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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商场保安非法搜身,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某商场的保安非法搜查罗某的身体,侵犯了罗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罗某的名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某超市保安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罗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另外,对某超市保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还应当严肃处理。

未成年被商场保安非法搜身,应如何处理?

在我国,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构成非法搜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是指具有搜查权的人未经批准,滥用职权,或没有搜查权的人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检查的行为。搜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查时也要依法进行,即办理搜查的手续,由有关领导批准后,填写搜查证,在搜查时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只有在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况,侦查人员才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其他任何无证搜查,被搜查人都可以拒绝,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由于搜查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法律对搜查有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遇到有人要搜查自己时,首先要让对方出示搜查证,如果对方声明情况紧急,属无证搜查时,要让对方出示表明其身份的司法机关的工作证。否则,可以拒绝搜查。如果被人非法搜查身体,应当记住搜查人的姓名、特征、身上佩带的标志、编号、被搜查的地点、当时在场目睹非法搜查自己的人,据此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未成年人名誉受到侵犯为由,要求侵权人向未成年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合理数额的精神损失。

在本案中,对某超市的保安非法搜查罗某的身体的行为,罗某的父母以罗某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本案中,某商场的保安非法搜查罗某的身体,侵犯了罗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罗某的名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由于罗某是未成年人,非法搜身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是巨大的,事实也证明,罗某因此而受到了较大的精神刺激。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某超市保安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罗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在本案中,罗某自身有无过错的问题,一般超市对顾客携带的包、袋等要求寄存,并设立了专门的存包处,但诸如罗某随身携带的毛笔之类的小件物品,通常不需要寄存。所以,罗某将在别处购买的毛笔带进商场,不能认为是有过错。本次纠纷完全是由于某超市的保安态度蛮横,行为粗暴造成的。其在查明罗某随身携带的毛笔非超市所有的情况下,仍然无故对罗某进行搜身,显然属于有意为难罗某,具有侵犯他人身体和人格尊严的主观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某超市不能根据《解释》第11条的“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罗某所应当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核定。另外,对某超市保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还应当严肃处理。

罗某(男,15岁)是某中学初三年级未成年人。2014年6月某日,罗某到某大型超市购买文具。在去超市的路上,罗某发现路边有一家文具商店,就进去看了看,在里面购买了一支毛笔并顺手放在了裤兜里。到超市后,罗某在文具区选购了铅笔、本子等文具,并到出口处付款。罗某刚刚走出来,就被商场的保安赶上并拦住,保安质问罗某:裤兜里的毛笔为什么不付款?罗某见保安误会自己偷东西,十分气愤,当即将毛笔拿了出来,反问保安,“毛笔是你们商场的吗?这是我在外面买的。”保安见罗某口气强硬,就夺过毛笔,拿到商场内查验,证实不是商场的东西,但保安不肯善罢甘休,将罗某带到了值班室,要对罗某进行搜身。罗某予以拒绝,指出保安无权对自己搜身,并要求保安就刚才的行为向自己道歉。一名保安指着罗某的鼻子说:“谁说我们没权搜你的身?今天就是要搜你,你肯定偷了超市的东西。”罗某和态度恶劣的保安争吵起来,在争吵的过程中,从外面又进来几个保安,将罗某围住。罗某想冲出去,却被几个身强体壮的保安按住,动弹不得。在与罗某发生争吵的保安的怂恿下,几个保按剥去了罗某的外衣,将罗某扒得只剩下了背心短裤。保安从罗某身上没有搜出任何商场的物品,只好将罗某放走。由于被保安搜身,罗某精神上受了很大的刺激,一回家就放声大哭。罗某的父母在获悉真相后,当即带着罗某来到了某超市。超市的经理接待了罗某和他的父母,并对保安的行为表示了道歉。但罗某的父母认为,仅仅是简单地道歉并不能弥补罗某因保安非法搜身而受到的损害,要求某超市给予罗某精神损害赔偿,并对肇事的保安作出处理。超市的经理认为,在本次事件中,罗某自身也有过错,其不应该将从别处购买的商品带进超市,这是造成误会的直接原因,因此不同意罗某父母要求经济赔偿的要求。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罗某的父母以罗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超市保安的行为侵犯了罗某的人身自由和名誉权,要求某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给予罗某1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构成非法搜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www.xing528.com)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是指具有搜查权的人未经批准,滥用职权,或没有搜查权的人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检查的行为。搜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查时也要依法进行,即办理搜查的手续,由有关领导批准后,填写搜查证,在搜查时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只有在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况,侦查人员才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其他任何无证搜查,被搜查人都可以拒绝,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由于搜查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法律对搜查有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遇到有人要搜查自己时,首先要让对方出示搜查证,如果对方声明情况紧急,属无证搜查时,要让对方出示表明其身份的司法机关的工作证。否则,可以拒绝搜查。如果被人非法搜查身体,应当记住搜查人的姓名、特征、身上佩带的标志、编号、被搜查的地点、当时在场目睹非法搜查自己的人,据此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未成年人名誉受到侵犯为由,要求侵权人向未成年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合理数额的精神损失。

在本案中,对某超市的保安非法搜查罗某的身体的行为,罗某的父母以罗某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本案中,某商场的保安非法搜查罗某的身体,侵犯了罗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罗某的名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由于罗某是未成年人,非法搜身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是巨大的,事实也证明,罗某因此而受到了较大的精神刺激。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某超市保安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罗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在本案中,罗某自身有无过错的问题,一般超市对顾客携带的包、袋等要求寄存,并设立了专门的存包处,但诸如罗某随身携带的毛笔之类的小件物品,通常不需要寄存。所以,罗某将在别处购买的毛笔带进商场,不能认为是有过错。本次纠纷完全是由于某超市的保安态度蛮横,行为粗暴造成的。其在查明罗某随身携带的毛笔非超市所有的情况下,仍然无故对罗某进行搜身,显然属于有意为难罗某,具有侵犯他人身体和人格尊严的主观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某超市不能根据《解释》第11条的“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罗某所应当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核定。另外,对某超市保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还应当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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