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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分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婚前不动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不动产为夫妻各自财产。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属人法,各国首选是夫妻双方共同属人法,没有共同属人法,各国规定的法律适用不同。斯洛文尼亚等国家规定适用与夫妻财产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突尼斯、立陶宛等国家规定适用最先设立的共同住所地或婚姻契约缔结地法律,土耳其等国家规定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分析

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29]。夫妻财产关系的本质是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及如何确认和保护夫妻财产。

各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不同,其法律制度可以归纳为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四种类型。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当事人婚前或婚后未约定财产采用何种制度时依法律规定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或婚后对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按约定方式确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共同财产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共同财产制有五种不同的形式:①婚后完全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于婚姻期间取得的一切财产。科特迪瓦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和所获得的任何财产,都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并由丈夫单独管理;只有在法律规定需征得其妻子同意才能处理的情况下,才须征求妻子的意见。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两国也采取完全共同制,规定丈夫管理所有的婚姻财产。②婚后部分财产共有制。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不包括赠予或继承的财产)。保加利亚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获得的财产属共同的财产,双方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享有平等权利。但夫妻婚前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后赠与或继承所得财产,则归个人所有。③婚前婚后动产共有制。夫妻结婚前拥有的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和动产,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工作或职业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共有财产。夫妻婚前不动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不动产为夫妻各自财产。比利时和智利等国家采用这一制度。④迟延的共同财产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关系消灭时,一方对他方的财产享有一半的权利,这种制度盛行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某些国家。⑤夫妻财产共有制。无论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共有。1907《瑞士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第2款规定:“妻的特有财产不属于上述财产。”[30]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无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各自管理、用益及自由处分个人财产。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同样为个人所有。各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不同,必然导致法律冲突的产生。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各国主要采用以下法律适用规则解决。

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由当事人协商选择。1525年,法国学者杜摩林(Dumoulin)在回答加涅夫妇咨询夫妻财产适用什么法律调整时提出,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习惯法,因为婚姻是契约,共同住所地是夫妻双方合意选择,故适用共同住所地法。杜摩林视夫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的观点已为现代社会多数国家认同,尤其对于夫妻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多数国家主张私权自治,实行约定财产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同样可以约定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

1978年3月14日,第13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在推动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做出了巨大努力,该公约第3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前所指定的国内法调整。夫妻双方仅可指定下列法律之一:①指定时夫妻一方国籍国的法律;②指定时夫妻一方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③夫妻一方婚后设定新惯常居所的第一个国家的法律……”《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在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上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许多国家借鉴该公约的规定在本国法中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2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依照夫妻双方所选择的法律;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双方住所所在的国家或者婚后将在其境内有住所的国家的法律,或者其中一方的本国法律。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规定,婚姻财产制,依照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判定,如无此种法律选择,则依照结婚时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时,依属人法。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性与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一些国家从夫妻人身关系角度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从夫妻人身关系派生出来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同一法律,以当事人属人法作为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2005年《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第79条第3款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依适用于其人身关系的法律。夫妻相互间人身关系,该条第1款规定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第2款规定具有不同国籍的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依其共同惯常居所地国法,若无共同的惯常居所地,则依与夫妻双方均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属人法,各国首选是夫妻双方共同属人法,没有共同属人法,各国规定的法律适用不同。瑞士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夫妻双方同时住在一起的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夫妻双方最后的共同住所所在国的法律;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住所,则适用他们共同的本国法;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国家没有住所,也没有共同的国籍,则适用瑞士的分别财产制。斯洛文尼亚等国家规定适用与夫妻财产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突尼斯、立陶宛等国家规定适用最先设立的共同住所地或婚姻契约缔结地法律,土耳其等国家规定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属人法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前的属人法还是变更后的属人法,有可变主义和不变主义之别。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5条规定,“夫妻双方移居其他国家的,适用他们新的住所地法律。新法的效力溯及至婚姻缔结之时……”,该规定体现了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的可变主义。《欧盟关于婚姻财产制事项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第2016/1103号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改变作出的法律选择,除非夫妻双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否则关于法律适用的改变不溯及既往,即便夫妻双方同意变更的法律具有溯及力,但这种溯及力仍不影响先前法律适用时第三人的权利。欧盟采取不变主义,这种规定对于稳定婚姻安全、促进婚姻家庭良好运转无疑是必要和有效的。由此可以看出欧盟婚姻财产制条例的立法内容逻辑缜密又不僵硬机械,顺应了世界各国在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立法的趋势。(www.xing528.com)

