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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所有权:法国法上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反映了法国大革命之前的财产权状态,其核心概念为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第543条规定,物权为取得所有权,或取得单纯用益权,或仅取得土地供自己役使之权。纵观《法国民法典》,上述权利无论是所有权、用益权、地役权[26]等均侧重于不动产。[27]传统上《法国民法典》过于强调所有权,故以所有权形式作为担保的交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能以所有权形式对待,并不涉及担保。

航空器所有权:法国法上研究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反映了法国大革命之前的财产权状态,其核心概念为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法国民法典》共四卷,分别为“人”“财产分类”“取得财产的方法”“适用马约特的特别规定”。《法国民法典》第543条规定,物权为取得所有权,或取得单纯用益权,或仅取得土地供自己役使之权。关于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对标的物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应以法律的范围内为限;对于用益权,《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但用益权人负有保存该物本体的义务;役权主要是指地役权,根据《法国民法典》第637条的规定,系指在自己不动产上设立的一个负担,其目的是为了他人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可以看出这些概念基本内涵与我国法无异。

纵观《法国民法典》,上述权利无论是所有权、用益权、地役权[26]等均侧重于不动产。对于动产,尽管其价值也不断提升,也一直没有引起法典足够的关注,直到近期,法国民法典才开始关注动产财产权的问题。即便如此,上述物权类型也无法包含所有物权的内容,例如担保物权。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是一部18世纪农业经营法,并没有考虑即将诞生的工业社会。[27]

传统上《法国民法典》过于强调所有权,故以所有权形式作为担保的交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能以所有权形式对待,并不涉及担保。自19世纪以来,法国出现了大量保留所有权形式的分期付款交易。尽管实际上发挥着担保功能,但是法国法院依然将其视为单纯的买卖,如果买方破产时,卖方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不能对抗破产管理人,标的物交付即视为所有权转移。(www.xing528.com)

为了规避这一问题,保证在买方破产时,卖方能够享有取回权,在实践中,法国出现了将租赁与买卖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交易形式——买取租赁。根据这种交易安排,出卖人将动产租赁给承租人,租赁期结束后,若租金全部支付完毕,租赁契约按照约定转变为买卖契约,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但是这种交易仍然被认定为买卖,只是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时间推迟到承租人全部支付租金时,如果租赁期内,承租人破产,因为租赁关系的存在,出租人仍然不能行使取回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80年,法国终于通过立法承认了所有权保留中卖方在买方破产诉讼中对标的物的取回权,条件是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以书面约定,且在行使取回权时,标的物仍然由买方占有。[28]1985年法国《企业整顿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使得保留所有权成为对抗破产的唯一担保手段,自此以后,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29]这些制度为2006年民法典改革所继承,《法国民法典》第2367条指出,所有权保留为“可以留置某些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担保,中止合同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直至构成对价债务完全被清偿”,[30]可以看出,所有权保留只能用于担保标的物本身转移的对价,[31]此时不再将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对待,而是直接将其视为担保。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其他方面基本类似于担保,包括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此种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在所有权保留协议标的物损毁时,可以追及到该物的代位物上,例如补偿金等。在涉及可替代物时,此种担保效力也及于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具有同质同量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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