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上的ownership并不是大陆法系上的所有权,两者不可等同,分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与实益上的所有权。
对于法律上的所有权,一方面,在英国法中,法律上的所有权(ownership)的概念是相对其他已经转让的权利而言的,是指除已经转让给其他人的权利之外的,剩余的依附于某一财产的权利,这是一种剩余性权利(residue of rights)。[13]例如,出租人依据租赁协议将对租赁物的占有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享有的除占有以外的依附于财产的权利即为所有权,如果出租人又将出租物抵押给另一个第三人,则出租人享有除占有和担保以外的依附于该财产之上的财产权。综上可知,英国法上的所有权是根据交易的不同而不断变动的。
另一方面,法律上的所有权也较为强调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包含着以下两个相互独立的方面:interest和title。所谓in⁃terest是权利人针对一个财产可以享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的范围,一般来说,所有权又被称为绝对利益(absolute interest),占有、担保、使用等其他利益又被称为有限利益(limited interest),而title则意味着该interest能够得到保护的程度。[14]例如,C作为承租人,基于租赁协议享有该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既享有limited interest,也享有基于该占有和使用的title。A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将该财产卖给B,此时B为该财产的新所有权人,既享有absolute interest,也享有基于除占有以外的titles(此时title是复数,表示剩余多项权能)。尽管B的titles可以对抗其他一般第三人,但是当B的titles与C的title发生冲突时,受制于“买卖不破租赁”,C的title仍然处于优先的地位。又如,在抵押时,抵押权人基于担保而享有的title就优先于所有权人享有的titles。因此,从所有权的内容上说,一个权利人可能拥有absolute interest,但是其享有的title则不一定处于优先的地位,另一个权利人尽管可能只拥有limited interest,但是其享有的title则可能处于非常高的优先顺位,例如担保权人、承租人等。
在英国法中,无论针对动产还是不动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束,在该权利束下诸如占有、担保等interest或者title是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和分配的,以满足实际交易的需求。但是,对动产而言,该单一的interest或title却是不可以被继续分割的,只能由一方全部享有。例如,设置在动产上的质押必须以将该动产交付质权人为条件,不可能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时享有基于占有的title。又如,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协议,依据该租赁协议,出租人应将其享有的基于占有的title全部转让给承租人,但是如果在正式交付之前,出租人又将该title转让给第三人。此时根据英国法可知,一方面,双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该title就已经转移给承租人,只不过此时只是一种半对物权,不可对抗第三人;另一方面,对于后一个转让行为而言,由于交付行为已经完成,第三人也已经享有该title,此时其享有的是一个完全的对物权,由于该title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只能后者优先于前者,除非衡平法有特别的规定。
上文说到,作为普通法上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在一些交易中有僵硬之嫌,尤其涉及信托时,为对其进行修正,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应运而生。所谓信托是指为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持有某物,信托本身并不是权利的划分,而是改变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行使权利。[15]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衡平法将所有权分为两类:法律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和实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以创设信托为例,为了B的利益,将一项财产转移给A,依据普通法,A为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并不会顾及该信托的目的是为B的利益而设这一现实,B只享有向A主张收益的对人权。如果A依据其享有的所有权,对该财产进行了一些处置,使得B的利益受损,这对B很明显是不公平的。因此衡平法将B原本拥有的对人权上升到衡平法意义上实益所有权,只不过在涉及转让时,衡平法只是推定转让,在信托合同签订时,就视为该信托财产的实益所有权转让给B,并不要求实际交付。因此,对于信托来说,A享有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而B享有实益所有权。这一点对于认识英美法中航空交易结构非常重要。上文提及,为了风险隔绝的考虑,投资人多通过设立SPV作为航空器所有权人,行使出租人的权利,因此,从英美法角度看,这无疑是一种信托,从衡平法角度看,该SPV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而投资人为实益所有权人,两者所享有的所有权均为对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https://www.xing528.com)
衡平所有权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一样,也由equitable in⁃terest和equitable title两部分组成。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不同,equitable interest的范围更大,所有的interests都可以equitable interests的形式存在,即便当财产无法辨识或尚未确定时,依英国法是不可能产生interests的,但是却可以产生equitable interests。例如附条件产生的未来利益(future interest),针对无形财产权的质押,浮动抵押(floating interests)等。[16]另外,依据英国法,equitable interests主要表现为其与占有(possession)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还具有以下特点:①equitable interests仅能通过转让和质押的方式获得,但是占有本身并不产生equitable interests;②与法律意义上的interest不同,equitable interests本身不包含占有;③尽管equitable interests具有interests的外观,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区分两者对于融资租赁交易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在涉及占有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时。例如,在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按照租约履行租赁合同,按时支付租金,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一种预期利益,同时,承租人依据租赁协议,享有在租期内占有租赁物的预期利益,两者均属于equitable interest,这两个利益并不取决于租赁物的占有状态,也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事实上,就衡平所有权的性质,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严格意义上说,它既不是对物权也不是对人权,应该属于一种独立的类型。[17]
区分法律所有权与实益所有权对于投资人、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保留所有权交易中的买受人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本文开始的案子为例,如果最终法院认定B为M的利益而占有航空器,则M为实益所有权人,其权利就可以对抗除B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对于投资人来说,同样如果能够证明现有法律所有权人是为了其利益而持有该架航空器,例如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等,那么其就有权以实益所有权人的身份对抗其他第三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保留所有权交易中的买受人也适用同样的规则。综上可以看出,相对于对法律所有权的保护,英国法也为诸如投资人、承租人、买受人等提供了比较好的保护,因此航空器的跨国交易大多选择英国法。
综上,对于英美法系来说,航空器物权属于对物权,表现为所有权、占有以及衡平法上的负担(例如抵押)。从英国法角度看,所有权是相对于其他已转让的权利而言的,是一种剩余权利(residue of rights),而其他权能,诸如占有、使用、担保等,则类似于一个权利束下的具体权利,是可以自由被分配与交换的。对于权利的优先性问题,英国法使用interest与title来表述,一般而言,一个right包含两层含义:interest与title,前者针对权利的内容,而后者则意味着权利受到保护的程度。因此,享有较高顺位的title则会优先得到保护。例如,担保权人的title优先于买受人的title。总而言之,英国法中,无论针对动产还是不动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束,在该权利束下诸如占有、担保等都是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和分配的,以满足实际交易的需求。另一方面,为了抵消英国财产法中形式主义的消极影响,英国法中存在大量运用衡平法进行修正的制度,例如在涉及信托时的法律所有权(legal ownership)与实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两者均为所有权,均可以对抗第三人,这在英国航空器交易中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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