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法实务研究:代理行为认定与法律后果

民法实务研究:代理行为认定与法律后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社则认为张男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女应当承受法律后果。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是张男以张女名义贷款10万元及以张女的存单质押给信用社的行为是否为表见代理。首先,张男受张女委托,以张女名义在信用社存款,其行为得到张女授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张女与信用社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民法实务研究:代理行为认定与法律后果

案例1

张女口头委托其弟张男代其在某农村信用社存款,先后10笔共17万元人民币,张男系该信用社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女,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女。其后,张男伙同该信用社会计李某以张女的名义从该信用社贷款10万元人民币,以张女在该基金会所存17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女。张男将上述10万元打入甲公司的账号,但甲公司一直未归还张男。因未按时向信用社还本付息,信用社行使质权,从17万元存款中扣下10万元及其利息。张女知道后,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男的借款和质押均非其同意而擅自行为为由,向该信用社主张17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信用社则认为张男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女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是张男以张女名义贷款10万元及以张女的存单质押给信用社的行为是否为表见代理。

首先,张男受张女委托,以张女名义在信用社存款,其行为得到张女授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张女与信用社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www.xing528.com)

其次,张男以张女名义贷款10万元、以张女所有的17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从本案事后情况看张女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女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男自行承担。

最后,张男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本案关键所在。张男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看本案情况是否足以使相对人信用社认为张男对张女贷款及质押一事享有代理权。

金融机构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实际操作程序角度而言,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乃至于各金融机构本身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作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负有对借款人身份、资信、贷款意思等情况谨慎的调查义务。在没有借款人本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显然不能以张男曾代理张女存过款的事实就推定张男对张女贷款也必然享有代理权,因此张男以张女名义贷款的行为对信用社不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张男以张女名义办理的存单出质行为,同样如此,存单上已载明权利人为张女,显然张男在无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该存单无处分权,信用社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张男订立存单质押合同,主观上当然不是善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行使其所谓的“权利质权”。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信用社其10万元及利息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张男主张,存单权利人张女基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当然地享有对基金会17万元存款及利息的债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