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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国防知识产权与专利申请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对已做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③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国防知识产权与专利申请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一)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1.客体是已授权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2.未无效的部分可再次请求无效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①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非法人单位(例如办事处、科研组等)不能作为无效请求人。

②如果无效理由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请求人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继承人或者被许可人)。

专利权人可以针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条件包括:

a.不能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b.所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公开出版物;

c.如果有多个专利权人,必须多个专利权人共同作为请求人;

④一件无效宣告请求只能有一个请求人,多个权利人对自己的专利权宣告无效的除外。

(三)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①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②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无效理由具体包括:

a.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

b.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保密审查向外申请专利;

c.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

e.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清楚、简要;

f.对发明创造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g.发明不符合《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h.分案申请修改超范围,不符合《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i.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www.xing528.com)

j.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特别注意,权利要求缺少单一性、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不正确、未缴纳年费等不是无效理由。

③一事不再理。

对已做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④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对于发明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四)文件形式

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五)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六)委托手续

①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即使专利权人此前已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并继续委托该全程代理的机构的,也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②对于涉外主体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③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④当事人可以委托公民代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⑤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a.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b.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c.代理人代为和解;

d.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七)形式审查通知书

①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

②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③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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