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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举证问题及公正审查原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这几种宣读方式均存在公诉人“先入为主”的倾向,是有偏向地向法庭输送对指控犯罪有利信息,并不符合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法官须在庭审前查阅卷宗,做到对证据心中有数,但如果未能对笔录类证据进行全盘研究,仅只看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便容易先入为主,很难对客观事实形成正确判断。

庭审举证问题及公正审查原则

刑事庭审中的举证方式主要有将证据统一打包进行出示、按照证据的种类出示、按照证据的重要性进行顺序出示、选择式宣读、概括式宣读等。这些举证方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不区分笔录种类进行出示,谁先谁后随意性较大。例如,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公诉人的举证顺序为A: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二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尿检报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B: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记录及封存记录、检验报告、检测样本、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毒品检测报告书、检测报告;C:……[6]在另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公诉人的举证顺序为A: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二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尿检报告;B:称重记录及封存记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检验报告、检测样本、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毒品检测报告书、检测报告;C:……两起案例属同类型犯罪案件,公诉人举证的顺序仅在“尿检报告”与“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封存记录”上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讲都是打包式举证,笔者完全有理由推测,决定公诉人举证顺序的因素可能仅仅是各组证据在卷宗里的“纯天然排序”——先看到哪组说哪组。

(2)控方没有就案件争点来重点举证。仍然是在上述第一起贩卖毒品案中,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已经明确提出了对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的异议,然而公诉人在庭审出示证据时仍是分组打包式举示,并未对贩卖毒品数量的关键证据——称重记录——予以重点出示。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庭调查规程》第31条第1款“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的规定。(www.xing528.com)

(3)举证带有比较明显的偏见。例如,选择式宣读是公诉人对同一种类的多份笔录证据选择其中一份宣读,此时公诉人往往会选择对指控犯罪最有利的笔录,或者对某一份内容较长的笔录摘要式地选择最有利部分向法庭宣读。此外,还有概括式宣读笔录内容,即不直接宣读笔录证据的全部内容,而是经公诉人归纳总结后向法庭作出概括性说明。在“曾某某贩卖毒品罪案”中,公诉人宣读“证据第31页到第52页”,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讯问笔录”证明“讯问笔录一共九次,第一次不认罪,称自己所有毒品用来自己用。后八次称帮悦某购买毒品”。[7]这几种宣读方式均存在公诉人“先入为主”的倾向,是有偏向地向法庭输送对指控犯罪有利信息,并不符合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法官须在庭审前查阅卷宗,做到对证据心中有数,但如果未能对笔录类证据进行全盘研究,仅只看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便容易先入为主,很难对客观事实形成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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