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依据《日内瓦公约》,航空器物权适用范围及登记要求

依据《日内瓦公约》,航空器物权适用范围及登记要求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内瓦公约》规定,本公约所指的“航空器”,包括机身、螺旋桨、发动机、无线电装置以及用于航空器的、不论与航空器组装在一起或是暂时拆卸下来的部件。因此,依据《日内瓦公约》,在缔约国经过登记,并申请其他缔约国承认的航空器权利,适用于所有的航空器的机体和部件。根据《日内瓦公约》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该登记的航空器权利是为担保某一债权,那么根据航空器的缔约国法律,该登记能够涵盖到特定的备件。

依据《日内瓦公约》,航空器物权适用范围及登记要求

在适用条约时,应注意根据条约的界定来确定航空器的范畴,即在条约的适用范围内,有关航空器的范围应依据条约的规定。《日内瓦公约》规定,本公约所指的“航空器”,包括机身、螺旋桨发动机、无线电装置以及用于航空器的、不论与航空器组装在一起或是暂时拆卸下来的部件。[9]由此可见,《日内瓦公约》中“航空器”所指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了所有航空器的机体和部件。因此,依据《日内瓦公约》,在缔约国经过登记,并申请其他缔约国承认的航空器权利,适用于所有的航空器的机体和部件。但是对于供军事海关警察使用的航空器,公约不得适用。对此,我国《民用航空法》也有类似的规定。[10]

关于备件,根据《日内瓦公约》第10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任何航空器备件,该备件为贮存的用于替换安装在航空器上的部件,包括航空器部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装置、仪表、设备、装饰件以及构成上述物体的部件。[11]由此可见,这一条对于备件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确定备件的意义在于适用公约第10条第1款,该款将航空器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延伸到备件。根据《日内瓦公约》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该登记的航空器权利是为担保某一债权,那么根据航空器的缔约国法律,该登记能够涵盖到特定的备件。但是前提条件是这一担保应当能够为第三人所知晓,权利人应将担保的事实告知第三人,需要在储存地点张贴公告,公告有关的权利说明、持有人以及该权利的登记簿。[12](www.xing528.com)

另外,根据第10条第3款,《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强制拍卖程序也适用于备件。但是在涉及优先权时,如果执行债权人是无担保的债权人,当拍卖价格不低于备件价格的2/3时,应当允许此项拍卖,而不必适用公约第7条第4款关于禁止强制拍卖的规定。[13]此外,在分配拍卖收益时,主管机关可以向优先权人支付的金额不超过拍卖收益的2/3,剩下的拍卖收益用于满足拍卖执行债权人。但是,对于公约第7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通知程序是否适用于备件,公约没有涉及,一般认为在进行强制拍卖时,对于航空器拍卖进行的通知,效力也及于其备件,不必再另行通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