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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中鉴定人出庭调查方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总体上看,对鉴定人进行法庭调查应当重视“言词调查”和“争点调查”。争点调查是指,鉴定人在控辩双方或者法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疑问时出庭,解释法庭调查时应有侧重,与鉴定意见完全一致的内容不必再重新叙述。其二,对鉴定人的法庭询问以控辩双方推进为主,法官询问为辅。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首先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对鉴定人已经回答清楚的问题,法官则应限制重复询问。

刑事庭审中鉴定人出庭调查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6~260条以及《法庭调查规程》第13条、第14条、第18~27条等条款分别对出庭的方式、法庭调查顺序、交叉询问、发问的限制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规定。

从总体上看,对鉴定人进行法庭调查应当重视“言词调查”和“争点调查”。言词调查是指,通过当面对质的方式向鉴定人发问,听取鉴定人的解释。争点调查是指,鉴定人在控辩双方或者法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疑问时出庭,解释法庭调查时应有侧重,与鉴定意见完全一致的内容不必再重新叙述。调查的主要流程包括:①庭前会议决定鉴定人是否出庭及出庭的名单;②法庭调查阶段控辩一方申请鉴定人出庭;③鉴定人出庭前签署保证书;④当庭核实身份、审查资质;⑤鉴定人向法庭陈述鉴定意见;⑥申请方发问;⑦对方发问;⑧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进行第二轮发问;⑨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也可发问;⑩审判人员发问;⑪询问完毕,鉴定人退庭。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鉴定意见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如果庭审涉及多名鉴定人出庭,先出庭的鉴定人出庭后应当回避,不应继续旁听后一鉴定人的庭审。

在具体调查方式上,对鉴定人的发问在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可以有所变通。其一,向鉴定人发问的主体可以多元,包括控辩双方和审判人员。其二,对鉴定人的法庭询问以控辩双方推进为主,法官询问为辅。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首先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双方如有新问题可进行新一轮发问。发问完毕后,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其三,询问鉴定人的过程,法官应当禁止发问方的诱导性、侮辱性发问,也应当禁止鉴定人的猜测性、侮辱性回答。当然,法官也不应对鉴定人有诱导性提问。遇到上述情况,法官有权制止发问方继续提问或者鉴定人继续陈述。对鉴定人已经回答清楚的问题,法官则应限制重复询问。[20](www.xing528.com)

目前,在庭审中何时可以开始询问鉴定人还不明确。法律并未规定鉴定人到庭后是先朗读鉴定书还是直接接受询问,故有学者将我国对鉴定人的法庭询问方式称为“广义的交叉询问”。[21]实践中,鉴定人有时会先通读鉴定意见再接受询问,有时少读、不读鉴定意见而直接接受询问。前者多是因为本案的书面鉴定意见较短,而且其中很多专业术语需要专门说明。问题是,控辩双方和法官在之前的阅卷中已经知悉鉴定意见,在法庭重复宣读的实际作用并不大。

因此,笔者建议,基于庭审实质化下“言词调查”和“争点调查”的目的,鉴定人出庭在原则上不再宣读书面鉴定意见。这样既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也可以使庭审的重点更加突出,在效果上有助于避免公诉证据显得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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