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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被企业雇佣是否违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特别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工。所谓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被企业雇佣是否违法?

我国有关法律和招工政策,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6周岁,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有关法律和招工政策,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6周岁,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有关法律和招工政策,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6周岁,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某(男),某中学未成年人,由于厌学情绪十分严重,多次严重违反校规,2012年5月,最终被学校作劝退处理。董某的父亲是某机械厂工人,为了不让儿子整天游手好闲,在其再三恳求下,厂里招用了董某,此时董某只有14岁,工厂与董某没有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2013年2月,某机械厂与某轴承厂合资成立了某机械有限公司,董某被调去任冲压操作工,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同时董某所用机器已经3年没有彻底检修且没有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在超负荷运转下,最终导致机器失控,董某左手三根手指被机器切下。事后,在董某劳动关系的归属和工伤待遇及伤残治疗上,出现了机械厂与机械有限公司相互推诿的现象。于是董某向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董某(男),某中学未成年人,由于厌学情绪十分严重,多次严重违反校规,2012年5月,最终被学校作劝退处理。董某的父亲是某机械厂工人,为了不让儿子整天游手好闲,在其再三恳求下,厂里招用了董某,此时董某只有14岁,工厂与董某没有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2013年2月,某机械厂与某轴承厂合资成立了某机械有限公司,董某被调去任冲压操作工,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同时董某所用机器已经3年没有彻底检修且没有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在超负荷运转下,最终导致机器失控,董某左手三根手指被机器切下。事后,在董某劳动关系的归属和工伤待遇及伤残治疗上,出现了机械厂与机械有限公司相互推诿的现象。于是董某向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董某(男),某中学未成年人,由于厌学情绪十分严重,多次严重违反校规,2012年5月,最终被学校作劝退处理。董某的父亲是某机械厂工人,为了不让儿子整天游手好闲,在其再三恳求下,厂里招用了董某,此时董某只有14岁,工厂与董某没有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2013年2月,某机械厂与某轴承厂合资成立了某机械有限公司,董某被调去任冲压操作工,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同时董某所用机器已经3年没有彻底检修且没有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在超负荷运转下,最终导致机器失控,董某左手三根手指被机器切下。事后,在董某劳动关系的归属和工伤待遇及伤残治疗上,出现了机械厂与机械有限公司相互推诿的现象。于是董某向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所谓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我国有关法律和招工政策,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6周岁,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在招用的同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特别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工。而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即年满16周岁后,才具有劳动权利。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招用童工或者发生劳动纠纷后的责任认定都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如果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承担童工患病伤残的医疗费、生活费或是抚恤费以及童工死亡不给予经济赔偿的,童工的监护人可作为其代理人提出调解、仲裁、诉讼的请求。

依据上述这些规定,在本案中,某机械厂明知董某未满16周岁但在董某的父亲一再坚持和恳求下,出于照顾老工人的考虑,招用了董某,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是其招用童工已经构成事实,违反了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因此对于董某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致残负有责任。同时董某发生工伤事故是在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工作之中,虽然是某机械厂调派的,但是他与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与被用工关系,所以,某机械有限公司同样对董某因工致残负有责任。综上所述,机械厂和机械有限公司必须对董某因工致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董某的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一切治疗费用。同时董某医疗终结后,机械厂应依据董某的工伤致残情况,报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并发给董某伤残抚恤费。另外,董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务关系必须终止。

所谓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我国有关法律和招工政策,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6周岁,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在招用的同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特别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工。而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即年满16周岁后,才具有劳动权利。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招用童工或者发生劳动纠纷后的责任认定都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如果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承担童工患病伤残的医疗费、生活费或是抚恤费以及童工死亡不给予经济赔偿的,童工的监护人可作为其代理人提出调解、仲裁、诉讼的请求。

依据上述这些规定,在本案中,某机械厂明知董某未满16周岁但在董某的父亲一再坚持和恳求下,出于照顾老工人的考虑,招用了董某,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是其招用童工已经构成事实,违反了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因此对于董某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致残负有责任。同时董某发生工伤事故是在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工作之中,虽然是某机械厂调派的,但是他与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与被用工关系,所以,某机械有限公司同样对董某因工致残负有责任。综上所述,机械厂和机械有限公司必须对董某因工致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董某的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一切治疗费用。同时董某医疗终结后,机械厂应依据董某的工伤致残情况,报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并发给董某伤残抚恤费。另外,董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务关系必须终止。

所谓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我国有关法律和招工政策,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6周岁,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在招用的同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特别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工。而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即年满16周岁后,才具有劳动权利。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招用童工或者发生劳动纠纷后的责任认定都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如果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承担童工患病伤残的医疗费、生活费或是抚恤费以及童工死亡不给予经济赔偿的,童工的监护人可作为其代理人提出调解、仲裁、诉讼的请求。

依据上述这些规定,在本案中,某机械厂明知董某未满16周岁但在董某的父亲一再坚持和恳求下,出于照顾老工人的考虑,招用了董某,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是其招用童工已经构成事实,违反了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因此对于董某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致残负有责任。同时董某发生工伤事故是在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工作之中,虽然是某机械厂调派的,但是他与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与被用工关系,所以,某机械有限公司同样对董某因工致残负有责任。综上所述,机械厂和机械有限公司必须对董某因工致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董某的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一切治疗费用。同时董某医疗终结后,机械厂应依据董某的工伤致残情况,报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并发给董某伤残抚恤费。另外,董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务关系必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申请的6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没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件的最终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受理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本案中,毛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虽然毛某与某汽车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不应该在程序上求全责备。如果人民法院驳回毛某的起诉,让毛某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再起诉,一方面可能会打击毛某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随着程序的复杂化和时间的延长,情况可能发生意外变化,丧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最终使毛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这是我们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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