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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未成年人厌学自杀的责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监护人负有管教和帮助的法律责任。事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领导送给姬某家属1500元抚慰金。2013年11月7日下午3时左右,某中学学生姬某在家中服毒自杀。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姬某因厌学这种个人原因而自杀这一事件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负法律责任。本案正是属于此情况,故姬某家长应自负其监护责任。

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未成年人厌学自杀的责任?

未成年人因厌学等个人原因自杀,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监护人负有管教和帮助的法律责任。为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正确对待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因厌学等个人原因自杀,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监护人负有管教和帮助的法律责任。为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正确对待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因厌学等个人原因自杀,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监护人负有管教和帮助的法律责任。为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正确对待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

2013年11月7日下午3时左右,某中学学生姬某在家中服毒自杀。据调查,姬某系自杀。自杀前十几天该生就没有到校上课,其平时厌学,学习成绩一直不好,在学校行为习惯较差,纪律散漫,性格内向,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班主任和各任课教师都没有批评、打骂或将其赶出教室等情形。在发现该生没有来校上课时,班主任曾带信请家长到学校商谈,十多天家长没有来。期间,该生按时出门,按时回家,家长根本不知道其已逃学。直到11月7日中午,姬某的母亲到学校和班主任谈话后,姬某的母亲才知道孩子的情况,但谈完话之后,姬某的母亲没有及时找孩子询问上学之事,而是去忙农活,致使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事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领导送给姬某家属1500元抚慰金。

2013年11月7日下午3时左右,某中学学生姬某在家中服毒自杀。据调查,姬某系自杀。自杀前十几天该生就没有到校上课,其平时厌学,学习成绩一直不好,在学校行为习惯较差,纪律散漫,性格内向,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班主任和各任课教师都没有批评、打骂或将其赶出教室等情形。在发现该生没有来校上课时,班主任曾带信请家长到学校商谈,十多天家长没有来。期间,该生按时出门,按时回家,家长根本不知道其已逃学。直到11月7日中午,姬某的母亲到学校和班主任谈话后,姬某的母亲才知道孩子的情况,但谈完话之后,姬某的母亲没有及时找孩子询问上学之事,而是去忙农活,致使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事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领导送给姬某家属1500元抚慰金。

2013年11月7日下午3时左右,某中学学生姬某在家中服毒自杀。据调查,姬某系自杀。自杀前十几天该生就没有到校上课,其平时厌学,学习成绩一直不好,在学校行为习惯较差,纪律散漫,性格内向,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班主任和各任课教师都没有批评、打骂或将其赶出教室等情形。在发现该生没有来校上课时,班主任曾带信请家长到学校商谈,十多天家长没有来。期间,该生按时出门,按时回家,家长根本不知道其已逃学。直到11月7日中午,姬某的母亲到学校和班主任谈话后,姬某的母亲才知道孩子的情况,但谈完话之后,姬某的母亲没有及时找孩子询问上学之事,而是去忙农活,致使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事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领导送给姬某家属1500元抚慰金。

一、未成年人因厌学等个人原因自杀,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事故的典型特征是学校在教育、管理等方面主观上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本案中不存在这些情况。对于未成年人姬某厌学的心态,学校负有帮教的义务。本案中姬某的班主任和各任课教师基于这种考虑,并未对姬某实施过批评、打骂等不当行为。相反,当姬某出现逃学这种反常现象后,班主任老师及时要求姬某的家长到校商谈,可以说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姬某因厌学这种个人原因而自杀这一事件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负法律责任。事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领导送给姬某家属的1500元抚慰金,属于学校基于同情和安慰的性质而给付的。

二、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监护人负有管教和帮助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姬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在班主任老师通知后不及时到校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后又疏于对姬某进行教育,致使其自杀事件发生,因此其父母主观上有过失。根据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由于学校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属于第三方责任事故。其中情形之一,便是学校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异常状态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但未成年人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或怠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职责,致使发生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情形。本案正是属于此情况,故姬某家长应自负其监护责任。

