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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教育权和个人,集体参与权的关系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种亲权,父母教育权是贯穿儿童成长和发展整个过程的自然权利,涉及子女成长发展的所有事项。美国1925年的“皮尔斯案”确立了父母有权为其子女选择私立学校,从而确立了父母教育选择权的自由。个人参与权主要指对学校教育内容的影响、知情、隐私权的保障等;集体参与权主要指家长参与学校的行政事务为主要内容。

作为一种亲权,父母教育权是贯穿儿童成长和发展整个过程的自然权利,涉及子女成长发展的所有事项。由于每个家庭的生活观念、家庭背景、教育方式不同,就决定了父母追求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存在差异。但理论界普遍认为,父母教育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父母委托给学校以及教师的教育权利,另一方面,是指父母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在学校教育享有的选择权、参与权和拒绝权等。[13]就选择权而言,父母可以选择将子女送入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及特殊学校;就参与权而言,父母可以与老师沟通协商对子女教育课程的安排,校规的制定等[14];就拒绝权而言,父母可拒绝将子女送入学校就读而进行家庭教育,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拒绝某种特定的课程。

(一)父母教育选择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六条规定:“父母有权选择子女接受教育的方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要尊重父母及其监护人选择公立学校或者私立学校的自由,并确保与他们的宗教信仰一致”。

父母的教育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父母具有选择学校类型的自由

众所周知,学校分为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让适龄儿童入学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入学是否相当于必须进入国家创办的学校?美国1925年的“皮尔斯案”确立了父母有权为其子女选择私立学校,从而确立了父母教育选择权的自由。从“皮尔斯案”中我们可以发现,父母可以为其子女选择私立学校,可以在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之间做出选择,并且美国一些州允许父母在所居住的学区内或全州范围内为其子女选择学校。在一些地区,教育券政策已经实施,以便选择私立学校的家长也可以获得政府资助。[15]这些都是父母选择自由权的保障。

(2)确保教育符合父母的宗教自由(即拒绝权)

拒绝权是指父母可以基于自己的哲学和宗教信仰拒绝某种特定课程的权利,一般都与宗教或性教育课程有关,美国约德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案例】(https://www.xing528.com)

威斯康星诉约德案[16]

被告乔纳斯·约德(Jonas Yoder)和华莱士·米勒(Wallace Millder)是阿门宗派成员,他们居住在威斯康星州,但威斯康星州的义务教育法要求父母应把16岁之前的孩子送到学校。但是他们在孩子上完8年级后(年龄分别是14岁、15岁)就拒绝将孩子送到公立学校继续上学,从而违反了国家的义务教育法。被告主张,阿门宗派理念是回归到早起的简单的基督生活中,不强调物质的成功,拒绝竞争精神并寻求使自己与现代社会绝缘。他们不反对8年教育对其子女进行综合教育,他们认为其子女必须掌握基本的读写算技能来阅读《圣经》,将来成为好的农民或者居民,并且能够与非阿门宗派人进行交谈。但是他们反对8年级以上的教育,认为其不必要且与他们的教育目标、生活方式和宗教理念不符,因此不再将他们完成8年教育的子女送往公立或私立学校。相反地,他们认为它是一种为未来农业做准备的职业教育。被告认为,威斯康星州的法律侵犯了他们延续几个世纪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州政府认为想要保持自由与独立,一定程度的教育是必须的,教育能使公民参与到国家的政治体制中,使他们成为社会参与者,并且教育使儿童受到州的保护避免受到无知父母的影响。

◎案例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对其案件进行了审理,确认强制执行8年以后的正式义务教育会使阿门宗派教徒面临严重的危机,破坏了他们的宗教习惯,使他们抛弃信仰,这与他们的宗教信仰不一致。针对州认为的8年级之外没有为其子女提供教育而允许他们成为“无知”这种说法,最高法院认为是法律所不能支持的,阿门宗派教徒从“做中学”的体制是在阿门宗派群落中把儿童按照成人的模式进行培养的一种理想化的教育体制。针对州认为的由于缺乏8年级以上的教育,他们将不适应未来的生活教育的观点,最高法院认为是投机的观点,最高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阿门宗派的儿童由于缺乏一年或者两年正式教育,他们的实际农业训练和行业习惯以及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将成为社会的负担,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会导致削弱阿门宗派儿童的身心健康,或导致其不能自立。州主张8年以外的教育是必须强制实行的,它可以让阿门宗派更有效更智慧地参与民主进行,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没有8年以上的教育,阿门宗派也能更好地促进自身的发展,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和政治责任。于是就否定了州的主张,由此父母教育自由权就得到了确立。

◎在家教育的教育选择权延伸阅读:在家教育指的是适龄儿童不去公立学校或者私立学校就学,而是在家接受父母认为最合适的教育的一种形式。1993年美国50个州均将在家教育合法化,之所以出现在家教育是源于父母对学校环境的担忧、学校教育质量的不满以及父母自身的宗教信仰等原因。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二章的第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以上我国的法律条文来看,法律中一直在强调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而我国法律中的入学一般是指进入具有办学资格的公立学校或者民办学校,而从来未在法律中规定可以进入除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之外的第三类学校。可见我国的在家上学并未取得合法地位,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多样化需求不断的增加,国家应对在家上学予以合法化,给予法律的保障。

(二)父母教育参与权

申素平指出父母的教育参与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父母的个人参与权,另一类是父母的集体参与权。个人参与权主要指对学校教育内容的影响、知情、隐私权的保障等;集体参与权主要指家长参与学校的行政事务为主要内容。前者为实体权,而后者为程序权。在法律效果上前者约束国家或者学校行为,但后者的建议或请求是否被采纳则无法预知。[17]

日本学者结城忠认为,父母教育参与权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是知情权,即了解学校有关信息的权利,例如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成绩评估标准和方法等;父母直接参与访问参观学校,有权在课堂上听老师讲课的权利等;有权了解学生个人档案记录。对于父母的知情权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教育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二是提案、发言权,指父母有权对学校做出的决定,制定的措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是共同决定权,即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才能采取相关的教育措施和决定。以上三种权利,知情权是基础和前提,共同决定权利是最有力和最重要的权利。共同决定权保证了知情权和在一定程度上由发言权提出的案件,所发之言是否被采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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