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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各国宪法和法律约束的受教育权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一般将受教育权的主体限定为该国的所有人。权利客体是指一项权利的具体载体,受教育权的客体就是受教育权的具体载体。(二)受教育权的内容受教育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体系,内容非常丰富,体现在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中。我们可以从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基本权的功能理论、国际人权文件等角度进行划分。从教育权的实现过程划分,受教育权的体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成功权。

教育法学:各国宪法和法律约束的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的构造

受教育权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与义务主体构成[15]。权利主体指的是享有权利的人。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当然就是能够享有受教育权的人。各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一般将受教育权的主体限定为该国的所有人。权利客体是指一项权利的具体载体,受教育权的客体就是受教育权的具体载体。在这里,具体载体就是教育,包括各种层级和种类的教育。如果进一步细分,在层级上可以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从举办者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受教育权的客体在类型上分为公办教育和私立教育,从教育型态上可以分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义务主体通常指国家,因为国家承担了义务教育的绝大部分经费开支,同时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力,通过制定课程标准,课程计划与评价指标来对课程进行监控。在公民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国家或政府提供教育机会和条件设施,学校、教师和父母等主体也会以不同的身份和形式参与进来,也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受教育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体系,内容非常丰富,体现在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中。

1.社会权

在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作为权利主体,为保障义务教育的实现和享受,可以要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机会、物质条件、制度安排和相关救助的内容,包括:(1)教育机会请求权。也就是在义务教育阶段,每个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能在居住环境附近享有相应的受教育机会,政府必须提供;在义务后教育阶段,青少年或公民能经过竞争和自然选择可以获得义务后教育的机会;(2)教育条件请求权。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可以对学校提出合理的教育条件设施建设请求;义务后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可以对教育机构的条件改善提出合理化建议,甚至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提出改进建议。(3)教育资助请求权。义务后教育阶段不属于免费教育的范畴,处境不利或家庭困难的学生会面临入学困难或经费问题,这些处境不利的学生有权向教育机构或国家申请必要的帮扶措施,如奖学金以及助学贷款,教育机构以及国家应该多向学生提供这种资助。

2.自由权

儿童或青少年以及成年阶段的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选择学校、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等方面的权利,鉴于儿童或青少年在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仍未成年,由其监护人与其共同商定并作出教育方面的选择,因而,会产生父母的教育选择自由;公民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登记注册或经过审批,有创办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1)受教育自由。

受教育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身心发展需要以及就读学校的地理位置等因素,选择教育机构、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方法甚至师资的权利,对于未成年的受教育者的部分选择权由其与父母商量后,由父母代为行使。(www.xing528.com)

(2)父母选择教育的自由。

儿童或青少年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又确保其子女所受的宗教道德教育与其自身的信仰一致的自由,也可以为子女选择就读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在美国,还包括父母选择在家上学的自由。

(3)创办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公民可以有依法创办教育机构,成为法人并经营学校的自由,但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受教育者以及其监护人有适度参与监督并管理所在学校的自由。

(4)教师的教育自由。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在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方法以及针对不同差异的学生享有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自主权,即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教学方式,对学生实施因材施教等。

【延伸阅读】 我们可以从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基本权的功能理论、国际人权文件等角度进行划分。

从教育权的实现过程划分,受教育权的体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成功权。学习机会权包括入学升学机会权,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学习条件权包括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和获得教育自主权;学习成功权则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16]从基本权的功能出发,受教育权可分为主观法功能和客观法功能。[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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