教义及其批判”,B941佛教,B942道教,B943伊斯兰教(回教),B944基督教……”请问: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是宗教派别吗?再B944基督教“〔注〕正教、天主教、新教均入下列各类”。请问:均入下列哪些类?怎样分入法?都是问题。这才是“含义不清”。

B944 基督教

B9441 经籍

B9442 神学

B9443 规律

B9444 布道

B9445 宗派

B9446 教会

B9447 教化流行史

B9449 传记

这些类目之中只能在B9445宗派下作注释:正教、天主教、新教均入此。

4.“既有形式细分表,每类的总论部分(甚至一些二级类目之下)却又还要呆板地把形式细分表的内容加以详细罗列。”“这一来,试问形式细分表还有多大作用?”

把形式细分表里若干类目,主要类目在第一级和第二级类目之下列出,是许多分类法采用的一种方法,多列少列在程度上不一样。《武大法》也不例外。在一些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类目下列入总论复分表里若干类目,比方,01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011毛泽东学说,02资产阶级理论及其批判,有时也列入012党和政府的政策、决议和指示,03历史。

大体上说,《武大法》列出的要少,即少列。但是,多列不见得就是“呆板”。因为多列有时可以节省翻查附表。在本类(指第一级有时第二级类目)前面列入主要类目,但不是“详加罗列”,是不能代替形式细分表的。形式细分表列入的类目要详细得多,因此,它还有很大作用。

5.“在本表的中国史地部分,也把中国的各朝代和各省都列出来了,而且已有了足够的复分号码。但编者在后面又附录了占36面之多的‘中国历代帝王表’和‘中国县名表’,并且这两个表一律未配备号码,这除了扩大篇幅以外,究竟还有什么价值?”

我不大明白,参加编写《武大法》的《评文》作者怎么对这两个表的功用还不了解?难道“通过实践”时就一次也不需要翻查某朝代为公元某年代,看看某县属某省吗?我想或许因为编写《武大法》在实践过程中还没有实践到这方面来,所以还不感觉有这样的需要。否则,是不会产生只是为了“扩大篇幅”这个看法的,也不会认为“中国历代帝王表”需要配备号码,因为实际上没有这个必要。“中国县名表”要配备号码是对的,这是收藏方志多的图书馆所需要的。

6.“《中国十进分类法》承袭了《杜威法》的机械十进层累制,……它要求内容服从形式,无论内容多少都不得超过十位,如果内容太多无法容纳时,只有用‘其他’代之,它的根本思想实质就是形式主义,强调整齐,因而分类法的内容受到类号的严重束缚。”并举例为证:558·14其他金属矿·141金矿  ·142银矿  ·143铜矿  ·144铅矿  ·145锌·锡·汞矿 146锰矿  ·147锑矿、砷矿 148镍矿·钴矿  ·149其他。

关于“承袭了《杜威法》的机械十进层累制这个问题前面讲过了。这里还提出一个疑问:《评文》作者批判这点时,怎么连自己参加过编写的《武大法》同样也用“其他”而自己都不知道?不信吗?我也举例为证:R5614特种金属矿床,1钛,2钒,3镍,4钨,5锡,6钼,7锑、铋,8砷、汞及其他。U569亚热带及热带果类,1菠萝(凤梨)2荔枝,3龙眼(桂圆),4香蕉,5杨桃,6橄榄(青果),7椰子,8芒果,9其他。

把这两个例子和上面的一个例子对照一看,除了大类一个用数字,一个用字母外,它们的区别究竟在哪里?照《评文》作者的批判来看,《武大法》岂不也“承袭了《杜威法》的机械十进层累制”吗?“它的根本思想实质就是形式主义,强调整齐”吗?假使从下面的举例来看,《武大法》应该受到这样的批判。

U5722多年生花卉 1菊 2兰 3芍药 9其他。U5731灌木类 1瑞香 2踯躅 3牡丹 4蔷薇 9其他。U66有害草木及其清除 1毒草 2杂草 9其他。这些类,还有一些类都无需乎列入“其他”这一类目,也都列入了。能说这种“思想实质”不是“形式主义”的吗?

为什么要用“其他”作为一个类目的细目呢?这是由于一个分类法采用数字为号码的缘故。数字只有十个,每一次细分只能用1—9为细目号码,而类目细分,有的不只九个细目,这样配备号码就成问题了。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用9作为“其他”这一类的号码,在9之下再用91—99来分不失为一个补救办法,也正是为了突破由于受了数字限制可能产生机械的、形式的、整齐的分法的。并不像《评文》作者所说什么“要求内容服从形式”,“不得超过十位”,那是不符合事实的。

7.《中国十进分类法》“在类名安排的体例上也是相当混乱的。类名多次重复,体例杂乱无章,没有严格的系统性”。有没有例证呢?有的,就是文学类:

(1)“我国历史上各朝代的诗人、词人、散文家不论著名与否,均逐一列为细目,造成详表体积臃肿、庞杂。如811·1诗这一类目下列出了75个诗人。”(2)“813小说类民国以前的作品是先按时期分,再按作家分,而民国以后的作品又是按体制分。”(3)“817骈散文全部都是先按时期分,再按作家分,但是乾隆与道光之间又插入桐城派,阳湖派,骈文八大家等类目,民国文集又按作家姓氏号码分;而唐诗有很多重要的派别像逃避现实的田园诗派,现实主义的岭高诗岑和形式主义唯美主义等诗派却未列出。”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提出来请《评文》作者解答一下:

(1)“我国历史上各朝代的诗人、词人、散文家不论著名与否,均逐一列为细目”,这是事实吗?假使是,照《评文》作者的说法”,“均逐一列为细目”,那么,我国三千年来就只有75个诗人,17个词人, 78个散文家吗?这能说是事实吗?再在当时来说,哪些诗人、词人、散文家是著名的应该列为细目;哪些不是,不应该列为细目?

(2)小说类“民国”以前的作品先按时期分,再按作家分;“民国”以后按体制分,有什么不可?《武大法》“五四”以前小说按时代又按体制分,“五四”以后不按什么分,又是怎样的对?

(3)乾隆与道光间有没有“桐城派”、“阳湖派”、“骈文八大家”?利用剩余号码把它们列为类目在当时来说是怎样的不对?“形式主义、唯美主义”等诗派是唐诗的重要派别吗?在当时有这样的诗派吗?《评文》作者怎样知道的?什么谓之派别?还有:哪些类名是“多次重复的”?文学类是“滥加拼凑”的吗?怎见得?

假使《评文》作者把这些问题试答一下,一定发现自己对某点有些隔膜,甚至也会感到自己还不知道究竟是怎样,才谓之“体例杂乱无章”,“乱七八糟”。下面我举《武大法》文学类为例来看看它的体例是怎样,它的注释又是怎样?用以说明怎样才谓之“体例杂乱无章”,“乱七八糟”。为了看得更清楚些,我把所举例证J41类照抄在下面:

J41 戏剧研究及作品集

参见  J32注2

按中国时代分,用附表5。

421 曲

422 散曲

423 杂剧·传奇

425 京剧

例:梅兰芳校订“贵妃醉酒”入此。427 地方剧

按中国地区分,用附表4。

例:中国戏剧家协会编“地方戏曲集”为J4278;杨子静等编“搜书院” (粤剧)为J427881

431 诗剧

433 歌剧·歌舞剧

435 话剧

例:曹禺著“雷雨”入此。

437 电影剧本

441 街头剧·活报剧(www.xing528.com)

443 哑剧

445 木偶剧

449 其他

J32注2.本类及其细目得按下表复分。

1 理论与研完

3 创作方法、创作经验

4 作家论·作品研究

5 史

6 传记

7 作品集(总集)

8 作品集(别集)

J32注2.所列的表是J41及其细目的一个共同复分表。那么,J41戏剧研究及作品集既按共同复分表分,又按中国时代分,怎样分法?《地方戏曲集》和《搜书院》都是作品集,都以8为号码,总集别集怎样区分?又是怎样按时代分?哑剧、木偶剧也都按共同复分表,按中国时代表分吗?有这个必要吗?能举出一些实际作品吗?

再《剧刊》(杂志名)用什么号码分?根据《武大法》“附表用法说明”,要采用“总论复分表”细分。任何类目都可以使用“总论复分表”,这和一般分类法的规定是一样的。因此,《剧刊》的号码是J4106。我们问:戏剧史用什么号码分呢?“总论复分表”历史·传记的号码是03,根据一般的分类方法以及“附表用法说明”,戏剧史的号码是J4103。但是,根据J41戏剧研究及作品集下面注释,要采用“共同复分表”,它的号码是J415。究竟采用哪一个号码?这就困难了。

《武大法》编者是否援引“附表用法说明”:“凡正表中已列出与总论复分表中相同的类目的,则用正表中的类号”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不用“总论复分表”的号码,《剧刊》的号码用J415。假使这样,又有问题了。戏剧家传记呢?他的号码就是J416。但是J416“按中国时代分”,是近代戏剧研究及作品集的号码,岂不冲突?

我不想说什么它的体例是“杂乱无章”、“乱七八糟”,或是“呆板的形式主义”,它的注释“前后矛盾,使人莫名其妙”。我只请《武大法》编者,《评文》作者把上面的一些问题仔细分析研究一下,找出具体解决的办法以便利使用者。

8.“有些类目表面上看起来是很‘丰富’,尤其是‘宗教’这一大类罗列得极为全面,但都没有什么实用价值,有许多都是有目无书”。这个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值得编制图书分类编者加以考虑。

不过,作者忘记了图书分类法类目“全面”是有时代性的。20世纪三十年代的《中国十进分类法》宗教类目多犹如五十年代《武大法》在R类,例如R56经济地质·矿床学之下:R5611黑色金属矿床, R5612有色金属矿床,R5613贵金属矿床,R5614特种金属矿床, R5615稀有金属矿床,R5616放射性金属矿床,R5621工业矿物原料矿床,R5622化学原料矿床,R5623建筑材料矿床,R563可燃性有机岩矿床,R564石油及天然气地质等都一一列有“探矿及其机械”这个类目。此外,R57探矿这个类目下,又列有R579探矿机械设备这个细目,都不能说有目无书。有书则有目,编制图书分类法是这样的吗?不是吧。

9.“皮高品经常提到分类法的类目要有预见性,才能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但事实证明他自己偏偏没有这样做。一些需要的,大有发展前途的,内容极为丰富的自然科学和实业工艺,在他的分类法里只简单地列出了几个类目。”

是的,我说过,编制分类法要有预见性,我的意思是:“在编制时要预计到类目的增改不致使它的体系整个改编,同时又不破坏它的体系的逻辑性。”这和一个分类法编得简单又有什么矛盾呢?

