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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父母子女之间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次之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各国立法大都规定了扶养的法律适用,通过扶养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准据法解决抚养和赡养争议,未对扶养法律适用立法的国家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适用规则解决父母子女之间财产关系争议。在父亲死亡以后,这种关系适用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父母子女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研究

涉外父母子女之间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次之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各国立法大都规定了扶养的法律适用,通过扶养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准据法解决抚养和赡养争议,未对扶养法律适用立法的国家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适用规则解决父母子女之间财产关系争议。父母子女关系中,父母抚养的子女大都年幼,很少有属于个人的独立财产,因此,罕见有国家单独规定父母子女之间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各国大都规定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适用父母子女人身关系法律适用规范调整父母子女之间财产关系。父母与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

(一)适用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的属人法

父母子女关系中,父母承担抚育子女的所有义务,子女享受父母抚育的全部权利,父母居于家庭主导地位,故多数国家主张适用父母的属人法。1980年《布隆迪国际私法》第7条第3款规定,“婚姻对子女的人身效力,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57条规定,“①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适用父母共同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的,适用其共同习惯居所地法。②如果父母的习惯居所不在同一国家的,适用父亲的属人法。如果是由母亲单独行使亲权的,可适用母亲的属人法”。

(二)适用子女属人法(www.xing528.com)

父母子女关系中,子女处于弱势,一些国家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故主张适用子女属人法。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法律关系,特别是子女的姓名、保护、监护、法定代理、扶养和财产管理,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但对父母的赡养除外”。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82条第1款、2011年《波兰关于国际私法的法令》第1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适用子女的习惯居所地法律。

(三)适用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少数国家认为父母子女关系,既关涉父母权利,又涉及子女利益,应当平等予以保护,不应厚此薄彼,故规定适用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以后,这种关系适用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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