多数国家立法未对夫妻财产关系属人法变更是采用可变主义还是不变主义作出规定,实践中采用不变主义的国家居多。对准据法的变更是采取可变主义还是不变主义,均存在赞同或反对意见。反对可变主义的国家认为准据法可变会纵容法律规避,使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改变;赞同可变主义的国家认为当事人既然改变与其婚姻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国籍或住所,适用新的属人法更符合他们的意愿和利益。可变主义和不变主义的对立促使自由主义产生,2005年《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第80条第3款采用自由主义规定了,“法律选择可在结婚前或结婚后作出。夫妻双方可以变更或者废除法律选择。如果法律选择系在结婚后作出,则该法律选择自结婚时发生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由当事人约定是解决可变主义与不变主义冲突的有效方法,符合契约精神,应予倡导。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还有同一制和分割制的区分。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同一制是指夫妻财产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法律。同一制主张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拥有的所有财产,并将这些财产概括性地看作一个整体,[31]既然是一个整体,就不能将其割裂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家庭财富的积累、跨国不动产投资日益增多,一个家庭在多个国家拥有不动产的情况已属常态,坚持动产与不动产分割,动产适用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将导致同一夫妻的财产适用不同的法律,位于不同国家的不动产适用不同的法律,形成一种法律上的割裂化。[32]采用同一制,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可以避免法律适用混乱,降低司法成本,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合理期待和现实需要,保障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统一。

分割制是指区分夫妻财产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采用分割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罕见于大陆法系国家,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土耳其是大陆法系国家,2007年《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第5718号法令》第15条第2款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动产财产的分配,适用该财产所在地国法”。[33]美国、英国等国家采用分割制。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258条第2款规定,“如配偶双方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确定何州法适用时,动产取得时配偶的住所地州通常较之任何其他因素将予优先考虑”。第234条第1款规定,“婚姻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所取得的土地权益的效力,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而土地所在地法院适用的法律多为财产所在地法。英国未以成文法规制夫妻财产关系,司法判例中的法律适用并不统一。在Welch v.Tennent案中,法院判决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34]在Re De Nicols案中,法院又判决夫妻财产中的不动产适用当事人的婚姻住所地法。[35]对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判决,有学者作了如此解释:英国法院将不动产区分为境内不动产和境外不动产,不动产位于英国境内的,适用婚姻住所地法;不动产位于英国境外的,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36]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同一制与分割制,各有优势,亦各有缺陷。同一制的优势主要是对夫妻财产不作动产和不动产区分,无论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位于何国、何地,都能适用同一法律,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方便法院审理,不论不动产位于何国,适用同一法律,简便易行;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经济全球化下的人员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在本国或在外国安家置业的现象越来越多,夫妻财产中不动产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夫妻财产在夫妻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隶属于夫妻人身关系,与夫妻双方有着深刻的联系,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更加科学合理。同一制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存在法院判决不能在域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夫妻财产中涉及的不动产位于境外,该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法律规定不动产专属管辖或者强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以外法院所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就可能遭遇阻碍。

分割制的优势在于符合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传统法律适用法理念。自巴托鲁斯(Bartolus de Saxoferrato)创立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始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已经成为法律适用原则,为世界各国广为接受,深入人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理由就在于不动产的不可动性,不动产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同该国有着永久的和密切的联系,因此一切关于不动产权利的重心自然也就存在于该国”[37],“关于不动产权利的一切问题,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决定”[38]。分割制有利于内国法院判决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各国为维护本国司法主权,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多持消极和抵触的态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消除这种抵触性,提高内国法院判决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概率。分割制的缺陷在于夫妻在多个国家拥有不动产,一起案件适用多国法律,结果是造成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支离破碎。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逐一查明涉案的不动产所在地法,导致案件的复杂程度大增,进而使案件耗时漫长,费用增加,司法成本高昂。此外,夫妻财产中的不动产仅因为地理位置不同就受制于不同的夫妻财产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有损当事人的正当期待和预期利益。

比较同一制与分割制的利弊,无疑同一制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更胜一筹。“时下全球化已成为世人的口头禅,人、物及行为的流动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大,国际冲突法问题与日俱增,在此背景下,过度执着于主权概念,无疑与时代背道而驰”。[39]经济全球化必然寻求深度国际司法合作,创建和谐的司法环境,要求法律制度的统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集中反映出缔约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愿望,如果各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均实行同一制,法院判决跨国承认与执行的难题就有了解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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