《中国十进分类法》的自然科学和实业工艺列出的类目,真的像《评文》作者所说的:“只简单地列出了几个类目”吗?让事实说话吧。《中国十进分类法》十大类的类目总共有502面,自然科学和实业两大类的类目就占176面,为十大类总面数的1/3。这样多面数的类目还觉得少了,说什么“只简单地列出了几个类目”,这怎样理解呢?细分得还不够吗?应该具体指出。

我认为类目的细分不能不以同时代知识的广度为依据,它是有一定限度的。假使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会产生像资产阶级的《杜威法》第十四版那样的现象:许多类就是连一篇杂志上的文章也没有。过于详细对于分类法的发展来说是一种障碍,和分类法的预见性没有共同之处。

假使要想详细编列类目适合将来同现在一样,企图解决与时俱增的图书分类问题,不仅不容易达到目的,不能达到目的,而且这种思想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有人主张类目以适度的细分为妥是有一定道理的。《中国十进分类法》有些类目详细到了不合理的程度,像前面《评文》作者所指出的,《武大法》也有这样的现象,都是不妥当的。

Ⅳ 基础知识方面

我个人的基础知识确实是贫乏。由于自己担任图书分类法、中国图书史这两门课的教学,虽然,明知自己各方面的知识都贫乏,也只好不自量力来编写教材。

“有不少是讲错了。”我说过:“一个人对每一门学问都有一个基础知识,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他不可能在科学上是一个万能者。”像我这样水平低的人来讲这两门课“有不少是讲错了”,那是意料中的事。承《评文》作者的包涵,所指出的还不是拙稿中的全部问题,只是就其中几个问题提出来谈谈。本不应该再写些什么,但是,看完《评文》之后,自己觉得有些话要说一下。因此,借这个篇幅,把它们写出来,不对之处,请大家批判。

(一)哲学方面的问题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有三个:1.辩证唯物论产生的问题,2.哲学定义的问题,3.“我思故我存”的问题。

在这里声明一下,我对于任何一门学问,从来就没有下过什么定义。学识贫乏的我是不敢妄作妄为的。我对于某一门学问有所说明,这只是我个人对它的一种看法。可能我的看法有缺点和错误,那是由于我的知识水平很不够的缘故,大家尽量予以批判,用不着说什么我在下“定义”,那是不敢当的,也不是事实。下面就谈谈我的看法。

1.辩证唯物论产生的问题

“关于哲学,皮高品在《编制图书分类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文中说:‘辩证唯物论同其他科学一样有它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条件的’。但接着他说,‘它主要..的是批判改造黑格尔唯心辩证法和费尔巴哈唯物论以及批判继承过去全部理论遗产而成’。(着重点是引者加的)。”

《评文》作者于是引斯大林的话,说辩证唯物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想和理论,它的产生是:只有当社会物质生活发展已在社会面前提出新的任务时,才会产生出来’。因此,不能说它‘主要是’批判和改造旧哲学‘而成’……在皮高品看来一种新的社会思想和理论,他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不重要的,是次要的,这显然是错误的”。

我同意斯大林的说法。这是从“马列主义之所以强而有力和生机勃勃,也就是因为它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正是凭借于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需要”来讲的,是从马克思列宁主义产生的社会基础来讲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斯大林也说过:“辩证唯物主义是以前时期包括哲学在内的各种科学发展的产物。”又说:“如果说马克思的辩证法导源于黑格尔,那么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就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发展。”这是从思想来源说的。不能说斯大林不知道社会来源是思想来源的基础。

要知道,我是在写关于哲学排列的问题。因此说:“我们知道辩证唯物论同其他科学一样有它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条件的。它主要是批判改造黑格尔唯心辩证法和费尔巴哈唯物论以及批判继承过去全部理论遗产而成。”我这样写就是要肯定为什么把哲学(旧哲学)排在马克思主义的后面。根据我所引录斯大林的说法,写了“主要的”是否完全不应该?照《评文》作者的意思,斯大林的说法要怎样理解呢?

毛主席也说过:“生活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期的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对于辩证法曾经给了很重要的贡献,但是他的辩证法却是唯心的辩证法。直到无产阶级运动的伟大的活动家马克思和恩格斯综合了人类认识史的积极的成果,特别是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合理的部分,创造了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这个伟大的理论,才在人类认识史上起了一个空前的大革命。”《评文》作者的意思怎样呢?对“特别是……”的看法怎样呢?

2.哲学定义的问题

我在《图书分类法讲稿》中说过:“我们可以说一部哲学史就是一个追求与认识客观真理的过程,从形而上学的方法发展到辩证的方法的过程。”这样说“是很荒谬的”吗?是“把哲学史研究的对象看成和一般科学史研究的对象一样了”吗?是在说:“人类认识中一开始出现的就是形而上学”吗?这些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

《评文》作者说:“哲学史也就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斗争的历史。”这说得对。我在《编制图书分类法的几个基本问题》里说:“哲学史……也就是唯物论和唯心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斗争的历史。”这样说还是不够的,应该说:哲学史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斗争,唯物主义战胜唯心主义的历史。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是统一的,哲学史也包括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斗争,辩证法战胜形而上学的历史。

再看:“哲学史就是一个追求与认识客观真理的过程”,这样说是不是“很荒谬的”?在这里要明确一下,我所说的客观真理是指客观存在的正确反映来说的,真理是对于客观存在正确的认识。唯物主义的真理观是物质第一性,是客观存在的。认识与客观存在相符合就是真理。唯心主义的真理观与此相反,认为思维是第一性,是存在的根本,离开了思维就没有存在。存在与思维的一致,即存在符合于思维,就是真理。黑格尔说过:“理念即是真理,因为真理即是客观性对于概念之符合。”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真理观的斗争,自古以来一直没有停止。我的说法怎样“是很荒谬的”?我不理解。

再看:“一部哲学史就是一个……从形而上学的方法发展到辩证的方法的过程”,又怎样“是很荒谬的”?我这样写是否意味着在形而上学方法之前不曾有过辩证法?我不从这方面来看。我是从哲学发展的规律,即辩证方法战胜形而上学方法的规律来看。

毛主席指示过:“在人类的认识史中,从来就有关于宇宙发展法则的两种见解,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见解,一种是辩证法的见解,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宇宙观。”直到马克思创造唯物辩证法,“才在人类认识史起了一个空前的大革命”。这样,我说的:“哲学史就是一个……从形而上学的方法发展到辩证的方法的过程”,就“很荒谬的”吗?

《评文》作者说:“哲学史是研究唯物主义世界观及其规律的胚胎,发生和发展的历史,而唯物主义总是在与唯心主义斗争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用《评文》作者的话说,这是在给哲学下定义,用以改正我所下的“定义”。但这句不大好懂,同上段联系起来看:上段说:“哲学史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斗争的历史”,那么,哲学史必然包括了唯心主义各派别和批判。这一段说:“哲学史是研究唯物主义世界观……”,这是不是意味着唯心主义各派别也研究唯物主义世界观呢?再“唯物主义总是在与唯心主义斗争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着重点引者加的),既然说“在与唯心主义斗争中成长和发展”,是否也意味着唯心主义在前呢?

上一句话似乎是《评文》作者参看过某篇文章的一段,将其中字句略加改动了的。那篇文章是这样写的:“哲学史本身就是科学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及其规律胚胎,发生与发展的历史,是唯物主义战胜唯心主义的历史。”这句话就不像《评文》作者的那句话难懂了。

3.“我思故我存”的问题

我很惭愧,可以说不懂哲学。但是,既然担任图书分类法的讲课,哲学书又那么多,就不能不讲一点关于哲学方面的一般知识,因为讲一点,对于哲学书的分类是有帮助的。《评文》作者说我讲得“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甚至是错误的”,并举“我思故我存”为证。现把我讲的这一段全文抄下:

“唯心论的谬误太明显了。‘我’是存在,存在就是物质,这个浅显的道理他们是知道的。唯心论的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存在’,就是一个明证。比方,我看见一朵花,我根据我所见的这个事实判断说花是存在的。显然的,我自己也必存在。我所见的花可能不是真花,但我见,或当我想我在看,或当我怀疑它是真花,我怎能说我不存在呢?在我思想,在我怀疑,说:我不存在,那是自相矛盾。‘我’既存在,我就是物质了。但唯心论者偏要在超越经验范围以外虚无的地方去找物质背后的东西。他们硬要纠缠在柏拉图的说法:‘观念是物质的法式,是实在。’柏拉图认为一切知识本来就有的,有生以前就有观念;感官经验唯一作用在拨醒人心认识本来就有的普遍观念而已。黑格尔与所有其他唯心论者也都一样说什么‘精神、思想、观念是原有的,而实际世界不过是观念的反映’。他们硬要找那不存在的东西作为宇宙万象的原因,否认物质的客观实在性。笛卡尔的理性论,柏克莱的观念论,休谟的怀疑论,康德的超越论,黑格尔的绝对观念论,马赫的感觉论,以及资本主义国家流行的实用论、新实在论,等等,都是唯心之论。”

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存”这个公式是唯心主义的,目的是要得出一个所谓“自明真理”。他从逻辑的立场从思维蕴含一个思维者推出思维就是存在。他是一个二元论的唯心主义者。他把精神或心和物质分为两种不相同的实体,心的性质是思维,物的性质是体积。占有体积的实体和思维的实体是彼此独立存在的。但是,存在必有一个存在的原因,这个原因他认为就是上帝。身心都依存于上帝,假使不依存于它,物质是不存在的。所以能自存的照他的说法只有上帝。

我根据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存”的“我存”这一观点来否定他,说:“我是存在”,存在就是物质。所以我写:“唯心论者偏要在超越经验范围以外虚无的地方去找物质背后的东西。”又写:“唯心论的笛卡尔说”,又写:“笛卡尔的理性论……是唯心之论。”从这些话里,不知怎样看出我是“把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存’说成是唯物主义的公式”?

