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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阅卷制度改革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5年4月印发的《试点方案》第4条提出,“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实际上,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矛盾,一个实质化的庭审,才可能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质化,一个书面案卷发挥巨大作用的庭审,无论人民陪审员如何阅卷,都不可能实现对庭审实质化的参与。

人民陪审员阅卷制度改革研究

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实质性,避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成为摆设。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实质性参与,弥合职业法官审前阅卷、人民陪审员不阅卷造成的信息劣势,推动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成为应对方案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5年4月印发的《试点方案》第4条提出,“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在随后印发的《实施办法》第1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2016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中,“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提供便利”,被作为开展试点的成功经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2018年正式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虽没有出现类似内容,但是,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但是,任何改革都不能脱离大的制度环境。这个大的制度环境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其核心要求是作为裁判根据的案件信息,形成于并仅仅形成于审判程序。从结构角度考虑,为了保证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信息形成于审判程序,须人为割断,至少是限制侦查和起诉信息进入审判程序的通道,其核心,是对承载侦查、起诉信息的案卷的使用施加限制。例如,日本二战”后为实现庭审实质化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阻断审前信息向审判阶段的自由流动。比如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起诉时移送案卷和证据,也不得在起诉书中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及其他物品,或者引用该文书等的内容。[1]《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7条规定重罪法庭不能将案卷带入评议室。[2]德国,虽然采案卷移送制度,但案卷之内容原则上不得作为裁判之根据。[3]在阅览案卷的主体方面,立法也有严格的限制:由于担心陪审员不自觉地受到影响,因此陪审员原则上不得接触案卷;审判长和制作裁判文书的法官也不得阅览案卷。(www.xing528.com)

虽然我国目前立法仍采“案卷移送主义”,但从改革的大方向来看是要逐步对案卷的使用施加限制,而人民陪审员阅卷的制度化,无疑与这一大方向背道而驰。实际上,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矛盾,一个实质化的庭审,才可能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质化,一个书面案卷发挥巨大作用的庭审,无论人民陪审员如何阅卷,都不可能实现对庭审实质化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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