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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公约》附件7:航空器物权研究成果揭示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航空器的定义,1944年《芝加哥公约》附件7的最早版本将航空器定义为可以从大气中利用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目前附件7这一定义已被普遍接受,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火箭大多属于军事设施,一般不被视为航空器。关于航空器具体的类别,附件7将其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与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为非动力驱动与动力驱动。

《芝加哥公约》附件7:航空器物权研究成果揭示

对于航空器的定义,1944年《芝加哥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附件7的最早版本将航空器定义为可以从大气中利用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为了将气垫船排除在外,在1967年对附件7的修改中,航空器被定义为以反作用力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该反作用力从大气中利用空气获得,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力获得。[6]这样规定旨在将气垫船排除在外。目前附件7这一定义已被普遍接受,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7]除气垫船外,另一个争议的问题是火箭是否属于航空器。如果飞出了大气层,则很明显不属于航空器,争议主要在于以火箭发动机驱动的在大气内飞行的装置,比如巡航导弹。一般认为火箭并不是依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是由其自身携带的推进燃料,通过喷出一定的物质而产生推力的装置。由于火箭大多属于军事设施,一般不被视为航空器。

关于航空器具体的类别,附件7将其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与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为非动力驱动与动力驱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图一:航空器分类[8]

以上定义只是从航空器性质的角度进行的划分,上述类型均属航空器的范畴。尽管在实践中,我们所提及的航空器大多数情况下仅涉及重于空气的动力驱动航空器。(www.xing528.com)

图一:航空器分类[8]

以上定义只是从航空器性质的角度进行的划分,上述类型均属航空器的范畴。尽管在实践中,我们所提及的航空器大多数情况下仅涉及重于空气的动力驱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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