(二)经济科学的问题

“经济是基础。新经济关系的出现,必然需要新的政治经济学,引起新型国家与新型法律的出现。”这句话是我在《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简表》里写的。我不理解这句话怎样“应该得出如下的结论”:“即随着我国新的经济关系的出现,应该制定某种新的政治经济学代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我认为《评文》作者的批判态度是有问题的。这简直是“禁忌”。假使是这样,就无法写下去了。我想大家都承认,批判的用意,不是为了“陷人于罪”,而是“与人为善,治病救人”。

关于批评的意义,我是这样认识的。一个人不论在思想上或是在学术上有错误被人指出,他应该欢迎。错误一经指出即予以改正,不就进步了,前进了吗?怎么不欢迎呢?批评是为了把错误观点改正,是为了把学术推向前进,不应含有别的用意,那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我写这句话的意思,不是像《评文》作者所臆想那样隐讳,很简单,只是要说明为什么把经济科学排在政治、法律等科学的前面。因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法律等是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发展是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它的内容,而法律、政治的和宗教、哲学的发展是这个内容的‘思想形式’是它的‘上层建筑’,所以马克思作出结论说:‘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会相当迅速地发生变革。”这怎样得出像《评文》作者所说的那样的结论?

而且紧接着我说:“政治经济学涉及各阶级经济的政治的重大利益,它是阶级性的、党性的科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建立在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规律之上的。《马恩通信集》指出:‘政治的、法律的、哲学的、宗教的、文学的、艺术的及其他的发展,都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很难使人理解,这里面有哪一点是在说:“应该制定某种新的政治经济学来代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就从《评文》作者的意思来看,也不能这样理解。《评文》作者说:“我国现在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经济关系”,这是我国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到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这个过渡时期必然发生的现象,是在同一新的经济基础上出现的,怎能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马克思创造了作为马克思主义有机组成部分的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的一个必要的指针,一个正确方向。怎可说“不要”?请看,这种批判态度没有问题吗?

政治经济学这一名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使用,为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物的经济问题。马克思的《资本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动的规律,得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这一科学结论,建立了科学的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确定了经济学研究的对象为人与人,阶级与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解决了经济理论中的一系列根本问题,是研究人类社会五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关系和发展规律的理论基础,是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典范。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在我国已出现,我们所需要的必然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这就是我的意思,没有什么别的“看法”。

马克思尽毕生的精力从商品开始,以无比敏锐的分析力指出它怎样逐步转化为货币——资本——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从而揭发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在交换的形式中隐蔽着资本主义生产所有的秘密。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基础,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性质和生产目的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为了人民的需要,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研究作出了不少的贡献。至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前的各种经济形态尚有待于研究。因此,整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的,是一个有待完成的工作。我为了编写图书分类法讲稿以短短的时间学习了一点,我自然没有学好,我不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用说是毫无疑问的。

(三)教育的问题

我把拙稿中有关教育的一段抄下:“教育是具有阶级性的,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阶级总是为自己建立‘教育机器’来培养工作干部,因此,脱离阶级而独立存在的教育是不存在的。但它是不依赖它所生存的具体历史条件而独立的。我们不能说所有教育形式(家庭的与学校的,普通的与职业的),所有教育观点,所有教育机构,不论它们服务的作用是为谁都把它们看作当代的上层建筑之列。比方,在我国,宗教的观点及其组织就是实际的例子。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所建立教育机构不是为巩固而是为破坏这个上层建筑服务的。”

《评文》作者对于我所举出的例证,根本就没有加以反驳,只是一味地说什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什么“不能不是反动的”,什么“企图解除无产阶级的武装”,什么“主张教育为资产阶级政治服务”。难道这就是批判吗?我看不是。这是谩骂。

(四)文学和艺术的问题

我说:“文学与艺术是具有特种形式的东西。没有这种形式就不能称为文艺,它们之所以与非文艺的东西有所区别就在于它们有这样特殊的形式。也就是说,文艺的书籍是靠形式来表现内容,传达思想的,或者说,文艺的书籍是思想内容和形式结合在一起通过形式表现出来的。”

假使一个文艺工作者看了,“莫名其妙”,这还可以理解,因为我是在讲文艺书籍的分类,不是在替文艺下什么“定义”。但是,一个学过图书馆学的人像《评文》作者,看了而说“莫名其妙”,就不理解了。我不是接着就说吗?那么,文学书籍的分类是以形式(文学体裁)为主呢?还是以国别为主?一个文学家的作品不论是诗,或是戏剧,或是小说,或是散文,或是其他,是集中分类呢?还是按形式分散?难道这还说得不清楚吗?还是《评文》作者没有看,随便就说什么“至于这个特殊是什么东西,却只字不提”。就是我不提,一个学过图书馆学的人看了也不至于“莫名其妙”,我们图书馆界不是称文学类为形式类吗?《评文》作者是不是又要说这是“形式主义”,“不懂文学艺术”呢?

(五)自然科学的问题

首先,还是把拙稿中有关的一段文字抄下:“因为有了自然科学的发达,才有医、农、工各种技术科学的发达。没有科学上的进步,技术上的进步几乎是不可能的,而科学的产生以及科学上的进步同时是在技术实践的过程中修改与充实而产生而进步的。”这与“科学是在人们的生产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怎样是“根本不合”,又怎样表明了“在科学和实践的关系上的唯心主义”?

话又说回来,为什么说:“因为有了自然科学的发达,才有医、农、工各种技术科学的发达?”我是结合图书分类而这样理解的,这可能是错误的。作为一门科学来说,自然科学是人们对生产经验的研究和概括而产生来为生产服务的。它为生产服务是需通过技术的。

现以电学与电动机为例。在电动机还没有发明之前,电的学说由于实践的经验就产生了,但它并不能立即直接影响生产,而必是在通过技术上的应用才能影响生产,从而发明了电动机。电的学说愈前进,电的应用就愈大。理论产生于实践,反过来指导实践。

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是不分的,是互相联系影响着的。人们为着研究便利起见,通常是把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分开的。我们编制图书分类法一般也是把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分开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至今还有争论。我是主张把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分开编类的,并把自然科学排在技术科学的前面,就是本着这个道理。

(六)图书史方面的问题

1.“皮高品在分析清朝发展到了乾隆时由盛而开始衰退的原因时说:‘每一个封建王朝在他建立的初期,为了恢复生产力,一般农民是要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的(着重点是引者所加),因而得到一个承平的时期。’”我这样说没有把它提到政治高度来认识,以为旧王朝的横征暴敛到了土地兼并,农民丧失土地,激起农民暴动和革命把它推翻,新王朝窃取了农民胜利的果实,起初一般都采取一些比旧王朝相对减轻赋税和劳役负担的措施。农民的革命冲毁了兼并制度,在不同程度上重新获得小块土地,经过辛勤劳动,使社会生产多少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因此,错误地以为这是“轻徭薄赋”,“屯田开荒”,“征敛赋役,务在宽简”的结果,所以有上面错误的说法。历史事实是:新王朝统治者在社会大动荡之后,集中全力采取政治和经济措施来巩固新政权的统治,什么“休养生息”,“卖剑买牛,卖刀买犊”都是为把农民重新束缚在土地上,供他们役使剥削。比方,汉初晁错就说:“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就是唐所谓“贞观之治”,不是“役疮痍之人”,“甚于炀帝远矣”吗?“供官徭役,道路相继”,“春秋夏冬,略无休时”吗?可知“保护”的说法是错误的,是站在封建统治阶级的立场说的。

2.我在《中国图书史讲稿》(1956年油印本)讲到图书是怎样由统治阶级转到人民手中的原因时说:“少数的卿大夫爬上统治阶层,极力地争取被剥削的众人,尤其是士这一阶层。平民做了卿相,形成了士的阶层掌握政权。学术于是由贵族转到士的阶层。”又说:“再就是士的阶层像孔子、墨子等主张在贵族掌握政权之外,贤才也得参加政权。贤才是从人民中来的,这就使教育在一定的程度上普及到人民群众。图书因此就不是贵族专有的东西了。”

可是,《评文》作者批判说:“这样他就主观地把‘士’作为被剥削的众人,这是很荒谬的。”把《评文》作者和我所说对照一下,究竟是怎样“很荒谬”,我还不理解。

3.“图书在阶级社会里是阶级斗争的‘顶强有力的武器’、封建地主阶级用它来宣传封建道德,掩盖他们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最毒辣的是他们兴科举制度以经义取士,‘使天下英雄尽入壳中’而为他们服务。因而造成我国过去长期的贫困和落后,也就是我国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尤其是近百年来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这是在《中国图书史讲稿》绪论里写的。《评文》作者说:“这完全是唯心主义的历史观点。”

要知道,隋唐兴科举制度,以经义取士后,就形成了“父教其子,兄教其弟,无所易业”(《通典》卷15)的状况。“皓首穷经”难道不是禁锢人们思想的桎梏吗?不是造成我国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尤其近百年来落后的主要原因吗?怎么,在讲图书是阶级斗争的“顶强有力的武器”时,这样讲是“用完全唯心主义的观点来解释我国过去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度应该怎样解释才对?