三、为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正确对待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旷课、逃学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从品德方面说,是公开违反校纪校规;从学习方面说,是放弃未成年人的重要职责——学习。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旷课属于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旷课、逃学是厌学、恐学的表现。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多数学习吃力:上课如听天书,根本不懂;作业不会做,或者干脆不做,或者抄袭别人的;老师天天批评,有时还向家长告状;家长天天指责,甚至拳脚相加。这些未成年人一听学习就头痛,旷课、逃学可以暂时躲避一时,心里轻松一阵儿。有的在街上闲逛,有的去玩感兴趣的东西(如游戏机等),有的可能离家出走,有的想放弃学习出去打工。实际上,这些未成年人的处境十分难受,既可气,又可怜。

未成年人的学习跟不上,不是一天两天造成的,大多是从小没有养成学习的习惯,得过且过,知识基础和技能基础都很差,没有掌握学习方法。家长有责任,学校老师也有责任。解决孩子旷课、逃学问题必须家校双方共同配合。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考虑解决措施:

第一,承认自己在教育上有失误,没有下功夫从小培养好孩子的学习习惯,教育态度、方法生硬。教师应该在自我反省基础上跟孩子倾心交谈两三次,检讨自己的缺点,听听孩子心里是怎么想的,跟孩子一起下决心,一点一点赶上去。教师千万不要采取那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也不能放弃教育的责任。教师的态度是孩子转变的重要因素。

第二,跟未成年人讨论,分析未成年人的主要问题在哪里,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未成年人的学习情况要一科一科分析,学习最差的科目的学习态度、方法、学习具体内容仔细分析,问题找得越准越好。

第三,跟学习好的孩子“结对子”。选择孩子有交往基础、能帮助人的未成年人做小老师。对未成年人要有具体要求,如“自己先看,不懂再问”,“自己先做,哪里不会再问”,“课前预习,找出难点,上课专心听讲”等,未成年人没有积极性、主动性,光依赖别人肯定不行。

第四,家长跟孩子共同学习。有的孩子厌学与家长的不爱求知有关。这些家长应该转变思想认识,认真学点东西,学孩子的功课或者另外学习某一门知识。家长与孩子安排共同的学习时间,有互相监督检查的措施。

第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老师在班上给未成年人安排力所能及的任务,使未成年人改变不利的角色地位;可以准备一个家校联系本,由孩子、家长、老师共同写联系内容。建议以孩子写为主,像日记一样,老师和家长写些分析、表扬、建议的内容。小未成年人应天天写,中未成年人可以一周写两三次。

第六,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的规定,中小未成年人旷课的,学校还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有一点应该强调,对厌学的孩子,切不可批字当头,罚字当先。要实事求是地看到孩子的优点和微小进步,及时给予肯定,使孩子有成功的感受,逐步提高自信心,由“厌学”变成“喜学”,旷课、逃学的问题就会解决。有时,学校为了严肃校纪,对屡次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处理,家长应配合学校,抓住机会做思想教育工作,让孩子下定决心,有一个新的开始。

个别孩子旷课、逃学,是受不良分子引诱、胁迫所致。这种情况,应及时与校方、治安机构联系,采取有效的措施。教师不宜盲目行动,避免孩子受到伤害。

一、未成年人因厌学等个人原因自杀,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事故的典型特征是学校在教育、管理等方面主观上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本案中不存在这些情况。对于未成年人姬某厌学的心态,学校负有帮教的义务。本案中姬某的班主任和各任课教师基于这种考虑,并未对姬某实施过批评、打骂等不当行为。相反,当姬某出现逃学这种反常现象后,班主任老师及时要求姬某的家长到校商谈,可以说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姬某因厌学这种个人原因而自杀这一事件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负法律责任。事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领导送给姬某家属的1500元抚慰金,属于学校基于同情和安慰的性质而给付的。

