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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条文,个体工商户几乎等同于公民个人。根据以上条文及其解释,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通过归纳总结以上各种情形,说明名副其实、名实统一是确定个体工商户诉讼地位的必然要求。个体工商户名与实的统一,除了上述名副其实的要求外,还体现在经营者的身份统一及文书送达问题上。

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

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均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然而,当个体工商户涉及诉讼时,其当事人的确定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11

2015年,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对某超市提起诉讼。超市经营者的家属庭前陈述,该超市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死亡证明办理中,超市的营业执照也在重新办理,于是,庭审延期。

按照现行法律,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有以经营者或以字号为当事人两种情形,也有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两种不同经营模式。经营者死亡,应当终结诉讼还是中止诉讼?由此牵出个体工商户在程序和实体问题上的双重纠结,应当对其进行名与实的思考。

(一)名与实的分离——个体工商户是个人还是组织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第5项第1目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条文,个体工商户几乎等同于公民个人。

《民法通则》第26条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申领营业执照,要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

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56条第1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中解释,《侵权责任法》第35条劳务关系中的“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按照第34条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第34条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法》第2条则将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根据以上条文及其解释,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综上所述,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个体工商户因其雇佣地位而被视为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外,一般情况下,个人工商户就其实质而言,是程序法实体法上的一个或多个个人。换言之,《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只是在涉及劳动关系时赋予个体工商户以组织的名义,个体工商户实质上还是个人。个体工商户的这种名与实的分离,体现在程序法上,是有字号的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但应注明注册的经营者;没有字号的,以其经营者为当事人。体现在实体法上,则是其债务,包括纳税,均以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名与实的统一——经营者变更或死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也需要办理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第12条规定,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登记申请人。(www.xing528.com)

依照上述条款,并结合《民事诉讼法》有关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规定,经营者变更或死亡时,至少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应当以经营者个人为当事人。

(2)因经营者死亡而变更经营者的,无论是否起字号,由于都是以经营者的财产承担债务,故应当注意经营者的遗产及继承人情况。有遗产和继承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等遗产分配情况确定后再恢复诉讼,以遗产继承人为当事人。

(3)原告经营者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以及被告经营者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当终结诉讼。

(4)家庭经营的,由于登记的经营者只是家庭成员中的主持经营者,经营者变更无需注销登记,诉讼进程几乎不受影响,只需要将所列经营者进行变更即可。

(5)家庭经营的,经营者死亡且其家庭成员注销登记的,则应当变更当事人,将经备案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个人列为当事人。

通过归纳总结以上各种情形,说明名副其实、名实统一是确定个体工商户诉讼地位的必然要求。经营者不变、字号变更,是名变实不变,诉讼程序几乎不受影响;经营者不变或变更、字号登记注销,是名亡实存,需要变更当事人;个人经营者死亡,字号登记注销,是名亡实亡,诉讼将中止甚至终结。家庭经营模式下,登记经营者死亡,只是经营者人数的减少,诉讼程序几乎不受影响;但当家庭成员注销登记时,则是名亡实存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名与实的统一,除了上述名副其实的要求外,还体现在经营者的身份统一及文书送达问题上。虽然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代表人和债务承担者是其经营者,但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它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诉讼文书的送达,可以直接或留置送达其经营地址,也可以直接或留置送达其经营者的住所。送达经营地址时雇员签收文书及送达经营者住所地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文书均应视为有效送达。

(三)家庭经营模式下的复杂情形

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大多是个人经营,极少有家庭经营的情形。因为个人经营,个人负债;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参与经营,但没有必要备案登记,否则会把整个家庭的全部财产都牵扯进来。这是控制风险的常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庭经营模式会出现一些更为复杂的情形。例如,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界定,如果参与经营并备案登记的只是部分家庭成员,经营者的遗产继承人与参与经营并备案的家庭成员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会存在类似于分家析产的问题,处理起来会异常复杂,需要特别注意。

前述案件中,经营者死亡后,法院应当查明该个体工商户实质上是家庭经营还是个人经营。如果是个人经营,家庭其他成员不参与经营,还要看是否发生遗产继承等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变更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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