4.“皮高品对太平天国革命产生的原因也解释得非常荒谬,皮高品写道:‘1840年鸦片战争后,鸦片和基督教随着帝国主义的大炮像流水一般的涌进中国……但鸦片和宗教到了中国人民手中就成了我国历史上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的革命运动。’皮先生一笔抹杀了造成太平天国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广大农民与封建统治阶级的深刻矛盾,而把这次伟大的农民革命运动的原因归结为鸦片和基督教!”○97

我在《中国图书史讲稿》第六章第一节我国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和这时期出版物的社会政治意义(1956年油印本)是这样写的:“……承平不久,统治阶级剥削榨取一天一天的加剧,同时由于商业资本和高利贷的发展,土地兼并逐渐盛行起来,土地权于是集中在少数剥削阶级手中,结果迫使广大的劳动农民流离失所,因而起来反抗统治剥削阶级,颠覆这个封建王朝的统治政权。”

“……嘉庆道光的时候,满洲统治阶级的寄生生活已是腐化,经济基础开始动摇,于是由封建内部矛盾所引起的农民起义爆发了。”

“1840年鸦片战争后,鸦片和基督教随着帝国主义的大炮像流水一般的涌进中国。鸦片和基督教都是用来毒害中国人民,目的是要征服中国。昏庸腐朽的清政府经过这次的失败,接受了帝国主义半殖民地的统治,使中国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但是,鸦片和宗教到了中国人民手中就成了我国历史上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的革命运动。高擎自由平等的革命大旗,不仅反对昏庸腐朽的清政府,反对残酷剥削的封建统治,同时也反对帝国主义的压迫。”

我不了解这样写怎样是“对太平天国革命产生的原因也解释得非常荒谬”?马克思不是指出过吗?“起义爆发的本身毫无疑义地是由英国大炮引起的。”

5.“觉醒了的中国人民在伟大的十月革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出现的启示之下,空前的伟大的反帝反封建的五四运动轰袭烈烈爆发了。”在这里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错了。

6.“把有名的《资治通鉴》说成是我们‘先代劳动人民’的著作”,在什么地方说的?是怎样说的?《评文》作者应该指明出处。

我的答辩就写到这里为止。这篇答辩是本着“愚者千虑,必有一得”的意思写的,其中可能有许多错误,也可能有些地方可供参考,从中或可看出一些问题。这些正像恩格斯所指示的需要“冷静钻研”。

引文见

《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报》(图书馆学专号)1959年第3期①第36页

②③第36页

④⑤第50页

第51页

第53页

第52页

第48—49页第56—57页

第57页 第48页

第54页

第59页

第60页 第61页

第61—62页 第62页

《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一卷⑥第9页

第二卷⑦第326页 ⑧第661页 ⑨第672页 第602页 第769至770页 第766页 第770页

《新中国图书分类法简表》1956年油印本 第2页 第3页第4页 第5页

《斯大林全集》第一卷第271页 第274页 第355页 第291页

《鲁迅全集》第三卷 第67页

《论苏联图书分类法草案》第5—6页 第6页

列宁:《唯物论与经验批判论》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第357页

《武汉大学图书分类法》第9页 第307页

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莫斯科  1951年版第19页

1959年8月29日草完

1959年9月9日修改誉正

答辩(二)

孟广儒先生在《图书馆通讯》1959年第4期发表的《对〈中国十进分类法〉的批判——从对〈人大法〉的评介谈起》一文,我拜读过了。“就教”,是不敢当的。不过,我很愿意就孟先生的批判意见,谈谈我个人一些未必正确的看法。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我的答辩是依照孟先生文章的次第写的。

(一)从一部分类法得到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评价中看问题

苏联维林斯卡娅对《人大法》的评价说:“这是中国图书馆工作者和书目工作者一件毋庸置疑的巨大成就。”我的呢,是:“我们对《人大法》的评价是不高的。”这就是孟先生指出的对同一部分类法两种极端不相同的评价。因而问:为什么?根据什么?要从这里面看出问题来。

也许孟先生经过一番思考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是由于维林斯卡娅“对《人大法》首先着重进行性质的分析,然后再谈到技术。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方法在学术研究中的具体贯彻”。而我的,“恰恰不是这样”。属于性质方面的,只用了不到三分之一的篇幅,属于技术方面的却用大量的篇幅。

像这样依照一种简单的对比法所得出的结论,我认为用在这种情形下是不妥当的。不去研究《人大法》和《评介》的内容,把它们撇在一边,仅仅从《评介》对某问题篇幅的多少立论,批判我对《人大法》不是“首先提出意识形态上性质的要求,而后才是纯技术的要求”,未免太简单化了。

关于这个问题,在这里我想不多事辩说,因为文字俱在,那是无法否定得了的。我只提一提我之所以说:“对《人大法》的评价是不高的”,我并不是凭空讲讲,而是举出了许多理由,其中有的是原则性的,来支持我的看法。假使能推翻这些理由,我是很愿意改变我的看法的。

维林斯卡娅对《人大法》的评价,并不足以否定我的理由。说“这部分类法(《人大法》)的类目结构简单明了”,说它的编号方法也是“简单明了”我认为都有待于商榷,我在《评介》里都指出过,并不是这么一回事。

至于孟先生提到她说的下面一些评价:“《人大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结合中国民族特点,首次编成的图书分类法。”“《人大法》在每个大类中都是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本门学科的学说的类目开始……每个大类中还有对资产阶级的科学斗争,批判其基本原理的类目。”《人大法》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列于分类法的首位这一点与资产阶级根本不同”。《人大法》在编制分类法的工作上“是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我在《评介》里大多提出过,请参看《人大法》的优点,这里不重复。

在谈到《评介》所反映的观点和方法是否“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方法”这一点时,我的理论水平还不够,谈不上来。这要请孟先生具体明确指出,并请指出:什么是“属于性质方面的问题”?再《评介》指出《人大法》在理论方面的缺点,孟先生看过没有?有何意见?孟先生谈一谈有好处。这对了解《评介》所反映的是否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和方法有帮助。

不过,我可以在这里说一句,《评介》是本着这样的精神:尽可能做到实事求是,对《人大法》进行具体的分析写出来的(当然,是否做到了这点,那是个人水平的问题)。并不是像孟先生所说的那样:介绍《人大法》时“态度冷淡”,谈到《十进法》时“热情洋溢”。

我觉得孟先生那篇文章里有一个毛病很是突出,不能不指出,那就是“断章取义”。为了要证明我谈到《十进法》时“热情洋溢”,他引用了我自己说的话(这自然是最有力的证明)。可惜,他引用的只是我说的一段话的前一半,后一半就不引了。为什么不引呢?因为引了就否定他自己的说法,所以只引用前一半。

我把后一半也抄下来大家看看究竟是怎样“热情洋溢”。“虽然,这些分类法完成了一定的任务。但它们毕竟是时代思想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反映了合乎当时统治阶级的观点,况且,严格来说它们都是没有理论做基础的,所以都是不科学的,没有实践价值的。”

我看孟先生这种手法未免太不高明。难道读者像孟先生所希望那样只看所引的前一半就同意他自己的这个结论吗?那太轻看读者了。

孟先生还有一个毛病,就是爱猜想,猜想之后,还要“特别予以重视”。下面就是一个例子。

我在《人大法》类号的改革里说:“《人大法》采用阿拉伯数字为号码,但号码的用法不同于一般十进分类法。在它以前的十进制都是在000—999三位数(即一般说的百位数)之后用小数点,0—99空着不用。《人大法》也用点,称为小圆点,意义是和用小数点不同的,它是表示双位数要用单位数来看的,也具有区分相同类号的性质。”

这句话有什么“深长的意义”,值得“特别予以重视”,不知孟先生是怎样看出的。老实说,假使《人大法》号码的用法好,不说是“埋下一笔”,就是埋下十笔,也是不能“贬低《人大法》的价值”。相反的,假使号码的用法有问题,不妥当,就是不“埋下一笔”,也是能指出的。《评介》就是一个具体的说明。这是事实,不是什么“吹毛求疵”。

对《人大法》的优缺点,我在《评介》里提出了一些意见,不一定正确,可能都成问题。孟先生可以认真严肃地举出例证予以批判,比起写些什么“吹毛求疵”、“小心求证”、“捏造”这一类型的词句来对我的帮助要大得多。

不错,孟先生是举出过一些例证的。但有的举例是采用他那个太不高明的手法举出的。只是这一次引录我的一段话的后一半,前一半没有引。假使引录出来,就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否定了他自己。我现在写在下面。

“比方,17·31普通百科全书,下分17·311中国百科全书, 17·312外国百科全书,按国别分。我们问:……再按国别分,下面没有注明,除非仔细看过《人大法》以及熟读《人大法》的,他就不会知道是按3915各国细分。”

这句话还写得不清楚吗?为什么孟先生把它看颠倒了。是孟先生没有看懂吗?不是的。个中原因孟先生自己是明白的。

我说按3915各国细分,正因为3915各国条约与外交活动这个类目之下细分1苏联条约与外交活动,2人民民主国家条约与外交活动,3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附属国条约与外交活动。而17·312外国普通百科全书,下注按国别分。怎样分法呢?因为没有说明,所以说“除非仔细看过《人大法》以及熟读《人大法》的,他就不会知道是按3915各国细分”。

这哪里是在说3915下面注得不清楚。既然不清楚,怎样“按3915各国细分”呢?难道这点孟先生都不能理解吗?

