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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教育投资法规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以上长期存在、屡屡发生的问题,探求其产生与存续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针对教育投资和个人家庭教育投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这种强制约束而造成的。本研究认为该法律、法规是以调节和规范教育投资和个人家庭教育投资为目标的专门法律,宜由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效力。对于受教育者个人家庭应支付教育投资责任的规定。

个人家庭教育投资法规研究结果

总结我国几十年来在个人家庭教育投资问题上的得与失,可以明显看出,个人家庭的教育投资,尤其是投入正规学校教育的部分其数量多少为适宜,在全部教育投资中应该占据何种位置,应该占多大比例,对于这些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文件可以依照。造成的结果是个人家庭教育投资或者个人家庭投入学校教育的费用多少因时、因事、因人的不同而随意变化。并且个人家庭接受学校教育时缴纳的各种费用多少,主要由某一基层政府部门或教育管理部门、乃至一所学校自己来决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人为性、无序性。这就为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借教育收费机会牟取部门和个人私利打开了方便之门,助长了教育乱收费、乱摊派、教育腐败等行为的发生和蔓延。而且,对于如何定性、处罚这些行为人,也因为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增加了处理和惩戒的难度。

针对以上长期存在、屡屡发生的问题,探求其产生与存续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针对教育投资和个人家庭教育投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这种强制约束而造成的。因此,制定和实施有关教育投资和个人家庭教育投资的政策和法律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比较政策和法律两者的效力和作用方式的差异,本研究倾向于以制定强制力高、作用时效长的法律形式来调节和规范教育投资和个人家庭教育投资是更理想的方式。

本研究认为该法律、法规是以调节和规范教育投资和个人家庭教育投资为目标的专门法律,宜由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效力。法律对各级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的教育投资和教育财政职责作出具体规范,对各级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的教育财政支出的数量、比例和增长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和机构的教育投资来源、数量、比例作出明文规定。还有一块主要内容是对个人家庭教育投资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对个人家庭教育投资性质、任务的规定。应该明确个人家庭教育投资主要是一种辅助性的教育投资,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收取个人教育费用。(2)对各级各类学校收取各种费用的数量、比例和变动的规定。(3)对教育管理机关和学校收取个人费用管理权限和职责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都没有收取个人费用的制定权和管理权,只有较高教育管理机关(省级及以上)才具有相应权限。(4)对违反法律的法人和自然人惩罚的具体规定。(5)对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原则的规定和审批程序的规定。一般需要由市级以上教育管理机关审批并负管理职责。(6)对于受教育者个人家庭应支付教育投资责任的规定。(7)对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资金扶持和帮助的规定。(8)对哪些受教育者实行国家资金补助和财政信贷的相关规定等。(www.xing528.com)

相信在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之后,能够彻底改变很长时期延续下来的对教育投资和个人家庭教育投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现象,更好地改变在教育投资和教育收费问题上各地、各单位自行其是,出现问题又难以惩处或乱加处理的随意、无序状况,使国家、社会、个人的教育投资走上各负其责、各居其位、奖惩有据的健康和谐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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