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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优秀学生干部改为三好学生,是否侵犯其荣誉权?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5月4日,某市教委授予贾某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因贾某未按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降低10分投档,故贾某档案未能向某理工大学提供。事发之后,贾某之母张某曾多次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支出误工费、交通费若干元。

误将优秀学生干部改为三好学生,是否侵犯其荣誉权?

贾某系某市中学高中毕业生。2008年5月4日,某市教委授予贾某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高考前,贾某所在的某市中学为贾某填写了“某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贾某的班主任老师在填写“登记表”时划去了表头中的“三好学生或”五个字,保留了“优秀学生干部”,并由班主任签名,某市中学校长加盖名章。该表报到市教委下属的招生办公室,审核该项工作的有关人员把“优秀学生干部”划掉,在原已划掉的“三好学生”四个字下面用钢笔圈上圆圈,该表报到市教委后,主办招生工作的有关人员即在“登记表”市教委意见栏内写明“情况属实”,并加盖了市教委印章。贾某当年参加高考获总分565分,贾某填写的第一批录取本科院校第一志愿某理工大学可以提供档案分数为567分。因贾某未按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降低10分投档,故贾某档案未能向某理工大学提供。后贾某被第二批录取本科院校第一志愿某民族学院录取。事发之后,贾某之母张某曾多次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支出误工费、交通费若干元。贾某、张某于2009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教委向贾某赔礼道歉、恢复荣誉,并赔偿贾某、张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www.xing528.com)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荣誉是指一个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好评。荣誉权是指公民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的荣誉称号并且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获得的表彰、嘉奖和被授予的荣誉称号,与他个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权利的组成部分,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未成年人获得的荣誉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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