关于1091中国集刊,下分:1全集、2选集、3专集、4丛书、5特刊,我认为这些类目意义含混,下面不加注释,分书时有困难。随即以选集为例说明选集是多样式的。我的举例如:《托尔斯泰小说选集》,《列宁选集》只是一般的说法,虽然结合中国集刊来看不一定恰当,但绝不能用来作为运用这些类目没有困难的例证。

不然,只要是中国选集,不论是《闻一多选集》也好,《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建军第二十五周年文艺竞赛得奖作品选集》也好,《鲁迅选集》也好,是不是都用10912这一号码?这样分,会不会产生别的问题,孟先生能够说不会吗?“摘取一些孤立的例子,小心求证”是不可以的。

孟先生“用过”《人大法》的,这一点我不怀疑。可是会不会用,我看颇成问题。以上和以下的论证都可以说明这点。然而孟先生反过来用以批判别人,未免太自以为是了。

举例来说吧。13·812·3区域动物志,下注……按国别或区域分。我说:“《中国东北动物志》的号码是13·812·31—43,假使中国的号码是1。”这是说《中国东北动物志》以13·812·3—43为号码,用“4”来表示中国,不正确。因为“4”根据《人大法》的说法是第四种表的种号。既是这样,它就不能用来作为中国的号码,要另外用号码。《人大法》在许多地方都是用1为中国的,因此,我认为《中国东北动物志》应该以13·812·3l—43为号码。

孟先生说:“假使”(指1)是我“捏造的,无法成立”,即是说我这样假设错了。我说:没有错,很正确,非用另一号码(用1最是正确)为中国号码不可。现在来检验一下吧。

31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 按中国民族复分表细分。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藏族政策文件汇编》的号码是31041—24

8(4)1 中国艺术史 按中国时代复分表细分。比方,《唐代美术史》的号码是8(4)1—311

17·153212 中国地方书目 按中国地区复分表细分。比方,《金华经籍志》的号码是17·153212—455

毫无疑问,以上三例的号码,短横后的“2”、“3”、“4”是第二、第三、第四种表的意思,不是用来作为中国的号码,不然,中国民族复分表的“2”,中国时代复分表的“3”,中国地区复分表的“4”,假使都为中国的号码,那么,中国究竟应以哪一个号码为代表就成问题了。假使都是,根据上面的举例,不就重复了吗?因为三个号码短横前面的“1”就是代表中国的。这些“1”当然不是我假设出来的。

话又说回来,孟先生是不是仍然坚持他的说法,13·812·31—43的“1”是我假设的,因《人大法》并无13·812·31—43这个号码,有的是13·812·3—43。现在也来检验一下《人大法》应不应该有这个号码。

13·812·3是区域动物志的号码,下面注明按国别或区域分。我问《中国动物志》的号码是什么?难道孟先生要说:13·812·3—4就是吗?我在上面已经指出,“4”在这里是第4种表的意思。根据上面三个举例来看,《中国动物志》是13·812·31,假使中国的号码也是用“1”来代表。那么,《中国东北动物志》的号码就是13·812· 31—43,怎么不对?假使还要说不对,请孟先生根据上面三个例子认真检验一下。

我在前面说过用“1”为中国的号码最正确,我是从分类法的国家性这个观点来说的。假使不用“1”,就要用“2”,或“3”,或……但绝不能是短横后面的2,或3,或4。

(二)对三个论点的批判

关于对十进制的理解。对这个问题,我在《评介》和《对〈人大法评介〉一文的商榷》里都有所讨论,请参看,这里就不重复了。现只就孟先生的质问和批判提出个人的看法。

孟先生问:“《人大法》反对的究竟是什么呢?”还告诉我说:《人大法》“主要的意思就是:十进法机械、死板、形式束缚内容,因此要否定十进法。这的确是实质问题”。并指点我应该就“十进法是否类号束缚了类目”,“提出自己的看法”。

很抱歉,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提出了我的看法,怎么孟先生还没有看到?我在《评介》里指出过十进制并不是像《人大法》所说的那样,“不管类目多少,一概限于十位”,而是“每一次细分并不一律都列出九个子目”,同时举十进法为例:“每一次细分许多类目没有九个,也有许多类目比九个多。”这不是在说十进法类号没有束缚类目吗?

我们不能得出十进法是机械、死板这样的结论的。那么,《人大法》和所谓“十进法”就“只有某些形式上的不同而无实质上的不同”。假使所说的“实质”是指类号束缚类目来说的,那么,《人大法》和所说的“十进法”是有实质上的不同,因为《人大法》类号束缚了类目,新兴的类目,漏列的类目由于号码中间不留空位,一律都列在后面,结果某些类目的系统性就要遭到破坏。所以《人大法》增添类目,在不能加在后面时,必是修改类号,而这种修改往往又是迁动性的,是一般分类法少有的现象。

写到这里,我觉得有必要把十进法这个概念弄清楚。其所以叫作十进法,就是因为采用阿拉伯数字为号码,阿拉伯数字是十进的,所以叫采用它为号码的分类法为十进制。这不是什么“绝妙的论点”,十进制和字母制、混合制一样是图书馆界习用的术语,十进制不可能是指分类体系来说的,因为没有这样的一个体系。所以,我说:“一个分类法采取数字为号码,就是采用十进制。因为数字本身就是以十为进,是没有人能够否定的。”

不是吗?《人大法》何曾“完全否定束缚性的十进分类法”。“故谁用了阿拉伯数字为号码,谁就是采用十进制”,不是很对吗?这哪里是在“给十进法下科学定义,”哪里是在说“十进法是绝对真理,谁也反不得”。

孟先生问我:“实际上是否有过基本大类不是十类的十进法?”我在想孟先生所说的“十进法”可能指的是基本大类。假使这样,我们对于“十进法”的理解显然有分歧。就照孟先生的理解来说,“十进法”也不能孤立地指十个基本大类,应该指整个的分类表。

至于问:“实际上是否有过基本大类不是十类的分类法?”有的,刘国钧先生的《中图法》就是一个实际的例子。孟先生或者知道这一点,所以,“不想在此多纠缠”,“到底何谓十进法”?于是转换方向,引用安巴祖勉、刘国钧等对《杜威法》的一些看法来证实《人大法》是突破了十进法的体系体制的。

以前我说过:《杜威法》是应该废弃的,它的体系已是紊乱了。固然,《杜威法》的错误实质我们要给以彻底的批判,但是,绝不能因此就说《人大法》突破了十进制。《杜威法》应该批判掉是一回事,《人大法》是否突破了十进制是另一回事,它们之间并不能构成这样一个论证:由于《杜威法》之被批判,所以《人大法》突破了十进制。至于安巴祖勉和刘国钧的看法是不是事实,请参看《评对〈人大法评介〉一文的商榷》。

在这里我想提出这样一个疑问,是不是一涉及《杜威法》,就认为是“敬佩”,“大捧”,“忠诚”,“崇拜”?狄德罗有一句话说得对,他说:“只有当缺乏证明的时候,才求援于詈骂。”我觉得学术的讨论,应该实事求是,才是正道。歪曲和扣帽子算不得是什么学术批判。

不可否认的,我所写的一些粗浅的文字,这里或那里有错误,把它们指出来进行批判是完全应该的,尤其:要是有政治思想方面原则性的错误。这对我有帮助,同时对于问题的解决,以及对于学问的发展更是有利。

孟先生对拙稿的批判所采取的态度是有问题的。比方,他引录拙稿1934年出版的《中国十进分类法》序言的一段:“原其法以十进部次群籍,应用之便诚非他书所可企及也”,说这是“称颂”杜威;在《评对〈人大法评介〉一文的商榷》举《杜威法》为例,说这是“捧”杜威;在谈到“《杜威法》的形式并未束缚内容”,说这是“大捧”杜威;在指出《杜威法》的名称叫Decimal System(十进制),说这是对杜威“忠诚”。孟先生这种批评态度就不是实事求是。

为什么我要这样说呢?在这里不能不稍微把问题谈清楚一点。首先,我把拙稿序文的一段抄下:“……杜威、克特、国会诸分类法之因缘输入,良有以焉。诸书中最著称者,厥唯杜威十进分类法,原其法以十进部次群籍,应用之便,诚非他书所可企及也。虽然,杜法为西书而设,初非兼中笈而并筹者;且也类目陈旧错列,繁省失均,迳以总贯中西载籍,其穷屈不适用,比夫七略四库,一何以异?”

真不知道这段话怎样会引起孟先生的误解。“杜威”、“克特”、“国会”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的分类法,使用《杜威法》在当时对我们来说比起用“克特”或“国会”是要便利些,原因是,它用阿拉伯数字为号码。虽是这样,这个分类法和《七略》、《四库》一样,不能用来分我们图书馆的书,原因是它的类目“陈旧错列,繁省失均”。这是在“称颂”“杜威”吗?希望孟先生说个道理来。

我觉得在引用他人的文字时,应该对原文忠实,尤其是在批判的文章中。割裂和曲解,都是对广大读者和自己不负责的表现。

其次,我也抄录一段《评对〈人大法评介〉一文的商榷》里面的文字。史永元说:“《人大法》的类目和类号,完全否定束缚性的十进分类法。在第一级的类目中共十七类,不受类号任何拘束。”并说“这是针对着以往以杜威为代表的所有十进分类法而言的”。

史永元明确提出“以杜威为代表的所有十进分类法”类目要受类号的拘束。因此,我也“以《杜威法》为代表的”几个分类法来论证十进法的“形式并未束缚内容”。这是“捧”,“大捧”杜威吗?我不懂孟先生为什么对这个问题不据理加以反驳?仪使用一些什么“捧”、“大捧”这类字眼来代替说理。

再次,也要说一说为什么十进制不是指分类体系。因为我们举不出有这样体系的例证来。它是指分类号码的。为了说明这点,把《杜威法》名称原文Decimal System写出来,这是因为Decimal是小数的意思,而分类体系不可能被理解为小数的。总之,我的意思是说十进制只可能指号码来说的。这样说就是对杜威“忠诚”吗?对于十进制究竟指分类体系还是指分类号码,孟先生避而不谈,这是在说明什么呢?孟先生自己知道,我不用多说了。

关于应否留空间号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孟先生是同意《人大法》的论点的。因此,他说:“为保持科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人大法》是反对留‘不可知论’的空白空间,而主张一门科学有所发展时可依次增列于后。”并举《直升飞机和火箭》,《导弹的技术原理》两书为例,认为在“《人大法》增订本‘15·9376喷气式飞机’之后,增加了15·9377和15·9378两个类目,问题就完满解决了。”这是说留空白空间是不必要的。

