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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者可能是为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权重而采取的积极举措,后者更可能是对现实的妥协。《试点方案》提出要“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此举显然是为了强化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实质性影响以及在评议过程中的发言权。人民陪审员阅卷的做法明显与目前正在着力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道而驰。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成果

为改变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防止人民陪审员演变成“驻庭陪审”“编外法官”,《实施办法》第14条要求人民法院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关于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的人数, 《试点方案》与随后出台的《实施办法》出现了小小的分歧:《试点方案》第2条第4款提出,“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而《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重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原则上应当在2人以上”。前者可能是为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权重而采取的积极举措,后者更可能是对现实的妥协。(www.xing528.com)

《试点方案》提出要“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此举显然是为了强化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实质性影响以及在评议过程中的发言权。然而,人民陪审员阅卷的机制设计,仍要面对两个质疑:第一,无论是英美等国的陪审团,还是法德等国的参审制,西方发达国家的陪审员,均没有陪审员提前阅卷的规定,德国则明确禁止陪审员提前阅卷。《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7条规定,重罪法庭不能将案卷带入评议室。[1]德国虽然采案卷移送制度,但案卷之内容原则上不得用为裁判之根据。在阅览案卷的主体方面,立法也有严格的限制:由于担心陪审员不自觉地受到影响,因此陪审员原则上不得接触案卷。[2]第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阅卷的做法明显与目前正在着力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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