二、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监护人负有管教和帮助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姬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在班主任老师通知后不及时到校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后又疏于对姬某进行教育,致使其自杀事件发生,因此其父母主观上有过失。根据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由于学校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属于第三方责任事故。其中情形之一,便是学校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异常状态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但未成年人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或怠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职责,致使发生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情形。本案正是属于此情况,故姬某家长应自负其监护责任。

三、为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正确对待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旷课、逃学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从品德方面说,是公开违反校纪校规;从学习方面说,是放弃未成年人的重要职责——学习。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旷课属于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旷课、逃学是厌学、恐学的表现。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多数学习吃力:上课如听天书,根本不懂;作业不会做,或者干脆不做,或者抄袭别人的;老师天天批评,有时还向家长告状;家长天天指责,甚至拳脚相加。这些未成年人一听学习就头痛,旷课、逃学可以暂时躲避一时,心里轻松一阵儿。有的在街上闲逛,有的去玩感兴趣的东西(如游戏机等),有的可能离家出走,有的想放弃学习出去打工。实际上,这些未成年人的处境十分难受,既可气,又可怜。(www.xing528.com)

未成年人的学习跟不上,不是一天两天造成的,大多是从小没有养成学习的习惯,得过且过,知识基础和技能基础都很差,没有掌握学习方法。家长有责任,学校老师也有责任。解决孩子旷课、逃学问题必须家校双方共同配合。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考虑解决措施:

第一,承认自己在教育上有失误,没有下功夫从小培养好孩子的学习习惯,教育态度、方法生硬。教师应该在自我反省基础上跟孩子倾心交谈两三次,检讨自己的缺点,听听孩子心里是怎么想的,跟孩子一起下决心,一点一点赶上去。教师千万不要采取那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也不能放弃教育的责任。教师的态度是孩子转变的重要因素。

第二,跟未成年人讨论,分析未成年人的主要问题在哪里,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未成年人的学习情况要一科一科分析,学习最差的科目的学习态度、方法、学习具体内容仔细分析,问题找得越准越好。

第三,跟学习好的孩子“结对子”。选择孩子有交往基础、能帮助人的未成年人做小老师。对未成年人要有具体要求,如“自己先看,不懂再问”,“自己先做,哪里不会再问”,“课前预习,找出难点,上课专心听讲”等,未成年人没有积极性、主动性,光依赖别人肯定不行。

第四,家长跟孩子共同学习。有的孩子厌学与家长的不爱求知有关。这些家长应该转变思想认识,认真学点东西,学孩子的功课或者另外学习某一门知识。家长与孩子安排共同的学习时间,有互相监督检查的措施。

第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老师在班上给未成年人安排力所能及的任务,使未成年人改变不利的角色地位;可以准备一个家校联系本,由孩子、家长、老师共同写联系内容。建议以孩子写为主,像日记一样,老师和家长写些分析、表扬、建议的内容。小未成年人应天天写,中未成年人可以一周写两三次。

第六,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的规定,中小未成年人旷课的,学校还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有一点应该强调,对厌学的孩子,切不可批字当头,罚字当先。要实事求是地看到孩子的优点和微小进步,及时给予肯定,使孩子有成功的感受,逐步提高自信心,由“厌学”变成“喜学”,旷课、逃学的问题就会解决。有时,学校为了严肃校纪,对屡次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处理,家长应配合学校,抓住机会做思想教育工作,让孩子下定决心,有一个新的开始。

个别孩子旷课、逃学,是受不良分子引诱、胁迫所致。这种情况,应及时与校方、治安机构联系,采取有效的措施。教师不宜盲目行动,避免孩子受到伤害。

一、未成年人因厌学等个人原因自杀,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事故的典型特征是学校在教育、管理等方面主观上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本案中不存在这些情况。对于未成年人姬某厌学的心态,学校负有帮教的义务。本案中姬某的班主任和各任课教师基于这种考虑,并未对姬某实施过批评、打骂等不当行为。相反,当姬某出现逃学这种反常现象后,班主任老师及时要求姬某的家长到校商谈,可以说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姬某因厌学这种个人原因而自杀这一事件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负法律责任。事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领导送给姬某家属的1500元抚慰金,属于学校基于同情和安慰的性质而给付的。

