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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正在成为法律选择的方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7]法律适用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直接体现就是适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在涉外侵权案件中,特别是在特殊类型的涉外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都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在立法中直接规定侵权行为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或允许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正在成为法律选择的方法

人类社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和进步,这种发展和进步在法律上的要求之一就是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实行倾斜性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意味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17]

法律适用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直接体现就是适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在涉外侵权案件中,特别是在特殊类型的涉外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都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在立法中直接规定侵权行为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或允许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是在立法中直接规定侵权行为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的典型例子。该条第1款规定,侵权适用侵权行为或不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的法律;第2款规定,如果侵权损害发生地对于受害人更为有利,则以损害发生地法为准据法。2001年《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是允许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典型立法,该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受害人的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国法”。(www.xing528.com)

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凯弗斯(David F.Cavers)倡导“规则选择”和“结果选择”方法,该方法体现的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已经成为指导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一种重要原则,[18]该原则的价值理念已被接受,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美国法院在德克尔诉福克斯河拖拉机公司案(Decker v.Fox River Tractor Co.)的判决中提出的适用较好的规则,事实上就是指能够使原告顺利获得赔偿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对保护受害人政策的贯彻实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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