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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谁所有?成年人资助未成年抽奖,中奖奖金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李某将奖金领回后,王某声称李某是小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摸奖的钱是他本人出的,所以奖金应归他所有,他可以支付李某劳务费5000元。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结果,李某摸奖中了一等奖,奖金10万元。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王某交与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

归谁所有?成年人资助未成年抽奖,中奖奖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成年人出资让未成年人抽奖,中奖奖金应当属于未成年人所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成年人出资让未成年人抽奖,中奖奖金应当属于未成年人所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成年人出资让未成年人抽奖,中奖奖金应当属于未成年人所有。

2012年8月9日,25岁的王某与邻居家12岁的小孩李某上街去玩,正好遇上福利奖券摸奖活动,王某摸了几张都未中奖,便叫李某去摸,但李某没有钱,王某当即拿2元钱给李某,李某说回去还给他,王某说不用还了。结果,李某摸奖中了一等奖,奖金10万元。在李某将奖金领回后,王某声称李某是小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摸奖的钱是他本人出的,所以奖金应归他所有,他可以支付李某劳务费5000元。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遂诉至法院

2012年8月9日,25岁的王某与邻居家12岁的小孩李某上街去玩,正好遇上福利奖券摸奖活动,王某摸了几张都未中奖,便叫李某去摸,但李某没有钱,王某当即拿2元钱给李某,李某说回去还给他,王某说不用还了。结果,李某摸奖中了一等奖,奖金10万元。在李某将奖金领回后,王某声称李某是小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摸奖的钱是他本人出的,所以奖金应归他所有,他可以支付李某劳务费5000元。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遂诉至法院。

2012年8月9日,25岁的王某与邻居家12岁的小孩李某上街去玩,正好遇上福利奖券摸奖活动,王某摸了几张都未中奖,便叫李某去摸,但李某没有钱,王某当即拿2元钱给李某,李某说回去还给他,王某说不用还了。结果,李某摸奖中了一等奖,奖金10万元。在李某将奖金领回后,王某声称李某是小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摸奖的钱是他本人出的,所以奖金应归他所有,他可以支付李某劳务费5000元。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遂诉至法院。

王某交与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理由是:王某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李某代替他去摸奖,而李某中奖时他也未表示其是代替自己摸奖,因此无法认定二人之间有委托关系。而且当李某说回去还钱时王某说不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第129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该《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给李某2元钱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显然属于赠与行为,标的物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李某拿王某给的2元钱去摸奖等于用自己的钱摸奖。李某虽仅有12岁,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也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已年满10周岁,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李某具备摸奖的资格,其中奖行为与奖券出售人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独立、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王某交与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

王某交与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理由是:王某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李某代替他去摸奖,而李某中奖时他也未表示其是代替自己摸奖,因此无法认定二人之间有委托关系。而且当李某说回去还钱时王某说不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第129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该《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给李某2元钱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显然属于赠与行为,标的物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李某拿王某给的2元钱去摸奖等于用自己的钱摸奖。李某虽仅有12岁,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也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已年满10周岁,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李某具备摸奖的资格,其中奖行为与奖券出售人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独立、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王某交与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

王某交与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理由是:王某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李某代替他去摸奖,而李某中奖时他也未表示其是代替自己摸奖,因此无法认定二人之间有委托关系。而且当李某说回去还钱时王某说不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第129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该《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给李某2元钱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显然属于赠与行为,标的物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李某拿王某给的2元钱去摸奖等于用自己的钱摸奖。李某虽仅有12岁,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也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已年满10周岁,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李某具备摸奖的资格,其中奖行为与奖券出售人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独立、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王某交与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www.xing528.com)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第一百二十九条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第一百二十九条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第一百二十九条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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