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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证人调查规则:刑事庭审证据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0条、《法庭调查规程》第12条至第27条的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规则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即先向法庭陈述意见,然后先由举证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有专门知识的人。无鉴定人出庭情形缺乏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交锋”,故与一般证人出庭规则无异。

专业证人调查规则:刑事庭审证据研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0条、《法庭调查规程》第12条至第27条的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规则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即先向法庭陈述意见,然后先由举证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发问。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由申请方发问。控辩双方在发问完毕后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如有新的问题,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再行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有专门知识的人。细化来说,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规则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鉴定人出庭。在此情形下,鉴定人出庭一般早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故法庭应侧重于关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及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的相互发问。有专门知识的人陈述意见后,经法庭许可,可以询问鉴定人,就鉴定意见进行说明、提出意见。随后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可以按上述规则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最后,鉴定人可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二是无鉴定人出庭。无鉴定人出庭情形缺乏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交锋”,故与一般证人出庭规则无异。还需提及的是,控辩双方发问完毕后发表质证意见时,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应退庭以减少顾虑呢?如上文提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超过常人的专业技能和技术水平,质证意见的发表不会对其造成打击或刺激。[30]相反,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听取控辩双方质证意见,还有利于其更好地把握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从而增强发问和回答的针对性,更具效率

[1]本章实证调研部分,得到了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赵亮、胡佳,硕士研究生张兵、庄睿的协助,特此致谢。

[2]黄世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问题初探——基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5期;高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对《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的分析”,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6期;张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之证据转化制度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切入点”,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戢浩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理性审视”,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5期。

[3]万毅:“证据‘转化’规则批判”,载《政治法律》2011年第1期。

[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6条第2款、第3款:“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六)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张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之证据转化制度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切入点”,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

[6]李清宇:“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疑难问题研究”,载《青海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7]郭泰和:“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程序衔接问题研究——《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的思考”,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6期。

[8]龙宗智:“刑事庭审中的人证调查(中)——证人等人证调查”,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8期。

[9]崔树军主编:《环境监测》(第2版),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

[10]唐忠辉:“论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强制监测义务”,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11]《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第75条,但并未出现在正式文件中。

[12]周加海、喻海松:“《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28期。

[13]即《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14]苏青:“鉴定意见概念之比较与界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15][2014]博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www.xing528.com)

[16][2015]武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

[17]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文含义为“中国计量认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拥有此章即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笔者在实地调研时从审理环境刑事案件的一线法官处得知,一般只要盖有CMA章即推定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在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35条监测报告必须载明的事项规定。甚至在实务的一部分环境司法鉴定中,即使鉴定机构未在鉴定机构名录中,只要加盖了CMA章,在经审查认定后都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8]夏京等:“从司法证据角度谈环境监测报告的规范性研究”,载《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年第5期。

[19]沈丽娟:“执法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要点”,载《环境监控与预警》2018年第6期。

[20]司法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条。

[2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第7条确定了因果关系判定的内容及方法,包括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环境污染物从源到受体的暴露路径的建立与验证两部分,并针对这两大因果关系判定内容确立了不同的原则。

[22][2015]岱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

[23][2014]淮中环刑终字第0003号刑事裁定书。

[24]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解释·案例·文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1~95页。

[25]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解释·案例·文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5页。

[26]据官方统计,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09家,鉴定人有2000余名,基本实现省域全覆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供给能力大大提升,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既然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已能基本满足实践需求,未来修法时是否可将“检验报告”这一用语删掉,值得思考。

[27]龙宗智:“刑事庭审中的人证调查(中)——证人等人证调查”,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8期。

[28]刘玫、韩瀚:“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证据效力及质证范围”,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29]赵志刚等:“《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10期。

[30]龙宗智:“刑事庭审中的人证调查(中)——证人等人证调查”,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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