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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报告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对于非认罪认罚案件而言,其性质只是控诉材料,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其除了作为控诉材料外,还是关于审前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庭审时应对照“四性”要求予以重点审查。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同时,《指导意见》第32条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然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除载明犯罪基本事实外,对认罪认罚的情况通常并未具体说明,一般仅仅是一句结论性的表述——“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仅从这句表述,法院在审查起诉书时很难判断认罪认罚的过程是否符合“四性”要求。由于《指导意见》允许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实践中两种做法皆有。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对于非认罪认罚案件而言,其性质只是控诉材料,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其除了作为控诉材料外,还是关于审前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庭审时应对照“四性”要求予以重点审查。

如果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但不赞成公诉机关关于量刑的建议,也就是说“认罪不认罚”的,应当认定其缺乏必要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果法官认为建立在协商同意基础上的检察机关量刑意见明显不当,则应首先要求公诉机关修改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若不修改,或修改后被告人、辩护人仍不同意,法官应依法裁判。(www.xing528.com)

以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六种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进行庭审调查和审查的对象,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这些调查要求并未全面落实。随案证据材料中缺少相关应审查的材料,卷宗材料中基本没有专门、规范的权利义务告知笔录、听取意见记录、认罪情况记录、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重要证据,卷宗中可以查到的材料仅有具结书、起诉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则是以格式化条款在具结书中被一并载明的。从普遍情况来看,庭审中只审查具结书,并且还通常只作形式审查。总的看来,由于一些规定不明确,以及操作中存在的误区,实践中证明认罪认罚“四性”的重要材料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认罪认罚案件庭审“虚化”或“形式化”问题严重。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以上六种材料在认罪认罚案件法庭调查中的地位,加大庭审审查力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合法性”与“真实性”,从而确保此类案件的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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