就这一点来说,问题虽是解决了,但我觉得还没有解决得像孟先生所说的那么“完满”。因为《人大法》增订本15·9375是特种翼型飞机,直升飞机等的号码,在增订本15·9376喷气式飞机之后再增加15·9377直升飞机,岂非重复?《人大法》第三版增加15·9377直升飞机,15·9378火箭、导弹两个类目是正确的,但这是在修改增订本把直升飞机等从15·9375删去之后增加的,所以正确不重复。孟先生不知道这点,因此说出上面的错话来。

自然,有些新类目的加入是可以采用而且必须采用“依次增列于后”的这一方式。《人大法》在4241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下面,增添了4242第二个五年计划的类目,就是一个具体的例子,但绝不能因此就说不留空白空间号是正确的。

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有必要对科学发展的过程,对号码的性质先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决定号码之间应否留空白空间。

科学发展的过程是怎样的呢?是不是一条线式的?假使是的,那么,“一门科学有所发展时,可依次增列于后”。可是,科学是在分化和交错的过程中发展的。以化学为例,《人大法》对13·4化学的细分是:13·41无机化学,13·42分析化学,13·43物理(理论)化学, 13·44有机化学,13·45生物化学,13·46应用化学。

号码从1到6,中间没有留空白空间。可是,化学的发展非常迅速,在以上各种化学之后,又产生了化学物理学,基本有机化学等。这些产生的化学的分类是不是“依次增于后”?它们的号码是不是13·47和13·48?假使是的,那么,把化学物理学和基本有机化学排在应用化学之后,而不把化学物理学排在物理化学之后,基本有机化学排在有机化学之后,能说这是“保持科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吗?

号码的序级是固定的,科学的发展不是固定的,留空号的道理就在这里。不可否认的,留空号只是相对的,只是比不留空号要好些,增加和修改类目时可以减少迁动性的改变。假使不留空号,有些书往往不好分类,即使分了类,有时也难“保持科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孟先生是不同意我的这个说法的。他一方面援引拙稿《中国十进分类法》450英美语言文字学和470德国语言文字学之间留460空白号,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另一方面根据拙稿《评介》中的举例:《中国政治思想史》,《唯物论》,《唯心论的批判》(孟先生误写为《唯物论、唯心论的批判》),《印度哲学史》等,“认为处理这些图书并不需要空白空间号”。

先谈谈460的问题。这个号空下来,不是为了“发展”什么,而是为了号码的一致性。语言文字学和文学这两类以前我们叫形式类。两类的分法都是先国别后形式,因此,国别的名称和排列在两类基本上是一样的。850英国文学,860美国文学,870德国文学。文学类排列的顺序是这样,语言文字学也该一样:450英国语言文字学,460美国语言文字学,470德国语言文字学。但英美语言文字是一个东西,所以用450为号码,460就空着。为什么不把德国语言文字学移上改为460,而把460空着呢?这是为了在这两类保持各国号码的一致。这和留空号在意义上不一样,不能拿来作为否定留空号的论据。

再谈《评介》里的举例。我所举出的是:《唯物论》、《唯心论的批判》、《印度哲学史》、《中国政治思想史》。我问,这四本书分在什么地方,意思是借以实证《人大法》中间不留空位,就不能保证新添类目加在每类后面都能保持类目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孟先生错误地把《唯物论》和《唯心论的批判》合为一本书。这说明了不仅他的思想有问题:唯物论怎样批判?他也不懂这两本书在分类或编号上有困难,不能保持类目间的系统性。《唯心论的批判》用23—14为号码。《唯物论》呢?用什么号码?同样用23—14为号码吗?又怎能保持类目间的系统性?《唯物论》和《唯心论的批判》是不同的,不能用同一个号码。这是一点。

再《唯心论的批判》按照第1种表:参考资料复分表,用23—14为号码也是不正确的。第1种表的设置和用法,我想孟先生是很熟悉的,一般说不应该有错误,但是孟先生在“分类实习”中就弄错了。23是哲学史的号码,那么,23—14就是哲学史的研究、批判的号码,怎么变成《唯心论的批判》的号码呢?难道哲学史就是唯心论吗?它们之间不能画等号的,不能用同一个号码。这也是一点。

孟先生或者说:《中国政治思想史》一定“实习”对了。我说:也不对。《人大法》编者在《人大法初稿问题商榷》中指出:“为什么把各类史括起来,并且有的有,有的没有?……至于没有列史的各类,我们原认为大类不列,列在分别的同等类部分,更为实际。所以,3社会科学、政治科学。总的理论部分括弧里没有列史,而分别同等类部分,有社会主义史。”我之所以举《中国政治思想史》为例,就是针对这一段话。孟先生所分的号码3(4)—2不是正好否定了《人大法》编者的说法吗?

是《人大法》编者错了呢?还是孟先生错了。我看先是《人大法》编者错了。根据《人大法》编者的话,《中国政治思想史》是不好处理的。但是,孟先生所分的号码3(4)—2也错了。孟先生创造性地突破了《人大法》的规定,在3(3)之下加入3(4),作为政治思想史的号码,这是好的。不过,以3(4)—2为《中国政治思想史》的号码,未免突破得太猛一点。

“短横”是《人大法》的一种特用符号,专门用在附表号码之前的,以“与原来类号隔开,避免号码重复”。而孟先生不了解这点,把它用在这里,就不好了。“短横”用在这里成为3(4)—2是不必要的,因为在(4),括弧本身就是一种区分符号。假使是按复分表细分,那么,在括弧后面,“短横”还是需要的。所以,问题在于《中国政治思想史》是否需要按复分表细分。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我看还是采用《人大法》增订本的办法好。《人大法》艺术史是8(4),中国艺术史是8(4)1;文学史是10(9),中国文学史是10(9)1。因此,我觉得仿照艺术史,文学史的方法,用3 (4)1为《中国政治思想史》的号码是没有不可以的。

那么,孟先生为什么用3(4)—2为《中国政治思想史》的号码呢?这也有他的来历的。因为《人大法》第三版在2中国民族复分表之下〔注〕中国民族复分表的号码“2”规定为中国的复分号码。《人大法》这一规定是需要研究的。孟先生不管它对与不对,依着做就是了,也不想想中国艺术史,中国文学史是怎样处理的。孟先生不仅看不到这一错误,还用来作为否定我的例证不能为“空白空间号作任何有利的解释”,就更错了。

以“2”为中国的复分号码,我问:1、3、4、5为哪些国家的复分号码?《人大法》第三版没有规定,但这些是需要规定的,不然就与自己所提出的中间不留空白空号的主张相违背。难道这还不清楚吗?孟先生的“分类实习”足以肯定我的例证的正确性。

孟先生是不是要说《人大法》第三版3(4)政治思想史〔注1〕按国家复分表细分,根据《人大法》以“2”为中国号码的规定,《中国政治思想史》是3(4)—2,不是3(4)1,那是古代政治思想史的号码,岂非矛盾?是的,那是矛盾。而矛盾的产生是由于《人大法》各类历史编号没有定则所引起的。举几个例来看吧:①23哲学史,231—237是按时代分的,238俄国哲学史,239中国哲学史。②3(4)政治思想史〔注1〕按国家复分表细分。3(4)1古代政治思想史……。③4(3)政治经济学史,4(3)1—4(3)3按时代分,4(3)4—4(3)7按派别分;4(3)8各国经济思想史〔注1〕专门论述某个国家的经济思想史入此,但中国经济思想史入426。④49贸易经济,494中国贸易史,495苏联贸易史……⑤5(5)军事史〔注〕综合著作入此;但各国军事史入各国军事史类目。⑥8(4)艺术史,8(4)1中国艺术史……

孟先生是不是要问:这些不同形式的编法之中,为什么不采用第二种形式,而偏偏采取第六种形式,以致中国政治思想史和古代政治思想史号码冲突,这有什么道理呢?这是有它的道理的。3(4)政治思想史指的是世界的,3(4)1古代政治思想史(公元5世纪末以前)指的也是世界的,这是编制分类法一般的理解,中间不应为各国政治思想史间断。间断了就不能“保持类目间的系统性”。道理就在这里。因此,3(4)政治思想史〔注1〕应该改为:按国际时代复分表细分。这样,古代政治思想史的号码是3(4)—81,用3(4)1为中国政治思想史的号码,类目间的系统性就可保持了。

至于《印度哲学史》用23—717为号码,也是不大妥当的。《人大法》23哲学史〔注2〕各国哲学论著按时代分入下列各类;但18世纪以后的俄国哲学入238,中国哲学入239。23哲学史是这样分的:231到237按时代分,238到239按国别分。《印度哲学史》根据按国别分的注释排在239中国哲学史的后面,才符合“保持类目间的系统性”这一要求。但是,239之后没有空号,不好分,因此,孟先生顾不得什么系统性,也不管《人大法》哲学史下面的附注,就把《印度哲学史》分在231古代哲学与研究的前面,不过,这个缺点应该由《人大法》负责,因为〔注2〕写得并不清楚,也没有举例示范,怎样分都有困难。孟先生只是没有看出而已。

我的“分类实习”到这里为止,不知孟先生以为如何?下面谈谈关于附表和本表不一致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首先还是把我说的话全文抄在下面:

“我在前面说过《人大法》对于世界各国的排列在很多地方是这样的:1中国,2苏联,3人民民主国家,4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附属国。但有时采用这样的排列,比方:391外交,下分4中国条约与外交活动,5各国条约与外交活动,各国之下分:1苏联,2人民民主国家,3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附属国。有时采用这样分法,比方:313·妇女问题与妇女解放运动。313·2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国家妇女,下分1中国,2苏联,3人民民主国家。313·3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附属国妇女。有时又像这样分,比方,17·31普通百科全书,下分17·311中国百科全书,17·312外国百科全书,按国别分。我们问:为什么各国的排列采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有这个必要吗?我还没有看出其中的道理。再按国别分,下面没有注明,除非仔细看过《人大法》以及熟读《人大法》的,他就不会知道是按3915各国细分。这样的不一致而又不加注明所产生的问题,恐怕是《人大法》事先没有考虑到的。”

