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教育法学涉及教育学与法学两个大的学科门类,目前学界对教育法学学科归属问题的探讨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应属于教育学学科范畴,应遵循教育学的研究范式[8]。在现实中,中国大陆的师范大学或学院的教育法学课程是在教育学或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中开设的。该观点主张将教育法学学科作为教育学科的分支学科,立足于教育学的理论来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将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研究的一种视角和工具,其目的是想借助教育学的思维方式和基本原理来探究教育现象中的法律问题,试图为教育学科的研究增添活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是研究存在于教育过程之中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应遵循法学的研究范式[9]。有人甚至将教育法学学科作为法学中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并运用行政法学的相关理论去解释并分析教育法律现象;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和教育学的一门共同的分支学科,行政法学为其提供了总论的功能,教育学为其提供了应用原理[10],即教育法学是教育学与法学学科间的交叉学科,其研究范式应介于两者之间,应运用教育学的有关知识和法学的理论来研究现实教育问题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书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将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原因有三,其一,教育法学的研究问题是教育中的问题,涉及教育的各个领域,但又必须按照教育中的法律规范来处理;其二,现实中,教育法学主要是在大学的教育学院开设,如,美国的大学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很多大学的教育学院就把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正式的课程来开设;中国的大学或学院则把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院(系)的教育学、教育管理学或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开设;其三,教育法学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借助法学的理论、方法和范式,同时也参照教育学学科理论与方法。(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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