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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物权研究:第三章比较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航空器物权来说,国际上通常适用登记地或航空器所在地,因此,当一架航空器位于一国境内或者登记于该国时,该国法律就会被强制适用。尽管各国航空器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但是航空器物权制度却是差异分明的。对于航空器物权差异来说,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需要溯及两大法系对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上面。因此本章只能退而求其次,尽量在尊重各国已有立法差别的情况下,参考《日内瓦公约》体系对各国航空器物权进行梳理和总结。

航空器物权研究:第三章比较研究

根据法律传统,法律体系可以被粗略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为了便于分析比较,本书选择英国、美国、法国与德国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上文说到,对于航空器跨国交易来说,选择英国法或者美国纽约州法律作为交易的准据法是行业中的通例,而交易的所在国法一般只对发生在该国的航空器国内交易强制适用。对于航空器物权来说,国际上通常适用登记地或航空器所在地,因此,当一架航空器位于一国境内或者登记于该国时,该国法律就会被强制适用。尽管各国航空器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但是航空器物权制度却是差异分明的。各国物权制度的差异导致各国航空器物权制度复杂多样,这不仅涉及理论方面,也涉及实践方面。对于航空器物权差异来说,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需要溯及两大法系对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上面。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对于民事权利的分类和认可存在着差异,比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具体到航空器上,各国关于航空器物权的认可和分类均存在着区别,例如,由于不承认动产抵押制度,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航空器抵押物权,例如俄罗斯;又如,对于以航空器所有权进行担保的行为,美国等采取功能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将其视为一种航空器的担保利益,而在传统的坚守概念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中这仍然是一种所有权。可以说,航空器权利的上述特点导致对航空器物权进行系统的梳理,并且这种梳理被学界和实践界所公认,这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本章只能退而求其次,尽量在尊重各国已有立法差别的情况下,参考《日内瓦公约》体系对各国航空器物权进行梳理和总结。在联系到第四章关于公约的规定时,应当明确公约与各国国内法并行不悖,各国国内法有着自身的适用范围,并且对于公约不涉及或者公约明确交由国内法处理的内容,均应按照国内法处理,具体内容将在下文介绍。(www.xing528.com)

对于航空器优先权,各国均借鉴《日内瓦公约》的做法,所以相关内容将放在下文对于《日内瓦公约》的介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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