从这段文字来看,这哪里是在谈“附表和本表不一致的问题”。孟先生怎么连题目都弄错了。

我写这段文字正是要知道:“为什么各国的排列采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孟先生代为解答,认为:《人大法》对各国的排列之所以采用各种不同方式的,就是“按各类的性质特点”,“为更有鲜明的政治态度和阶级立场”而排的。“为了突出中国民族特点和划清两大阵营的界线,一般就按中、苏、人民民主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等排列。”而且“这种不拘束于固定不变形式的辩证方法,正是体现了工人阶级的立场,国际主义,爱国主义的精神”。

孟先生讲的这些大道理都是正确的。可惜,只是泛泛而谈,没有谈出一个所以然来。比方,“各类的性质特点”是什么?为什么这样排,就“更有鲜明的政治态度和阶级立场”?为什么在这类要“突出中国民族特点和划清两大阵营的界线”?在另一类又不,是何道理?怎见得这样排是“辩证方法”?又怎样“体现了工人阶级的立场,国际主义,爱国主义的精神”?我认为孟先生应该讲个清楚。不然,是会引出一些问题来的。

自然,在《人大法》编制的某些类目中是可以体会出这些大道理的,虽然孟先生没有指出或这样讲。比方,在若干类目,按中、苏、人民民主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等排列。再32苏联共产党,33中国共产党,34各国共产党、工人党,这样排列是符合孟先生所提出的道理的。但不是所有我举出的例子都符合。

应该承认,我们编的分类法是为我国图书馆用的。我们的分类法对于世界各国的排列:1中国,2苏联,3人民民主国家,4资本主义国家。这样排列是对的。1中国,2苏联是平行的。3人民民主国家,按国家复分表之一细分。4资本主义国家等,按国家复分表之二细分,排在最后。这的确突出了我国民族特点,体现了爱国主义精神,同时也划清了两大阵营的界线,体现了工人阶级的立场。

再,列宁领导的苏联共产党最先领导苏联人民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把苏联共产党和我国共产党排在平行地位并排在我国共产党之前,体现了国际主义精神。不知道孟先生是不是这个意思?假使这只是我的臆测,不是孟先生的本意,就请孟先生说明一下。假使孟先生是这个意思,我就根据我所举的例子再加上新例子提出下面几个问题,请孟先生解答。

391外交,3914中国外交条约与外交活动,3915各国条约与外交活动,39151苏联外交条约与外交活动……这把所有国家排在比我国级位低的方式就更“突出中国民族特点”,更体现“爱国主义的精神”。但在上下所举的例子,又为什么采取那样的方式?这是我所要问的第一点。

313·妇女问题与妇女解放运动,313·23人民民主国家妇女, 313·3资本主义国家、民族独立国家、反殖民主义国家妇女。很明显,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妇女和资本主义国家等妇女的号码不是平行的。不知根据什么“性质特点”要把人民民主国家妇女的号码比资本主义国家等妇女的号码低一级?尤其令人难以理解的是:6国家与法、法律科学类,6(1)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6(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6(1)4苏联国家与法,6(1)5人民民主国家与法,6 (2)资产阶级国家与法、法律学与批判。为什么不可以这样编:6(1)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6 (3)苏联国家与法,6(4)人民民主国家与法,6(5)资产阶级国家与法、法律学与批判。而要使中苏和人民民主国家与法的号码比资产阶级国家与法、法律学与批判的号码低一级。不知这是根据什么“性质特点”?是不是“为更有鲜明的政治态度和阶级立场”,才这样排的?更为奇特的是,8艺术类。8(1)马克思列宁主义艺术理论,8(2)中国艺术理论,8(3)资产阶级艺术理论与批判。有资产阶级艺术理论与批判,而没有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艺术理论,这又不知根据的是什么“性质特点”,“政治态度和阶级立场”?这是我要问的第二点。假使把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艺术理论的类目补上,因中间没有留空号,用什么为号码?又怎能保持类目间的系统性?都是问题。

17·31普通百科全书,17·311中国百科全书,17·312外国百科全书,增订本下注“按国别分”,第三版下注“按国家复分表细分”。我们问:苏联百科全书的号码是什么?根据增订本的附注,还可仿3915细分方法得出苏联百科全书的号码,17·3121。假使根据第三版的附注,苏联百科全书的号码就有问题,因为国家复分表没有苏联的号码。这不知又是根据什么“性质特点”这样排列?这也是我要问的一点。

难道说以上几种不同的排列方式,就是孟先生的所谓“辩证方法”吗?还有下面的几个问题在这里也一同提出来。

1.关于附表和本表不一致的问题,孟先生说:他同意史永元的“若干论点”。我问:是哪些论点?是不是这些论点?“清代的哲学,明清的文学在其所在的历史上都占重要的地位。”“明清的文学是不能分的。”“宋到明的哲学是理学,清是经学。”

2.哲学、文学、历史等各门科学时期划分的标志,为什么那么不一致,像我所提出的(请参看拙稿《评文》一文)。孟先生说:这是“……按其科学自身的特点。”我问:是什么特点?能分别举出否?

3.孟先生紧接在“……按其科学自身的特点”之后,说:“而作为各类共同使用的助记表却是另外一回事。”为什么是另外一回事?助记表的意义是什么?

希望孟先生给予解答,我们再来讨论。还有一点有在这里提一提的必要,希望孟先生不要把问题搞乱。我们“争论的”不专是“附表和本表时代划分的一致”的问题。

(三)两种性质不同的分类法

1.在这个问题上孟先生采用对比法主要是就《人大法》和拙稿《中国十进分类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其中也提到我国“改良的”分类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杜威法》,看看两种性质的分类法是怎样的不同。这是为要进一步达到“批判”《中国十进分类法》的目的。因此,不能不就这个问题谈谈我个人一点粗浅的意见。

我以前说过:“《杜威法》所反映的是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必然的不能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应该废弃的”。我也说过:“杜定友法,刘国钧法,皮高品法……没有学术体系做根据,不能为新中国图书馆之用。”我想孟先生都已看过,而在批判《中国十进分类法》的同时提到这些分类法,这只不过作为一种“陪衬”,正如孟先生所说的。因此,在这里只谈《人大法》和《中国十进分类法》了。

先谈《中国十进分类法》。我们知道图书分类法和其他学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它的内容总是尽可能而且必须能包括当时各门学科的全体。它是通过编者一定的主观意识或详或略的组织成为一种分类表。在阶级社会里分类工作者没有不用一定的阶级观点(不管他是否意识到)来观察事物的,也没有不受历史条件局限的。这是《中国十进分类法》之所以质量很差,而且许多类目不符合于今日藏书实际的主要原因。它罗列了一些不健康的类目,反映了一些半封建、半殖民地文化糟粕。我想这不是不可以理解的。一方面它受到统治阶级思想意识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到美国资产阶级图书分类法,尤其是《杜威法》的影响,而最主要的还是由于我自己的思想意识不能超越当时社会现实的缘故。

20世纪初期,我们的图书馆学在它的成长过程中就受到资本主义国家图书馆学思想的侵袭,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一些硬搬和模仿的现象。《中国十进分类法》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产生的,必然的在它里面存在了许多缺点和错误,尤其是十大类同《杜威法》一样像“鸽子笼”式的随意排列,不成其为体系。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它一出版后就绝版,就让它死去。

今天来批判它,应该是政治标准第一,技术标准第二。孟先生引用毛主席这两句讲话(《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作为批判《中国十进分类法》的标准,是完全正确的。但必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把它放到它所产生的历史时期里,根据当时的社会条件进行批判,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是正确的批评方法。这种方法和毛主席的讲话是相符合的。

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所以,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的基础上写出反映半殖民地半封建文化的那样图书分类法不能说不是可以理解的。这样的分类法是被其形成或产生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今天是社会主义的新社会,经济基础不同了,虽然目前仍有图书馆采用《中国十进分类法》分中文线装书,那是暂时的。它之所以不能为新的经济基础服务,是由它的体系决定的。不久肯定会完全为新的符合于今日经济基础发展的分类法所代替。

《人大法》是为新经济基础服务而编的一个分类法,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观点来编的。孟先生现把两个不同历史时期为两个不同经济基础服务的分类法:《人大法》和《中国十进分类法》对比评论,用今天的历史条件来要求旧的分类法,我觉得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态度。

自然,我的意思不是要求孟先生就分类法论分类法,也不是不用或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观点,而是对旧分类法要更好地更恰当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观点、立场和方法。要根据当时的经济、政治情况,当时的学术思想和水平来批判它,不能离开它所处的历史条件来批判它。

假使要求一个生活在那样社会的我,编出一个分类法能够适合今天的需要,那是不现实的。因为,当时的社会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客观实际。假使我有这样一个洞察的能力,预见到今天的发展,我是会突破历史条件的局限,用先进阶级的思想来武装自己,把分类法工作飞跃式地推进一大步,使它能为今日的经济基础服务。

可惜,我没有这样卓越的能力,只能写出反映当时社会面貌的分类法。拿它和反映今日社会本身的《人大法》对比,那就有不可同日而语之感了。不过,就孟先生对这两个分类法的看法,我还想谈几句。

先从体系方面来谈。孟先生说:“《人大法》的总体系是根据毛主席关于知识分类的科学原则编制的。”孟先生说的“总体系”是指《人大法》四大部分,即基本序列说的。我想孟先生对毛主席的知识分类,《人大法》的体系必是作过一番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对拙稿《评介》也必进行过仔细分析,然后才这样说的。

关于这点,我还是把《评介》里一段文字抄下:“在体系方面,它的整个体系是以毛主席的知识分类为依据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与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参考。《人大法》认为这个基本序列是从上到下。《苏联图书分类法草案》的基本序列也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的科学——关于自然界的科学——总类。不过,看法不一样,认为这个序列表现着‘不顺利的过渡’。我认为这个基本序列是最自然的,《人大法》的解释比较正确。关于这个问题,我准备在《论新中国图书分类法》时再讨论。”

