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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基础与专利申请的受理程序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理程序是国防知识产权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后,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进行处理的程序。请求更正申请日的条件:①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提出。②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

国防知识产权基础与专利申请的受理程序

受理程序是国防知识产权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后,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进行处理的程序。

(一)受理机构

国防专利的各种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受理机构包括:

①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国防知识产权局委托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②国防专利代办处。国防知识产权局在15个省市地方代办处按规定代受理国防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国防专利条例》规定了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纸件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办理。

纸质文件:可以面交、机要通信寄交及其他保密方式完成提交。

电子文件:首先要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通过国防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制作电子申请文件,刻录光盘后面交或机要通信寄交及其他保密方式提交。

(三)申请的文件组成与要求

申请文件组成:摘要、摘要附图(必要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必要时)、国防专利申请书以及国防专利申请密级证明。

其他文件包括:国防专利代理委托书优先权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依赖于遗传资源的或者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表、涉及生物材料、不丧失新颖性等证明文件。

密级证明的要求:国防专利申请的密级确定工作由申请人负责办理,应提交有定密权限的有关机关、单位出具的密级证明。

①申请人有权定密,由申请人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出具。

②申请人无权定密且该专利来源于计划项目或者合同项目,计划下达单位或者合同甲方单位具备定密权限,则由计划下达单位或者甲方单位出具,计划下达单位或者合同甲方单位不具备定密权限,由上一级具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出具。

③申请人无权定密且该专利来源于自筹经费项目,则由上一级具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出具,没有上级机关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文件格式的总体要求

适用文字:中文(汉字),科技术语使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要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附图要求:附图应当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是照片(金相结构、细胞组织),附图线条为黑色,多幅图顺序编号、附图标记也应编号。

字体和线条要求:字体为楷体、宋体或仿宋体;字体颜色为黑色。

(五)纸质文件的格式要求

标准格式:格式、样式统一制定;纸张:白色,质量不低于80g胶版纸,规格:A4纸,页边:顶端和左侧25mm,底部和右侧15mm。

书写规则:打字或印刷,不得手写,不得涂改;字迹清晰;各种文件单面、纵向使用,从左至右书写,单独编页。

制图规则:用制图工具、黑色墨水绘制,大小、布置应保证清晰。

(六)受理条件(www.xing528.com)

国防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专利局不予受理:

①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

②未使用中文。

③申请文件未打字或印刷;字迹线条不清楚;附图、图片有涂改;附图、图片为易擦除笔绘制。

④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

⑤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申请文件除符合以上不受理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受理。有其他缺陷的,例如缺少摘要、摘要附图等,可以在后续初步审查中予以补正。

(七)申请日

专利受理产生两个重要的著录项目信息:申请日和申请号。申请日将决定专利审查过程中新颖性、创造性的检索日期,以及各种期限、费用的起算点。《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中规定了申请日的确定、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4.2节规定电子申请申请日的确定、第五部分第三章第4小节规定了申请日的更正;《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申请日的变更。以上规定的重点知识点归纳如下:

1.申请日确定

(1)书面形式申请日的确定

①向国防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②机要邮寄递交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③邮寄或者递交到国防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2.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国防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请求更正申请日的条件:

①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提出。

②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

3.申请日的变更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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