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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建设研究:农村法治与国家法治的统一原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法治作为国家法治的子系统,当然也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并服务于国家的法治统一。在进行农村法律制度的创设过程中,必须在坚持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党和国家所确立的有关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进行大胆的制度创设与更新。

乡村法治建设研究:农村法治与国家法治的统一原则

“无论是善法之治或恶法之治,也不管是简法之治或繁法之治,凡欲使法律发挥制度效应,法治的统一性就是必需的。”[4]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不仅是对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性要求,也是对于法治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要求。农村法治作为国家法治的子系统,当然也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并服务于国家的法治统一。首先,农村法治建设应当在确保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农村法治的制度创新。着眼于农村法治的系统化建设,有关农村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相关立法是前提。在进行农村法律制度的创设过程中,必须在坚持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党和国家所确立的有关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进行大胆的制度创设与更新。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要充分运用《宪法》授予的制度创设的自由空间,既要及时把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新成果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努力实现农村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又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农村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移植实现国外制度的国内化,保持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开放性。另一方面,则要保证立法权限的运用和相关制度的创新,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努力做到农村法律制度的创制与国家法治的整体性要求的协调与统一。因为国家法治的整体性要求,作为一种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离不开包括农村法治在内的各个构成部分的支撑与实现。其次,农村法治建设还应在确保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有效推动农村法治的实施与实现。农村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立法必不可少,但确保法律的实施更为关键。因为法律不应仅仅停留在书面上,而应当留存于人们的心中,内化为指导自身行为和自为约束的行动准则。从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有关农业和农村的法律的实施,力求做到全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和谐与统一,更显紧迫与急需。同时,还应强调有关农业、农民、农村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应做到不因主体、时间和空间的差异而有不同,所有法律都应当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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