我说:“《人大法》的解释比较正确,”是说比杰斯林科的“不顺利的过渡”这一错误的解释更正确。但《人大法》是不是真的体会了“毛主席关于知识分类的科学原则”,我看是成问题的。因此,接着就说:“关于这个问题,我准备在《论新中国图书分类法》时再讨论。”假使说是“埋下一笔”,“有深长的意义”,这才是的。

我觉得假使把毛主席的科学分类原则和恩格斯的科学的客观标志——物质运动形态——结合起来是能说明《人大法》四大部分顺序的。可是,《人大法》看不到这点,所以说出什么“从上到下”,“从下到上”的一些话来。孟先生也看不到这点,只是把《人大法》说的“从上到下”,“从下到上”重复一遍。这能说明什么呢?难道这是在阐明毛主席的分类科学原则吗?我看不能这样说吧。

关于《中国十进分类法》大类的顺序,我说是没有“理论”做基础的。是不是由于《中国十进分类法》和《杜威法》大类的名称和顺序都是一样,而说是有“理论”做根据像孟先生所说的那样?这是需要弄明白的一个问题。

孟先生说:“《杜威》,《皮法》是根据什么理论排列类目的呢?那就是:世界先有宇宙,而后始有万物;故以‘一’代表哲学,以示万物之始之意,有了哲学思想而后始有宗教,故以‘二’代表宗教,盖宗教为哲学之一种定论也。原始时代先有宗教之信仰,然后社会能团结,故用‘三’代表社会科学。社会成立,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而言语渐趋于统一,故以‘四’代表语文学。有语文,然后能研究自然科学,故用‘五’代表自然科学。先有科学之理论,然后始能发生科学的应用,故用‘六’代表应用科学。人生必要的科学有了基础,生活始有秩序,而后始可以余力从事于艺术和文学,故用‘七’和‘八’代表艺术与文学。历史为人类一切成绩的总清账,故用‘九’代表历史。而于普通书籍,不能纳入九类之中者,则以‘0’字代表,成为总类,位于九类之首。”

这段话的确是“荒唐的反科学的。”但它是一篇不成其所谓“理论”的东西。根据这样一篇东西而说《杜法》、《皮法》是有“理论”做基础,那是不真实的。因为这篇东西是出于对杜法体系不懂的王云五之手。《杜法》,《皮法》没有这样说过。

资产阶级的《杜威法》序言里有这样的话:“图书起初分成九种特藏或类:第一类是哲学,第二类是宗教等。这些特藏都是独立处理……”这些类好像鸽子笼,“一本书排在哪一个鸽子笼无关紧要,但所有同一类或关于一类的图书必须排在同一笼里”。

这种随意凑合毫无体系可言的分类法,在今天来看是很荒谬的。我在《杜威分类法讲稿》里批判过,这点孟先生是知道的。为什么还要这样不真实地写呢?这种做法我认为是不好的。

就以王云五那篇捏造的所谓“理论”来说,也不像孟先生所说的是“唯心主义有神论的哲学思想”。与其这样来批判王云五,倒不如说他是信口乱说还正确些。“世界先有宇宙。”既然说“先有宇宙”,就不是“有神论”的说法。既说:“盖宗教为哲学之一种定论也”,又是“有神论”的说法。有神无神,宇宙在先或神在先,王云五是闹不清楚的。还有幼稚可笑的地方,“有语文、然后能研究自然科学”,为什么不说有语文,然后能研究文学、历史、哲学,或其他科学?这难道不是在胡说八道吗?

至于孟先生要求王云五说出像我们今天大家都学习的:理论产生于实践,反过来指导实践,或者要求《中国十进分类法》能反映“社会科学的内在联系:生产关系,阶级关系”,那就过高了。孟先生或者认为这是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来看《中国十进分类法》的,我认为实际上这正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表现。因为他忘记了把它摆到它所产生的时代,进行具体分析,因而是不正确的,错误的。

2.《人大法》。《人大法》的思想性、战斗性由它的类目组织和类目名称反映出来,一般地说,凡是知道《人大法》的都是承认的。至于它的党性原则是否像孟先生所说那么鲜明,思想性、战斗性是否达到了那样的高度,我在拙稿《评介》一文里都指出过。孟先生并没有针对我的论点进行有力的反驳,也没有认真对待我所提出的意见,因此,我觉得孟先生的“批判”文章对于问题的讨论没有多大帮助。从“批判”文章本身来说,也缺乏具体的细致的分析,道理更讲得不充分,有时还讲一些空话,把讨论引向别的方面。

比方,他说:《人大法》“完全不同于那些生拼硬凑,只把有关马列主义类目‘浮’出来,但在本门科学内却没有内在联系的做法”。我不知孟先生写出这段话的用意是什么?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他接着又写些关于经典作家著作的排列问题,完全分类号的问题,单行本和中国共产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文献资料不用书次号的问题。不知孟先生写出这些是在作补充说明,帮助用者对《人大法》加深理解呢?还是什么?假使能写出较详细的补充说明,使用者更好地运用《人大法》,那还是十分必要的。可惜,孟先生没有这样做,所说的不是一些不新颖的见解,就是说些含混不清的语句。比方,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著作的单行本“不用书次号排,而用年代号排”的问题,说得就不清楚。

《人大法》113马克思、恩格斯个别著作〔注3〕“个别著作以写作年代为书次号;专题文选和著作汇编以第一篇的写作年代为书次号;……”〔注4〕“个别著作、专题文选和著作汇编也可按分编顺序给书次号。”《人大法》的〔注4〕和孟先生的说法就不一样。孟先生是不是认为〔注4〕不对呢?应该讲出一个道理来。

批判《中国十进分类法》,说它的“社会科学部分的类目,几乎绝大部分都是属于旧的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的陈腐的、反动的东西”。这本来不在话下,用不着孟先生一提再提。因为,假使它的类目属于新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东西,那么,它就不是一部1926—1934年编写的反映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分类法了。

我这样讲,并不是为《中国十进分类法》所反映的“本质”作辩护,也不是反对站在今天的无产阶级立场,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观点来批判它。对于过去的东西,我们当然要用今天的观点来看待,即“政治标准第一”。正因为政治标准要放在第一位,技术标准服从于政治标准,统一于政治标准,所以《中国十进分类法》应该废弃,它不能为今天的基础服务。但这并不是要以今天的政治思想来要求它,那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孟先生又说《中国十进分类法》“厚的是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是美国。薄的是社会主义和一切进步力量”。对于这个问题怎样说呢?我只请孟先生把当时的一些分类法翻开看看。孟先生看过资本主义国家《杜威法》的,就以它为例。俄国文学在《杜威法》占的是哪一级的位置呢?美国文学是810,俄国文学是891·7,请孟先生算一算俄国文学比美国文学要低几级。

但在《中国十进分类法》占的又是哪一级的位置?它和中国文学、美国文学是同一级的。这是怎样在“薄”俄国?固然是的,“苏联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和古典文学,在世界史上的光辉成就和巨大影响,是人人皆知的事。‘五四’以来我国有大量的翻译、介绍”。然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当时的我国,藏书是俄国文学多呢?还是美国文学多?编制图书分类法在当时来说以图书为根据,不能说完全不正确。至于做到这点没有是另外一个问题。因此,俄国文学“只列出:诗、戏剧、小说等九个类目,各类中一个子目都没有”。这是由于编者的知识有限,在九个类目下再列出子目正确的俄国文艺思潮,的确不是编者的知识所能胜任的。这是俄国文学之所以只列九个类目的主要原因。

不可否认,分类法的形式,是根据客观现实通过编者的主观世界而形成的。编者的世界观、生活方式、知识水平以及历史背景要起很大的作用。其所以在同一时代写出了不完全相同的分类法,就是由于这些。在当时出版的分类法也有几家,请孟先生翻查一下有哪些分类法称马克思主义为科学的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列入社会主义类在当时是怎样不对?假使孟先生仔细研究一下,给出答案,我想孟先生是会发现自己的“批判”是怎样的不正确,同时对于下面问题的理解有帮助。

既然批判别人是以资产阶级的观点和方法对待《人大法》,“不公正”,“不正确”,自己就应该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待旧社会的分类法,从当时的具体社会条件出发,进行具体分析和批判。否则,这正是资产阶级作风的表现,“不公正”,“不正确”。拙稿《评介》一文对《人大法》的评论是否“不公正”、“不正确”是要本着追求真理的精神才能确定的。

孟先生说我对待《人大法》,“不谈本质,只谈技术”,也不是实事求是。我不了解孟先生对我所提《人大法》一些原则性的错误为什么避而不谈。从分类法编制原则来说,比方,社会科学部:经济、政治、法律、军事等如何编制或组织才能反映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才是“根据毛主席关于知识分类的科学原则”,“真正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难道是否按照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来编制,来组织是“只谈技术”,“不谈本质”吗?孟先生能说出一个所以然吗?再《人大法》举门捷列夫化学元素周期表”的空格是已知的空格,知道几项就空了几格”,来支持它的主张号码“中间不容留‘不可知论’的空白空间”。它把自然规律应用到分类法方面来,不也正是资产阶级应用“生存竞争说”于人类社会,企图“在生存竞争的基础上评判社会主义和政治经济学”一样的道理吗?难道说这还不算“本质”的问题?孟先生对这些只字不提,这又是运用什么“手段”,遮盖什么“货色”呢?孟先生的观点、立场不是“很鲜明”吗?对《人大法》那些错误和缺点都不提,只是指出仅仅三点“次要的”,“无伤大体的”意见,以为这样《人大法》的价值就很高了。难道这就是“公正”,“正确”吗?

至于说“使资产阶级的‘十进法’得到复辟”,这已近于无所谓的闲话了。假使真是这样,为什么还要从新的观点和立场编写《新中国图书分类法草稿》呢?我想就写到这里,结束我的答辩。

1959年10月1日国庆 初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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