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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表达与实践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能动司法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目的。执法办案,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能动司法是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其次,能动司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功能的基本定位。能动司法要求法院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政治与社会责任。再次,能动司法揭示了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最后,能动司法体现了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效果。

能动司法的表达与实践

现代汉语中,“能动”是自觉努力、积极活动的意思。[1]人的任何有目的的活动,都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司法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活动,当然也离不开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能动作用。因此,能动司法不是指是否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与能动性的问题,而是指在多大程度上发挥能动性与能动作用的问题。

能动司法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目的。司法权是重要的执政权,通过司法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是党领导的国家审判机关,主动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政治职能的必然要求。执法办案,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责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与司法服务。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经济增长放缓,社会矛盾凸现,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该促进与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自然应以维护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动司法就是要满目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要,依法解决好“告状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能动司法,既要求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能,公正办案,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又要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超前谋划,努力发现纠纷产生的根源,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能动司法是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能动司法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服务型司法;是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回应公众司法需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是根据社会发展要求,超前谋划,未雨绸缪,努力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2](www.xing528.com)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理念、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和司法效果,是司法的基本取向。首先,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能动司法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从而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其次,能动司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功能的基本定位。能动司法要求法院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政治与社会责任。再次,能动司法揭示了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能动司法在承认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主张与在不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定冲突的前提下,法官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灵活采取司法措施等方式,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推动社会治理的健全和完善;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指挥权和释明权,加强对诉讼过程的必要干预,合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最后,能动司法体现了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效果。能动司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强调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3]

综上所述,大致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能动司法理解为一种积极的司法理念、司法方法与司法实践,有关能动司法的理论、机制尚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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