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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实施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前,我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合同关系主要依据行政规章和劳动法调整。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效力层次较低,在关于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存在着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之处。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实施研究

2010年《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前,我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合同关系主要依据行政规章和劳动法调整。1996年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6条明确“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作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相同的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能重视涉外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未针对涉外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层面设立专门条款加以规制,只是简单地将涉外劳动关系视同国内劳动关系加以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关系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律规范调整。[109]此外,北京、上海等地还制定了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地方性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效力层次较低,在关于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存在着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之处。各行政部门的立法目的及政策不同,各地聘用外国劳动者水平方面存在差异,出现了涉外劳动法规政策化与地方化倾向,直接影响涉外劳动法律的权威性以及法律制度的稳定性。[110](www.xing528.com)

为了解决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适用无法可依状况,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43条对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实现了涉外劳动法律适用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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