二、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监护人负有管教和帮助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姬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在班主任老师通知后不及时到校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后又疏于对姬某进行教育,致使其自杀事件发生,因此其父母主观上有过失。根据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由于学校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属于第三方责任事故。其中情形之一,便是学校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异常状态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但未成年人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或怠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职责,致使发生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情形。本案正是属于此情况,故姬某家长应自负其监护责任。

三、为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正确对待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旷课、逃学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从品德方面说,是公开违反校纪校规;从学习方面说,是放弃未成年人的重要职责——学习。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旷课属于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旷课、逃学是厌学、恐学的表现。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多数学习吃力:上课如听天书,根本不懂;作业不会做,或者干脆不做,或者抄袭别人的;老师天天批评,有时还向家长告状;家长天天指责,甚至拳脚相加。这些未成年人一听学习就头痛,旷课、逃学可以暂时躲避一时,心里轻松一阵儿。有的在街上闲逛,有的去玩感兴趣的东西(如游戏机等),有的可能离家出走,有的想放弃学习出去打工。实际上,这些未成年人的处境十分难受,既可气,又可怜。

未成年人的学习跟不上,不是一天两天造成的,大多是从小没有养成学习的习惯,得过且过,知识基础和技能基础都很差,没有掌握学习方法。家长有责任,学校老师也有责任。解决孩子旷课、逃学问题必须家校双方共同配合。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考虑解决措施:

第一,承认自己在教育上有失误,没有下功夫从小培养好孩子的学习习惯,教育态度、方法生硬。教师应该在自我反省基础上跟孩子倾心交谈两三次,检讨自己的缺点,听听孩子心里是怎么想的,跟孩子一起下决心,一点一点赶上去。教师千万不要采取那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也不能放弃教育的责任。教师的态度是孩子转变的重要因素。

第二,跟未成年人讨论,分析未成年人的主要问题在哪里,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未成年人的学习情况要一科一科分析,学习最差的科目的学习态度、方法、学习具体内容仔细分析,问题找得越准越好。

第三,跟学习好的孩子“结对子”。选择孩子有交往基础、能帮助人的未成年人做小老师。对未成年人要有具体要求,如“自己先看,不懂再问”,“自己先做,哪里不会再问”,“课前预习,找出难点,上课专心听讲”等,未成年人没有积极性、主动性,光依赖别人肯定不行。

第四,家长跟孩子共同学习。有的孩子厌学与家长的不爱求知有关。这些家长应该转变思想认识,认真学点东西,学孩子的功课或者另外学习某一门知识。家长与孩子安排共同的学习时间,有互相监督检查的措施。

第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老师在班上给未成年人安排力所能及的任务,使未成年人改变不利的角色地位;可以准备一个家校联系本,由孩子、家长、老师共同写联系内容。建议以孩子写为主,像日记一样,老师和家长写些分析、表扬、建议的内容。小未成年人应天天写,中未成年人可以一周写两三次。

第六,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的规定,中小未成年人旷课的,学校还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有一点应该强调,对厌学的孩子,切不可批字当头,罚字当先。要实事求是地看到孩子的优点和微小进步,及时给予肯定,使孩子有成功的感受,逐步提高自信心,由“厌学”变成“喜学”,旷课、逃学的问题就会解决。有时,学校为了严肃校纪,对屡次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处理,家长应配合学校,抓住机会做思想教育工作,让孩子下定决心,有一个新的开始。

个别孩子旷课、逃学,是受不良分子引诱、胁迫所致。这种情况,应及时与校方、治安机构联系,采取有效的措施。教师不宜盲目行动,避免孩子受到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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