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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担保与开普敦公约:担保利益与贷款获得方式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航空器交易领域,主要体现为《开普敦公约》涉及的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利益作为担保而获得贷款,依据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交易以及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对于典型担保,一般是指一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等。而非典型担保则指非因物权法规定,依据社会交易或习惯自发形成的具有担保属性的交易,一般是将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担保权人,因此也被称为权利转移型担保。

航空器担保与开普敦公约:担保利益与贷款获得方式

上文说到,航空交易的特点在于具有高度国际化的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交易。对于航空的担保交易,2013年经合组织(OECD)航空器备忘录第19条规定,以资产为担保的交易需满足以下标准:当事人设立了在航空器和发动机之上的或者与之相关的第一顺位的担保利益;如果采用租赁结构,航空器的转让和/或上述担保利益均应与租赁收益相关;在交易项下,无论准据法是否允许,由相同当事人拥有法律所有权或者实益所有权的航空器或发动机都被用作交叉担保。

可以看出,这里的担保交易采取一种广义的理解,除了抵押等典型的担保物权外,还包括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在航空器交易领域,主要体现为《开普敦公约》涉及的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利益作为担保而获得贷款,依据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交易以及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对于典型担保,一般是指一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等。而非典型担保则指非因物权法规定,依据社会交易或习惯自发形成的具有担保属性的交易,一般是将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担保权人,因此也被称为权利转移型担保。[14]对于典型的担保物权,这很好理解,但是对于非典型担保物权,则在各国间差异较大。其在美国等采用担保制度功能主义立法的国家,被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对待;而在其他坚守传统担保制度的国家,则仍然将其作为一种所有权安排或者租赁对待。关于这一点,下文将做深入探讨。(www.xing528.com)

由于航空器的高价值性,航空器交易的融资需求自然很旺盛,而足额的担保是交易人获得信用、取得融资的前提。在航空器交易实践中,为了满足债务人的融资需求,债务人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形式进行担保:①以备付信用证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的担保,一般也被称为人的担保;②在航空器上设立担保物权,主要是航空器抵押,这被称为物的担保。在实践中,债权人多会要求债务人既提供人的担保也提供物的担保,两者并行不悖。但是对于第一种方式,债务人需要承担很大的融资成本。在债务人申请的情况下,银行之所以同意开立备付信用证或保函,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债务人已经向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否则是不会向债权人开立备付信用证或保函的,因此债务人仍然面临着很大的经济压力。对于第二种方式,债务人使用其自身的航空器设置抵押,一方面债务人不用承担太多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航空器。因此相对于人的担保,第二种方式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更具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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