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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解析及实务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第958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典》第960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从上述立法内容看,《民法典》第925条和第926条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至于行纪,依据《民法典》第951条和第958条的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这与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完全符合。

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解析及实务研究

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民法典》第951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958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960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从上述立法内容看,《民法典》第925条和第926条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

首先,隐名代理中,第三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存在,而第925条规定的情形是第三人知道被代理人存在,但第925条规定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又与隐名代理相符。第926条规定的第三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存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与隐名代理相符,但是法律后果的归属上却与隐名代理不完全相同。第926条第1款规定,当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该情形符合隐名代理中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一法律特征;该情形基本属于隐名代理。第926条第2款规定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但是第三人并不必须接受委托人作为直接相对人,该条款赋予了第三人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受托人作为相对人,又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且一旦选定不得变更。依照该第2款规定,如果第三人选择委托人的,其法律效果与第1款相同,属于隐名代理;而如果第三人选择受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其法律后果又与隐名代理的法律特征不符,不属于隐名代理。至于行纪,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行纪人承受,这与隐名代理明显不同。

其次,间接代理的最基本法律特征是:①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②其法律效果直接由代理人承受,代理人承受后转归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是间接承受代理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925条中规定的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点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但是该条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明显与间接代理的第二个法律特征不符,故其不属于间接代理。第926条规定的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点也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但是第1款和第2款中所规定的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为相对人的情形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这一点与间接代理的第二个法律特征不符,也不属于间接代理;但是其第2款中所规定的第三人选择受托人为相对人的情形与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相符。至于行纪,依据《民法典》第951条和第958条的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这与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完全符合。

最后,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民法典》第925条规定的情形,既非严格意义上的隐名代理,也非严格意义上的间接代理,但从法律效果的归属上看,更接近于隐名代理;第9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属于隐名代理,第2款规定的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为相对人情形也属于隐名代理,但第2款规定的第三人选择受托人为相对人的情形属于间接代理;至于行纪依照《民法典》第951条规定和第958条规定,明显属于间接代理。

我国《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混乱是源于《合同法》立法时主要是针对外贸代理而制定,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而该公约又是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法律体系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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