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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跨国代孕现状及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乌克兰被誉为代孕之都,俄罗斯、格鲁吉亚、希腊等国家不禁止代孕,任何形式的代孕都是合法的。比利时、荷兰等国家区分代孕为非商业代孕和商业代孕,禁止商业代孕,以防剥削妇女、拐卖儿童等事件发生。印度、泰国、柬埔寨曾经是允许商业代孕的国家,现已颁布法令禁止商业代孕。泰国、柬埔寨、尼泊尔先后禁止跨国商业代孕的原因大抵如此。一国是否允许商业代孕的规定是国家性的,而代孕的需求是国际性的。

全球跨国代孕现状及法律规定

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人类自身繁衍进入了人工可以操控的时代。20世纪下叶以来生命科学领域最受瞩目的成果之一是“借腹生子”成为现实。人工生殖技术在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法律问题,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54]俗称的“借腹生子”在现代医学称之为代孕,通俗解释代孕就是代为怀孕生子。代孕有多种情形,国内外学者对代孕的理解也不同,从法理学上给代孕作出能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困难的事情。一般认为,委托方将夫妻的精子和卵子或者至少一方的配子在体外受精,合成为合子或者胚胎后,与代孕母亲订立合同,将受精卵或者胚胎植入代孕母亲体内,由代孕母亲孕育受精卵或者胚胎成子,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不形成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55]对于妻子同意,丈夫与代孕母亲发生性行为或者不发生性行为,用代孕母亲的卵子受孕并生产的所谓基因型代孕,即借腹又借卵的借腹生子,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代孕。同理,丈夫同意,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或者不发生性行为,用妻子的卵子受孕并生产的所谓基因型代孕,也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代孕。此外,委托方委托医疗机构将夫妻以外的第三方精子和卵子体外受精,合成为合子或者胚胎后,与代孕母亲订立合同,将受精卵或者胚胎植入代孕母亲体内,由代孕母亲孕育受精卵或者胚胎成子,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不形成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是否属于代孕,亦无定论。

现代意义上的代孕,是基于试管婴儿技术发展起来的。1978年7月25日,在英国奥德海姆中心医院(Oldham General Hospital)诞生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揭开了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序幕。继英国之后,试管婴儿技术在欧美及各国得到传播。1996年我国首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出生。试管婴儿生殖辅助技术将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通过人工授精,然后将受精卵植入妻子的子宫,由妻子孕育生子。试管婴儿只是人工合成了受精卵,不涉及家庭伦理和道德问题,因而这种生殖辅助技术得以推广并为立法所认可。试管婴儿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将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而妻子因患疾无法孕育生子,于是寻找代孕母亲通过合同形式确立代孕权利义务,由代孕母亲代孕生子,于是产生了代孕。

发明代孕技术的初心是要通过医学手段帮助不孕症患者实现为人父母的梦想,然其在发展过程中被演化为商业运作。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Baby-M案既是美国第一例代孕争议案件,[56]也是世界上首例代孕争议案。该案发生后引发了法学家、伦理学家、女权主义者、神学家以及立法者关于代孕的法律、伦理和现实意义等方面的辩论,代孕浮出水面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57](www.xing528.com)

代孕兴起之初仅是允许代孕国家的国内事务,由国内法调整。对于代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甚至截然相反。2000年美国修改了1973年通过的《统一亲子法》,认可代孕有偿合法,并对代孕行为下出生的孩子的身份作出了规定。2002年,美国再次修订《统一亲子法》,对代孕当事人要件、代孕合同效力、代孕亲子身份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美国除华盛顿特区等5个州绝对禁止代孕外,其他州不同程度地承认代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代孕立法最为完备,代孕机构和代孕设施最为完善,建立了精子银行、卵母库、生殖中心、中介公司等代孕服务机构,已有律师事务所以代孕法律服务为主业,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成立了专门受理代孕争议的部门,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乌克兰被誉为代孕之都,俄罗斯、格鲁吉亚、希腊等国家不禁止代孕,任何形式的代孕都是合法的。与此相反,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完全禁止代孕,1990年德国颁布了《胚胎保护法》,规定执业医生不能实施代孕手术,不允许捐卵的辅助生殖方式的运用,法国甚至将以牟利为目的的代孕认定为犯罪,违者处于刑罚。比利时、荷兰等国家区分代孕为非商业代孕和商业代孕,禁止商业代孕,以防剥削妇女拐卖儿童等事件发生。多数国家对是否允许商业代孕未作规定。[58]英国、印度、泰国、柬埔寨等国家对代孕的态度近年发生了不同的转变。1989年《英国人类生殖与胚胎研究法》实施之前禁止商业代孕行为,对于自愿代孕不作限制,认为合理正当,1989年《英国人类生殖与胚胎研究法》实施后,对代孕行为逐渐放开。印度、泰国、柬埔寨曾经是允许商业代孕的国家,现已颁布法令禁止商业代孕。以印度为例:2002年印度商业代孕就已合法化,跨国代孕一度成为繁荣的产业,每年创收10亿美元,被称为“世界造婴工厂”或“子宫出租集中地”。2015年10月28日,印度内政部颁布法令,停止向寻求代孕的外国人颁发签证,禁止跨国商业代孕,之所以如此,一是为了保护贫困女性,避免其遭受中介机构剥削,维护妇女权益;二是代孕母亲难产而死,以及婴儿被外国人遗弃等事件严重损坏了印度的国际形象。泰国、柬埔寨、尼泊尔先后禁止跨国商业代孕的原因大抵如此。

一国是否允许商业代孕的规定是国家性的,而代孕的需求是国际性的。各国都有需要商业代孕的群体,本国不允许商业代孕,势必寻求他国的商业代孕,跨国代孕应运而生并很快形成国际市场,跨国代孕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成为法律适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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